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存托凭证(TDR)
1. 台湾存托凭证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指由台湾省内银行(存托机构) 于台湾所发行的凭证,用以表彰一定数量之外国公司股票,所表彰之外国公司股票则委由与存托机构签约之外国当地之保管银行保管。
2. 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所享之权利义务与外国公司股票普通股股东相同,于外国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由存托机构转换为新台币后支付予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外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时,由存托机构按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之台湾存托凭证所表彰股票之比例,配发台湾存托凭证单位数予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存托机构并代表行使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之股东权利,如表决权等。
3. 台湾存托凭证除了系以新台币计价买卖外,其交易单位、价格、交易时间,或是升降单位与升降幅度等,均与台湾省内股票之规定相同。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可于台湾省内证券市场交易台湾存托凭证,或要求将其台湾存托凭证转换为外国公司股票,在原股上市地点出售或兑回。
4. 本行服务项目为发行台湾存托凭证、代理外国公司公告及申报相关信息与重大讯息、股东会召集及股利分派等股务事项、接受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申请兑回/出售台湾存托凭证等各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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