公约第73条专门就此作了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即宣告撤销合同对这一批交货的效力,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在此以前已经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予以撤销。
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任何其中的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