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 条款规定 | 
| 盈利条件 | 取消连续两年盈利的要求,新规下各板块非公开发行均不再设置财务性指标。 | 
| 发行定价 | 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 取数路径:个股F9深度资料—我的项目第4个—每日行情统计 | 
| 增发股份数量 | 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 
| 认购方式 |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 
| 前募使用情况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 
| 决议有效期 | 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 
| 批文有效期 | 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 
| 禁止大股东兜底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 
| 发行间隔 |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有例外情形) | 
| 减持限制 |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再融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2017年减持新规即《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 
| 滚存利润的安排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 | 
| 锁价发行 | 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三类特定对象(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❷通过本次认购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❸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 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3选1) | 
| 锁定期为18个月 | 
| 竞价发行 | 董事会决议未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或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属于三类特定对象的; | 
| 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 
| 锁定期为6个月 | 
| 发行对象数量 |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定增发行对象数量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 
|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QFII、RQFII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 
|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 
| 认购邀请书 |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无关联关系)外,还应当包含不少于20家基金、10家券商、5家保险, | 
| 若投资者以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基金子公司产品等间接认购(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分级产品、定向资管产品等),需分产品缴纳保证金 |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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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 
| 调整增发数量 |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Q=Q0 ×(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Q0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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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价调整机制 (理解) |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前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 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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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流比例 | ①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 
| 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 
| ③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以及用于支付收购尾款的,视同补充流动资金,但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计入补充流动资金 | 
| 募集资金用途监管 | ①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 
| ②原则上募集资金投资后不得新增过剩产能或投资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境外实施、境内收购等不涉及新增境内过剩产能的项目,以及投资其他转型发展的项目除外; | 
| ③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主要投向主营业务,防止投向“脱实向虚”,原则上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 | 
| ④原则上要求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 
| ⑤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原则上应于交 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 | 
| 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