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了,谈谈感想。
杰文斯的论述就像白暴力教授所阐述的那样,他确实发现了劳动价值理论中的这个不足,但他的论证却是错误的,白暴力教授阐述了他错误的原因,我上面只是做了最简单的说明。下面我引用彭必源教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出自《对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决定问题的讨论与分析》。除了“(二)在多数情况下联合产品的价值是能够确定的”外我都非常认同。
另外由于我不知道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有“联合产品”的概念,所以我自己提出了一个“共生商品”的概念,我觉得无论是“联合产品”还是“共生商品”,都必须强调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共同产生的必然性,比如“各种猪肉制品”和“钢铁与钢渣”,它们是绝对不可能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被单独生产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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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生产条件下的价值决定问题确实是马克思没有深入研究的问题,这个问题提出本身对推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这里提出几个观点,以便推动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在联合生产条件下不存在负价值或零价值
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的决定问题,实质是在同一生产过程生产了两种以致多种商品,如何将特定的劳动量在不同的联合产品中进行切割的问题。不存在商品价值是零还是负数的问题。在联合生产的条件下,由于是同一生产过程,生产了两种及两种以上的产品。尽管生产每种联合产品都耗费了劳动时间,但在总的劳动时间一定的情况下,如果不对联合产品中的价值作出符合马克思价值理论的规定,那么,从数学意义上出现某种商品的价值为零或是负数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在肯定联合产品的总价值等于特定的劳动时间前提下,不同联合产品之间的价值量可以出现无数种组合,因此从数学意义上出现某种产品的价值为零或负数则是完全可能的。但这种分析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它背离了马克思价值决定理论的基本前提,即只有劳动才能形成价值。
(二)在多数情况下联合产品的价值是能够确定的
确定联合产品的价值方法虽然比确定单一生产过程的产品的价值要复杂,但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这一原理是仍然适用的,在坚持这个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在大多数情况下,联合产品的价值是能够确定的。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必然先有单一生产然后有联合生产,联合生产是由单一生产发展而来,这一点马克思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由于刚刚从单一生产中的废弃物而发展成为新的联合产品,这时作为联合产品而出现的新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只占少数份额,因此,其价值是由社会上已经存在的生产同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
第二,从单一生产发展为联合生产必然有相应的投入增加。因为从单一生产发展到联合生产,其设备设施不可能完全相同,在联合生产中并非所有生产环节对于联合产品来说都是严格不可分离的。
尽管有很多生产环节是生产所有联合产品共同的,但也肯定存在一个或几个生产环节生产联合产品中的某种产品所特有的。因此,必然存在针对生产某种产品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在原单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价值不变情况下,新增加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就是形成新增加的联合产品的价值基础,并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决定新增的联合产品的价值量。
第三,在联合生产中不同产品的数量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调整的,在投入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联合产品中不同产品的产量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某种替代比例,同时,在不同方向调整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会带来不同联合产品的不同的边际产量。因此,我们可以来确定生产不同联合产品所耗费的劳动量。
第四,在经济生活中某种产品既可能是用单一生产方法也可能是用联合生产方法生产出来的,单一生产方法与联合生产同时生产某种产品的现象是比较多见的,因此,联合生产产品的价值就可以与通过单一生产方法生产的产品的价值的比较和竞争确定自己的价值。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品生产者是采用单一生产方法,还是采用联合生产方法,不同方法的不同劳动耗费水平是其进行选择的依据。可见,联合产品的价值量可以通过这种比较的方式来确定。
第五,所有从事联合生产的不同企业的技术不可能完全相同,采用联合生产两种或多种产品的个别价值不可能完全相等。因此,即使在某几种产品只能通过联合生产的方法来生产时,也可以通过比较不同联合生产的企业劳动耗费水平和比较生产不同品种数量的劳动耗费水平,来确定不同联合产品的价值。
(三)在特定的情况下确实存在联合产品价值决定的困难,但不能成为否定劳动价值论的依据
应该说国内外的学者对联合生产条件下产品的价值决定做出了十分有益的探索。但在国内外学者提出的众多方法中,并没有彻底解决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交换确定法”的缺陷是把需要说明的商品的相对价值交给市场去说明,这实际上是一种循环论证。“数学求解法”的缺陷是,一方面有可能落入斯蒂德曼所设定的陷阱,另一方面也可能因方程组无解或无穷多解而不能获得确定的结果。联合生产与单一生产比较法和投入产出调整法也只在特定范围内有效,一旦遇到斯拉法上面所说的情况,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就会面临困难。也就说,如果我们没有找到在任何情况下,如何将同一生产过程中耗费的特定劳动量,在两种或多种产品之间正确切割的标准,也就没有最终解决联合生产条件下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联合产品价值决定上的理论困难,不能作为否定劳动价值论的依据。我们反对斯蒂德曼和霍奇森等人,把联合生产条件下特定范围内产品价值决定的困难,夸大为整个联合生产都面临价值决定困难,从而夸大为整个劳动价值论面临的困难,达到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目的。我们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就必须在理论上彻底解决特定情况下的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只要这一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就不能在理论上科学完整地阐述商品价值的确定性,也就不能科学地阐明价值是生产价格的基础,剩余价值是利润的基础等一系列马克思的经济学基本原理,从而也就为斯蒂德曼和霍奇森等人否定劳动价值论留下借口。因此,我国学术界应特别重视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力争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