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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0
一、引言
  所谓金融抑制是指金融市场受到不适当的管制和政策影响,如准入限制、利率限制、配额限制、产品限制等,抑制了金融体系发展,使融资渠道遭遇阻滞,需求方无法正常地得到满足。金融深化就是放松过多的行政干预,让金融市场充分发挥其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以促进经济增长。首先提出金融深化理论的是美国著名学者Mckinnon与Shaw(1973),他们提出了一系列发展金融市场机制政策主张,以实现金融自由化,从而改善金融供给,发挥金融供给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他们同时认为发展中国家要达到金融深化的目的,必须逐步取消金融抑制的各项政策,恢复金融体系聚集金融资源的能力。

  对于采取何种金融深化的路径以消除农村金融抑制问题,帕特里克(1966)针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模式,供给引导型模式和需求尾随型模式,前者强调金融发展先于实体经济部门的金融需求,金融供给对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后者认为实体经济部门的金融需求是被动的反应。与此同时,帕特里克还认为要重视金融的初始状况的考察,不同的初始状态将对应着不同的路径依赖,一般来说,在经济发展早期,供给引导型金融发展居于主导地位;在经济发展成熟阶段,需求尾随型的金融发展就会居于主导地位。在路径选择的实践中,何广文(1999,2001)、乔海曙(2001)等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抑制以供给型抑制为主,同时也存在较为普遍的需求抑制。由于这两类抑制的特征和成因各不相同,并且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因此在选择路径的过程中注重区域差异和各地区农村金融初始条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演化,选择需求导向和供给导向相结合的发展路径。

  二、广东省农村地区金融深化状况分析

  金融深化在规模上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规模相对于国民财富的大小。最主要也是最广泛的使用指标为M2/GDP,但其使用亦有较大的局限性,如李广众和陈平(2002)认为,我国较高的M2/GDP也许更应该归因于长期的通货膨胀、交易手段的落后以及支付体系的效率低下,而非较高的金融发展水平的直接表现。因此,在本次衡量指标的选取中,采用LGDP,即贷款余额与名义GDP的比值。该指标考察了信用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既可反映金融规模大小,又能够较好规避M2/GDP指标的缺陷,在计算农村地区的金融规模时,用县域名义GDP替代农村地区名义GDP。

  1978年以来,广东省农村地区的经济和金融总量实现较大的发展,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力度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从经济总量上看,2009,广东省农村地区的GDP为8913亿元,比2005年增加了将近1倍,是1978年的143倍,从贷款余额看,2009年末广东省农村地区的贷款余额为4352亿元,是2005年末的一倍,是1978年末的335倍。随着广东省农村地区经济和金融总量的不断增大,其金融深化水平也呈现出一些变化特点。



  一是金融深化水平呈现“倒U”型走势。1978-1990年,农村地区与全省一样金融总量快速发展,金融深化水平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至1990年前后达到顶峰。主要是在这段时期,全国信用处于急速扩张状态,同时国家也加大了对农村经济的投入力度,以抵御当时出现的通货膨胀。其后至2000年前,农村地区与全省一道经历了金融深化水平回落过程,其原因一是受亚洲金融危机拖累,二是金融部门剥离不良贷款的影响。2000年以后,全省的金融深化水平虽有波动,但总体上呈提升趋势,2009年达到最高点。但农村地区在2000年以后基本延续下滑趋势。

  二是金融深化水平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从绝对值来看,广东省农村地区金融深化水平自1978年以来从未达到1.0的水平。从相对值来看,自1978年以来,农村地区的金融深化水平一直低于广东省的平均水平。这反映了农村地区长期存在更为显著的金融抑制状况。

  三是与全省的差距有不断加大的趋势。农村地区金融深化水平与广东省的水平最接近的一年是1985年,差距仅为0.13,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剩余资金不断流向城市,导致农村地区的金融深化水平与城市的差距逐年加大。在2009年信贷扩张势头较为迅猛的条件下,农村地区的金融深化水平也没有明显提高,这个差距反而拉大至0.65,达到历史最大值。

  事实证明,金融深化水平与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关系。以1978年为基数,2009年广东全省的GDP名义增长率为209倍,农村地区则不足142倍,后者名义增长率约为前者三分之二,说明较低的金融深化水平阻滞了农村地区经济的增长。

  三、广东省农村金融抑制状况分析

  为了解农村地区金融供给和需求方面的抑制情况,我们就农户和涉农企业的贷款需求及供给情况开展了抽样调查。本次调查选取了韶关、梅州、云浮、汕头、阳江、江门、茂名、河源、湛江、肇庆、清远、汕尾十二个地市作为样本地区,以非珠三角地区为主,参与此次调查的农户样本共390户,平均初始投入资金为30万元;涉农企业224家,其平均资产规模为900万元。

  随着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农业生产逐渐由传统农业向规模种养殖业的转变,农户和涉农企业在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和依赖程度也相应提高,大部分农户及涉农企业都或多或少地依靠负债进行经营,以获取杠杆收益。信贷需求的调查结果显示,调查样本中56.9%的农户对信贷需求较为强烈,只有3.3%的农户表示资金比较充足,可以依靠自有资金来解决;55.8%的涉农企业表示有较为强烈的信贷资金需求,仅有2.7%的涉农企业表示自身资金充足。对农户和涉农企业最近一个项目资金需求量的调查结果显示,样本中有60.8%的农户近期需要10万元以上的贷款来支持项目的正常运行,有49.1%的涉农企业需要500万元以上、19.2%的涉农企业需要200-500万元的信贷资金来运作即将启动的项目,信贷需求十分旺盛。

  从资金需求方面的调研情况看,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迅速推进,作为农村经济主体的农户及涉农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对于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部分企业和农户甚至需要大规模的信贷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这些情况说明,现阶段广东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在需求方面的抑制比较弱,金融抑制主要集中在供给方面。据我们调查,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抑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

  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在农村地区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机构单一。首先是金融机构网点少。近年来,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采取收缩政策,不断整合、撤并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网点,导致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数骤减。从2002至2007年,广东省某银行的网点数从2452个减少到1877个,年平均减少100个网点,撤并的网点绝大部分属于农村等欠发达地区,而增加的网点主要集中在城镇地区。从韶关市县域金融机构网点的情况看,2009年末每万人所拥有的金融机构网点数为1.02个,比2004年下降了0.18个,乡镇每万人拥有的金融机构网点数下降幅度更大,为0.45个。其次为金融机构单一。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渐次撤离广大农村市场之后,农信社成为农村金融的主要供给者。据本次调查数据显示,92.1%的农户及66.5%的涉农企业通过农信社获取信贷资金。由于金融机构单一,农村金融的供给缺乏有效的竞争,对整体服务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二)金融产品少且缺乏适应性。

  目前,在广东的农村地区,抵押贷款是主要的信贷投放方式,其次是担保贷款。据调查数据,65.4%和17.1%的农户采用抵押和担保的方式获得贷款,87.9%和8.5%的涉农企业采用抵押和担保的方式获得贷款,而信用贷款的方式占比较少,且主要是针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户和涉农企业,适应面不广。在现实情况中,一般农户和农村地区企业所拥有的主要生产、生活资料——土地和房屋又不能实现流通,因而不能成为金融机构所接受的抵押品,导致很多农户和涉农企业难以获得足额的贷款。本次调查中,67.2%的农户和64.3%的涉农企业表示由于自身抵押物不足而难以获取足额的信贷资金。另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地区的政策性业务主要是粮棉油的收购贷款,提供的金融产品较少,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力度不大。由于金融产品缺乏适应性,金融供给对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降低,从而影响到金融供给的规模,导致金融供给抑制。

  (三)利率水平限制过多。

  虽经历数次改革,我国利率的市场化程度仍然很低,对贷款利率水平进行限制的情况甚为普遍。在农村地区,对农信社的贷款利率仍然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对商业银行的利率限制更紧。而在国际上,以农户、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小额贷款的利率水平一般比商业贷款的利率高出较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尼西亚该利率水平在28%以上,印度在20%一40%,孟加拉在20%一35%。因为这些贷款一般风险较高,又由于业务分散而成本投入更大,需要合理的利率水平才足以覆盖风险、抵偿成本费用,以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如果利率限制过多,不足以支持该类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只会抑制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使信贷资金流向他途;要不就是迫使金融机构死守抵押、担保的贷款方式,以回避中小客户的风险,最终也抑制其业务开展。

  (四)市场准入控制过严。

  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进入门槛较高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比重过低。在大中型商业银行服务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大量的小型金融机构填补市场空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具有社区化优势,更了解和适应中小客户的服务需求,同时又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但由于市场准入过于严格,自2007年全国开始试点以来,至2009年末广东省仅开办村镇银行2家,占全国已开办村镇银行不足5%,这与广东作为全国的经济大省地位很不相符;小额贷款公司开业64家,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也不足5%,而且很多不在县域。另一方面,由于一直未给予合法地位,把民间金融活动长期限制于地下,大量金融需求只能继续集中于本来就供给不足的金融机构。从我们本次调查数据看,尽管来自金融机构的满足程度很低,还是有84.6%的农户及97.8%的涉农企业以金融机构为获取信贷资金的主要途径,只有10.5%的农户和2.2%的涉农企业是通过民间融资的方式来满足自身资金需求。大量民间的潜在金融资源被拒之门外,使其未能更好发挥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的作用,客观上加剧了供求矛盾。

  (五)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三农”经济由于受自然条件和生产经营方式的影响,相比其它产业部门更具脆弱性,从而给相关金融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历史上涉农贷款的不良比例也相对较高。因此,应给予金融机构相应的政策扶持,才能鼓励和引导其投入更多的资源,增加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但现实中这种政策扶持并不明确也不足够,财税优惠不多,风险补偿欠缺,既未能反映“三农”问题的重要地位,也无法调动相关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导致一些金融机构视“三农”为畏途,有的根植于农村的也不安于农,把主要资源投向别处。
 四、广东省农村金融深化与发展路径选择

  基于广东省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的现状,可选择以供给引导为主,需求导向为辅的金融深化路径,增加农村金融的供给总量,优化金融供给的结构,构建农村信贷市场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引入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放松市场发展方面的一些限制,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一)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位,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要建立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信用社是由地方农民和企业参与组建的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相比,在经营管理决策方面更具灵活性,且有优越的本土社区群众基础,掌握丰富的信息资源,使其在产品设计和业务操作方面更能适应农村当地的实际需要。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现机制体制的更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培育市场竞争力,发挥自身优势增强服务功能,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是要进一步发挥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功能。首先是拓展政策性支农业务范围。对于商业化不充分的涉农业务,可尽量纳入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以真正发挥其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并根据不同时期和区域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动态调整重点支持领域。其次是承担政策性担保和资金批发业务。可与有关各方协商建立支农贷款保险或担保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广泛的分支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优势,为涉农信贷及高科技农业项目投资提供担保,并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批发支持。

  三是要充分利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和资金优势,加大对小额贷款的推广力度。一直以来,邮政储蓄银行具有较强的网点和资金的优势,适宜从事零售银行的业务:一是积极推广小额质押贷款;二是充分发挥网点优势,重点拓展小额信贷业务;三是适当拓展中间及其他信贷业务,如代收代付、个人理财,代理各类保险理财产品等。

  四是要继续利用农业银行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加大对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和农村地区网点建设的力度。一是以“惠农卡”作为联系农村、农民和农业的纽带,进一步加大惠农卡的宣传和推广应用的力度。二是大力增加县域特别是乡镇的营业网点。农业银行应该均衡发展农村和城镇的业务,大力增加农村地区的网点数量,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总量。

  (二)逐步放宽农村金融发展的限制,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大力发展中小型乃至微型金融机构。

  一是推动农村金融的市场化进程,放宽农村地区贷款利率限制,扩大利率浮动空间,使利率能够较为充分地反映信贷业务的成本与风险,让从事相关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有利可图,提高其进入“三农”金融服务领域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要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发展区域性小型金融机构。广东省民间资本存量较大,在部分国有资金的带动下,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小型金融机构的建设上来,近期可以加快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机构的发展。对具有一定规模且规范化发展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在保证股东利益,控制金融风险的条件下尝试规范为民营银行,并根据需求适时探索直接农村民间金融形式。

  三是适应农村合作化需要,适当增强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一直实行严格的准入限制,更缺少实际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破解农村金融困局重要一环就是培育发展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具体来说,可以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通过农民资金互助,实现农民自我资金余缺调节机制和微小资金的自助联合,同时改制现有条件成熟的农村信用社,将其转变为农村合作银行。

  四是尽快实现民间借贷合法化。农村民间借贷满足了部分农户和农业企业小额生活、生产性借贷需求,具有特殊的补充作用。目前由于民间借贷没有合法化,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很多借贷活动潜藏于地下途径,容易引发各种问题。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和颁布《放贷人条例》,让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阳光化,以利引导和规管,使其能够对农村金融发挥健康正面的补充作用。

  (三)结合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大对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增加切合农村经济主体需求的信贷产品。

  长期以来,农村金融的发展模式只是简单的将现有金融制度移植到农村地区,并没有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发适宜的农村金融产品。为适应目前农村地区潜在客户群的实际情况,应该在信贷产品方面加大创新的力度。一是开发更多小额零售产品,如小额信用贷款、惠农卡等资金循环使用产品。二是优化信贷期限结构,改变农业信贷期限结构短期化的现象,相应增加中长期经营贷款。三是发展信用贷款的发放方式,改变动辄必须抵押的现象。针对农户及涉农企业有效抵押品不足的矛盾,要积极创新信贷投放方式,可采取信用担保、贷款保险及相应制度分散信贷风险。四是适度发展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需要启动并适度创新保险、信托、租赁、信用担保、资本运营、外汇等服务,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

  (四)采取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的模式,构建农村信贷市场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商业与政策性相结合的模式,积极构建农村信贷市场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构建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互助性担保为辅助,商业性担保积极参与。政策性信用担保分支机构只设在市、县,主要定位于信用担保、信用征集管理等服务;专业信用担保基金以政府出资为主,并吸收协作银行及其他捐资与利润留存,可与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组建,该类担保机构经营原则是市场化、择优扶强、保本微利,并鼓励发展由中小企业出资、只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互助担保。二是构建以政策性为主体、合作性为辅助的农业保险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宜采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由其自愿申请,政府提供补贴并享受财税优惠合作农业保险可以采取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等形式,以县为单位适宜,乡镇与村级具体展业、损失评估、理赔等可委托代理。三是可成立省级农业保险联社,通过再保险机制、巨灾风险专项基金及同业分层保险等分化风险,为县级保险合作社提供再保险。

  (五)积极引入新的信贷体制机制以及与多元化供需对接的农村金融信贷模式,真正破解农村金融难题。

  一是完善和发展适应农业产业化联营化的贷款模式。农业产业化联营化在“公司+农户”基本模式上,已衍生出“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专业市场+农产”等类型,并基于不同组织链条形成了差异化的贷款模式:有的是龙头企业将农户通过契约进行组织,由龙头企业直接贷款,购置生产资料,分发给农户加工,收回成品,由企业承担信贷资金责任;有的是龙头企业与农户是松散型关系,贷款发放给专业农户,由龙头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这类贷款模式的好处在于适应了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进的需要,解决了相关农户融资过程中的抵押担保难题,农村金融机构要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加以完善,使之更能适应这种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

  二是继续探索农民合作化的互助担保贷款模式。随着农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农村地区出现了一些具有法人身份的专业合作社,并由此产生了以法人为担保主体,以借款人的预期收益为保证,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担保的贷款方式。这对解决农产融资难是值得肯定的尝试。有关金融机构对此要继续勇于探索,善于总结,为增加对农村经济的有效投入开创更多渠道。

  三是学习一些发展中国家解决微小企业和贫困农产融资问题的经验,积极推进农户联保贷款等方式的试点。农户联保贷款作为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经多个发展中国家实践证明是解决农户贷款抵押物不足的有效方式。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以积极的态度看待该项业务,争取当地基层组织支持,进行试点推广。首先可以在经济状况接近或经营产品相同的农户之间组织联户互相担保,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向其他农户扩展,在有效解决农产贷款难的同时,拓宽金融机构自己的发展空间。

  (六)加快农村产权流通市场的建立,解决信贷市场抵押品不足的问题。

  抵押品不足是农村经济主体贷款难的重要原因。商业银行及农信社作为商业机构,利润追逐作为其经营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风险可控性原则的要求下,商业机构必定对信贷资产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然而,由于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住房缺乏流通价值,从而使得农民缺乏获取信贷所需的必要担保物。为增进金融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应该在县域范围内加快农村产权流通市场建设,一方面可以考虑在县域范围内,由地方政府牵头对农村房屋及土地进行产权的认定,然后建立可供房屋和土地交易的流通市场,从而实现农民房屋及土地在县域实现流通价值。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承认地方政府认定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明,接受其作为信贷资产的担保品。

  (七)对“三农”金融服务给予财政扶持。

  尽快建立健全合理的支农贷款项目的财政配套机制、农业贷款的保障机制和农村金融的利益补偿机制,对农村金融服务实施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农村金融服务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利润水平,增强风险抵抗能力,吸引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投入力度。一是实施税收优惠。对于达到监管指标的以服务“三农”为主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农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税率应优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的减免;对所有金融机构从事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小额贷款、种养业保险等业务给予减税优惠。二是加大对农业贷款贴息的力度。扩大从事贴息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同时扩展农业贴息贷款的对象,让政策支持覆盖的行业和规模更具广泛性;适当提高贴息贷款的利息优惠幅度,让优惠政策对农业的发展起到实质性的支持作用;适当延长贴息贷款的期限,提高贴息贷款的额度,增强农业贴息贷款的实际效用。三是对金融机构“三农”贷款的坏账处置实行简化手续。可订立适当的单笔核销额度标准,让金融机构自主核销处理,事后向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只对核销金额进行年度总量控制。四是建立适当的农村金融业务风险补偿机制。由政府部门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或每年从政府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业务损失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或直接对规定范围内的涉农业务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以鼓励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三农”。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农村金融深化与发展课题组 来源:《南方金融》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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