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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5


当官的犯事了还有特权 公民更需同步音像保护


来源:光明日报

3月1日起,北京市推出首批6个实现全程录音录像的检察院,而且范围比最高检规定的多了两种情形:提讯重案嫌犯或询问重案关键证人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出台措施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司法公开促进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对于防止刑讯逼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的难道仅是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吗?许多人在对这一举措表示欢迎的同时,也提出质疑——“当官的”在犯事之后还能享有与普通公民不同的“特权”。笔者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应推及到所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也应对询问犯罪嫌疑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

从佘祥林“杀妻”案到聂树斌“强*杀人”案,我们分析众多由于刑讯逼刑而致的冤案不难发现,被冤枉者往往是“平头百姓”,而不是“官”,刑讯逼供行为更多是发生在非职务犯罪领域。显然,与那些犯事的官员相比,没有一官半职的“平头百姓”更是弱者,更容易受到不当司法权的侵害,更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的保护。

北京市检察机关将范围扩大到提讯重案嫌犯或询问重案关键证人的思路值得肯定。同步录音录像操作门槛并不高,关健还在有没有彻底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信心和勇气。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向检察机关“看齐”,对其负责询问的犯罪嫌疑人也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切实以司法的公开促进司法的公正,把刑讯逼供这一司法领域丑恶的行为扔进历史的垃圾篓!(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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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25 20:51:00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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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25 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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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26 15:33:00
好像重特大案件、或要案的核心询问都需要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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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28 00:38:00
同步音像有两重意义,一是防止刑讯逼供,二是音像本身也是一种证据,如果音像证据与其他证据分开保存的话,可以防止某些有特权的人事后毁灭证据并翻供(实践中已出现过)。不管如何,同步音像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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