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广东省农村金融深化与发展路径选择
基于广东省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的现状,可选择以供给引导为主,需求导向为辅的金融深化路径,增加农村金融的供给总量,优化金融供给的结构,构建农村信贷市场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引入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放松市场发展方面的一些限制,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一)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位,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要建立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信用社是由地方农民和企业参与组建的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相比,在经营管理决策方面更具灵活性,且有优越的本土社区群众基础,掌握丰富的信息资源,使其在产品设计和业务操作方面更能适应农村当地的实际需要。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现机制体制的更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培育市场竞争力,发挥自身优势增强服务功能,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是要进一步发挥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功能。首先是拓展政策性支农业务范围。对于商业化不充分的涉农业务,可尽量纳入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以真正发挥其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并根据不同时期和区域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动态调整重点支持领域。其次是承担政策性担保和资金批发业务。可与有关各方协商建立支农贷款保险或担保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广泛的分支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优势,为涉农信贷及高科技农业项目投资提供担保,并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批发支持。
三是要充分利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和资金优势,加大对小额贷款的推广力度。一直以来,邮政储蓄银行具有较强的网点和资金的优势,适宜从事零售银行的业务:一是积极推广小额质押贷款;二是充分发挥网点优势,重点拓展小额信贷业务;三是适当拓展中间及其他信贷业务,如代收代付、个人理财,代理各类保险理财产品等。
四是要继续利用农业银行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加大对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和农村地区网点建设的力度。一是以“惠农卡”作为联系农村、农民和农业的纽带,进一步加大惠农卡的宣传和推广应用的力度。二是大力增加县域特别是乡镇的营业网点。农业银行应该均衡发展农村和城镇的业务,大力增加农村地区的网点数量,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总量。
(二)逐步放宽农村金融发展的限制,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大力发展中小型乃至微型金融机构。
一是推动农村金融的市场化进程,放宽农村地区贷款利率限制,扩大利率浮动空间,使利率能够较为充分地反映信贷业务的成本与风险,让从事相关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有利可图,提高其进入“三农”金融服务领域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要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发展区域性小型金融机构。广东省民间资本存量较大,在部分国有资金的带动下,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小型金融机构的建设上来,近期可以加快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机构的发展。对具有一定规模且规范化发展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在保证股东利益,控制金融风险的条件下尝试规范为民营银行,并根据需求适时探索直接农村民间金融形式。
三是适应农村合作化需要,适当增强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一直实行严格的准入限制,更缺少实际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破解农村金融困局重要一环就是培育发展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具体来说,可以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通过农民资金互助,实现农民自我资金余缺调节机制和微小资金的自助联合,同时改制现有条件成熟的农村信用社,将其转变为农村合作银行。
四是尽快实现民间借贷合法化。农村民间借贷满足了部分农户和农业企业小额生活、生产性借贷需求,具有特殊的补充作用。目前由于民间借贷没有合法化,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很多借贷活动潜藏于地下途径,容易引发各种问题。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和颁布《放贷人条例》,让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阳光化,以利引导和规管,使其能够对农村金融发挥健康正面的补充作用。
(三)结合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大对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增加切合农村经济主体需求的信贷产品。
长期以来,农村金融的发展模式只是简单的将现有金融制度移植到农村地区,并没有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发适宜的农村金融产品。为适应目前农村地区潜在客户群的实际情况,应该在信贷产品方面加大创新的力度。一是开发更多小额零售产品,如小额信用贷款、惠农卡等资金循环使用产品。二是优化信贷期限结构,改变农业信贷期限结构短期化的现象,相应增加中长期经营贷款。三是发展信用贷款的发放方式,改变动辄必须抵押的现象。针对农户及涉农企业有效抵押品不足的矛盾,要积极创新信贷投放方式,可采取信用担保、贷款保险及相应制度分散信贷风险。四是适度发展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需要启动并适度创新保险、信托、租赁、信用担保、资本运营、外汇等服务,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
(四)采取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的模式,构建农村信贷市场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商业与政策性相结合的模式,积极构建农村信贷市场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构建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互助性担保为辅助,商业性担保积极参与。政策性信用担保分支机构只设在市、县,主要定位于信用担保、信用征集管理等服务;专业信用担保基金以政府出资为主,并吸收协作银行及其他捐资与利润留存,可与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组建,该类担保机构经营原则是市场化、择优扶强、保本微利,并鼓励发展由中小企业出资、只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互助担保。二是构建以政策性为主体、合作性为辅助的农业保险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宜采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由其自愿申请,政府提供补贴并享受财税优惠合作农业保险可以采取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等形式,以县为单位适宜,乡镇与村级具体展业、损失评估、理赔等可委托代理。三是可成立省级农业保险联社,通过再保险机制、巨灾风险专项基金及同业分层保险等分化风险,为县级保险合作社提供再保险。
(五)积极引入新的信贷体制机制以及与多元化供需对接的农村金融信贷模式,真正破解农村金融难题。
一是完善和发展适应农业产业化联营化的贷款模式。农业产业化联营化在“公司+农户”基本模式上,已衍生出“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专业市场+农产”等类型,并基于不同组织链条形成了差异化的贷款模式:有的是龙头企业将农户通过契约进行组织,由龙头企业直接贷款,购置生产资料,分发给农户加工,收回成品,由企业承担信贷资金责任;有的是龙头企业与农户是松散型关系,贷款发放给专业农户,由龙头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这类贷款模式的好处在于适应了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进的需要,解决了相关农户融资过程中的抵押担保难题,农村金融机构要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加以完善,使之更能适应这种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
二是继续探索农民合作化的互助担保贷款模式。随着农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农村地区出现了一些具有法人身份的专业合作社,并由此产生了以法人为担保主体,以借款人的预期收益为保证,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担保的贷款方式。这对解决农产融资难是值得肯定的尝试。有关金融机构对此要继续勇于探索,善于总结,为增加对农村经济的有效投入开创更多渠道。
三是学习一些发展中国家解决微小企业和贫困农产融资问题的经验,积极推进农户联保贷款等方式的试点。农户联保贷款作为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经多个发展中国家实践证明是解决农户贷款抵押物不足的有效方式。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以积极的态度看待该项业务,争取当地基层组织支持,进行试点推广。首先可以在经济状况接近或经营产品相同的农户之间组织联户互相担保,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向其他农户扩展,在有效解决农产贷款难的同时,拓宽金融机构自己的发展空间。
(六)加快农村产权流通市场的建立,解决信贷市场抵押品不足的问题。
抵押品不足是农村经济主体贷款难的重要原因。商业银行及农信社作为商业机构,利润追逐作为其经营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风险可控性原则的要求下,商业机构必定对信贷资产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然而,由于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住房缺乏流通价值,从而使得农民缺乏获取信贷所需的必要担保物。为增进金融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应该在县域范围内加快农村产权流通市场建设,一方面可以考虑在县域范围内,由地方政府牵头对农村房屋及土地进行产权的认定,然后建立可供房屋和土地交易的流通市场,从而实现农民房屋及土地在县域实现流通价值。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承认地方政府认定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明,接受其作为信贷资产的担保品。
(七)对“三农”金融服务给予财政扶持。
尽快建立健全合理的支农贷款项目的财政配套机制、农业贷款的保障机制和农村金融的利益补偿机制,对农村金融服务实施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农村金融服务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利润水平,增强风险抵抗能力,吸引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投入力度。一是实施税收优惠。对于达到监管指标的以服务“三农”为主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农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税率应优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的减免;对所有金融机构从事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小额贷款、种养业保险等业务给予减税优惠。二是加大对农业贷款贴息的力度。扩大从事贴息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同时扩展农业贴息贷款的对象,让政策支持覆盖的行业和规模更具广泛性;适当提高贴息贷款的利息优惠幅度,让优惠政策对农业的发展起到实质性的支持作用;适当延长贴息贷款的期限,提高贴息贷款的额度,增强农业贴息贷款的实际效用。三是对金融机构“三农”贷款的坏账处置实行简化手续。可订立适当的单笔核销额度标准,让金融机构自主核销处理,事后向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只对核销金额进行年度总量控制。四是建立适当的农村金融业务风险补偿机制。由政府部门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或每年从政府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业务损失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或直接对规定范围内的涉农业务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以鼓励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三农”。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农村金融深化与发展课题组 来源:《南方金融》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