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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4
为何大部分GP出资1%收益占20%,理论依据何在?

自己既参与编审招募说明书,也经常参考其他PE人士的招募说明书资料,1%和20%是常遇到的两个数字。曾经问过为什么,但因既成惯例,探究的心思也就渐渐的淡化了。我想,很多PE人士大概也象我一样没有过于去关注这些细节。
今天偶然看到关于这方面的PE资料,终于知道了这两个数字的来历,特地引用过来并请有兴趣的朋友来一块讨论一下。
根据在美国1986年税收改革法之前,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出资基本要求上是1%。1%是法律要求普通合伙人的最小出资比例。
(Josh Lerner, Felda Hardymon, Ann Leamon。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A Casebook)

那究竟1%和20%是不是必要的呢?据个人所知,在我国法律中并未对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限定,普通合伙人出资多少是由有限合伙人和不同合伙人之间协商的结果,是不是就可以不必非得1%?

为何收益总定为20%,就要去追溯到Gompers和Lenner的关于有限合伙协议研究的一系列基石之作。1996年在其研究的1978-1992年间成立的419家风险投资合伙协议样本中,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分成份额从0.7%到45%不等,但81%基金都在20%-21%之间,即大多数合伙协议所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的报酬份额在20%-21%。因此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在不同的基金中收益分配权的比例是一致的均是20%。
   
但这些数据是否过时,是否适应中国的国情,似乎还没有人专门研究过。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成立时间越久,规模越大,业绩越出色,其要求的比例应当可以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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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4 15:26:27
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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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4 21:27:44
了解了    继续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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