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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4
我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某贸易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在操作中因外方将发票开具给某贸易公司,某贸易公司到海关办理了相关完税手续,并缴纳了增值税,现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考虑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提供的仅为服务,根据此协议,不存在买卖关系,因此某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无实际买卖合同,财务不予接受。但税款已上交国家,既成事实,请问接下来我们该怎么做呢,有没有什么可参考的法律依据呢?非常期待各位的答复,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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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4 10:39:03
在线等各位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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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5 09:53:33
各位,帮帮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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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5 14:20:54
代理收入要交营业税吧,拿这个去退税,对于代理公司这一块,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实际已缴,可以申请退税。当然这只是对于代理公司的,但是对于实际的买卖关系成立的双方公司而言,卖方是要承担增值税的,也就是税收的一个转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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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5 14:24:57
这个税应该贸易公司来承担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应该有进口企业来承担。你们只是按照佣金来提取就要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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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5 20:01:41
购方先去国税局,申请开退货证明,一般这会比较麻烦,要专管员审批,得到审批的同时会得到红字发票证明。在得到该证明后,回来做进项转出,即相当于将已经认证的进项税从账面冲减。
完成上述步骤后,购方将发票抵扣联、记账联和红字发票证明一并交给销方,销方凭上述资料到其所在区国税局办理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并在防伪税控系统红字发票开具栏目下开红字发票,发票记账联用于账务处理,其他两联单独保存,不交给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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