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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最低工资标准搅乱了社会均衡
张 琦
近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布2010年至201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再度提高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旨在让低收入人群享受市场经济的福利,感受政府的爱民亲民惠民。当然,强制提高最低收入标准,并非长沙首创,也非新鲜话题。早在100年之前,新西兰等国便开始推行,我国部分城市也在1998年左右试水。姑且不论这一政策的成效如何,但关于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争执在学术界从未消寂。本人认为,政府出台最低工资标准有失偏颇,不应倡导。
历经岁月冲刷与实践检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逐步取代新古典经济学派成为了社会经济理论的主流,该流派一直倡导经济的自由发展和市场的优化配置,反对政府过多的行政干涉。该流派虽遭受美国金融风暴重挫的深刻反思,但其主要思想仍大放异彩并会源远流长。 我认为,在众多西方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更多是执政党安抚民众、赢取民意的举措而已,事实上,它终究在多大程度上维护了公众利益、保障了民生福祉呢?恐怕,没有几个学者从历史数据中找到了有效的实证支撑。当然,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理念的中国,推出最低工资制度的主旨明显不同于西方列国。我们管理当局更希望通过该法规提高务工人员特别是低层次劳动密集型人员的收入水平,实现共同致富与社会和谐。只是,政府的这种美好愿景在人才流动高度自由化、商品交易高度市场化的今天,是否是一厢情愿抑或多此一举呢?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供需关系决定产品价格,劳务市场自然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规律,在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是反映劳动力资源配置合理程度的信号,而最低工资制度模糊了这种信号的功能,使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陷入无效率的风险、阻碍了市场发挥“自调节”功能以实现“帕累托最优”。前两年,广东等地的用工荒现象已经折射出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对配置人力资源的内在力量,无疑,那些企业唯有通过提高薪酬来解决劳动力缺失的问题。而政府强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却会人为地扭曲供需关系、破坏社会均衡,引致劳动力大量失业﹑企业用工成本激增﹑产业竞争力削弱等恶果。
从中国国情来看,我国仍有65%左右的农村劳动力,而一个农民的年农业收入不到3000元,可以简单理解,这个数字构成了农民务工机会成本的主要部分,因此,在农民收入水平没有普遍提高的情况下,自然会有农民工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使最低工资制度形同虚设。况且,生性狡诈的企业家自然有的是规避最低工资法的对策,如提高餐宿价格、降低实物福利等方式来弥补新的最低工资与原先工资之间的差额。在这些情况下,最低工资制度便会显得苍白无力,无形之中,损害了制度的尊严与效力。 当然,我也并不介意最低工资制度本身便是个摆设。因为,倘若它真能做到令行禁止,也未必是件好事。它必将减少一部分人的就业机会和生存空间,包括少年劳动力、少数民族成员、老弱劳动者等等。这部分人的生产率如此之低以至其边际产品价值无法超出法定的最低工资。难道说,他们就该被劳动力市场所唾弃、成为企业“被辞职”的对象? 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而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无疑是将社会成本转嫁到企业家身上,由企业为政府埋单,显然,这有失公允,也不适合市场经济的主旨。对政府而言,与其制订可有可无的法规制度并花大力气去监管实施,倒不如集中精力,不断增强以社会保障机制、公共财税机制以及社会再分配机制为主的体系建设,这才是解决贫困、创建和谐的根本之道。
张琦,中共党员,经济师,中南大学管理学博士生,现供职于湖南高新投,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10篇,对产业经济学及管理学略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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