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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5
摘要:应对自然灾难时,旧保险模式的低效率催生了新保险模式的诞生。国内外学者经过数十年的研究对旧的保险模式进行创新,提出了全保险计划(All Risk Rating Scheme)、保险证券化(Insurance Securitization)、指数保险(Index insurance)、巨灾风险债券(CAT bonds)等新的保险工具,对我国自然灾难保险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关键词:巨灾保险;保险创新
    农业作为传统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行业,如何控制发展其规模、产能、效率,提高近8亿农村人口的生活保障也是我国所面临的世界特有的艰难挑战。作为传统性的弱势产业,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品种多、系统性风险大等特点,其保险运作具有复杂性、离散性、脆弱性和低利性,尤其是面对巨大自然灾害等巨大系统性风险,其高赔付让一般商业保险很难参与,仅由国家政策进行补助性赔付。如何针对农业保险,尤其是应对巨灾风险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一直是国内外学者攻研的难题。
    一、自然灾难给我国带来的损失情况及旧保险模式的失效
    自然灾难(巨灾)破坏力极大,如地震、洪涝旱灾等使绝大部分的农作物、田地和农业生产用具毁于一旦,不仅直接威胁了农民的人生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还间接影响了农村产业投资和农村金融行业的信贷资产回收状况。
    2008年,四川发生汶川地震。因地震受损的农田在1000万亩以上,对农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20亿元。另外大量的农业生产设备损坏,对四川农业的长期投资造成巨大影响。信贷资产方面,因地震灾害造成农业正常类贷款转为关注类贷款额为46.28亿元,占比20.5%.新增不良贷款131.9亿元,占比19.1%.
    2009年末至2010年初云南旱灾造成3217万亩农作物受灾,占以播种面积的87%,造成粮食同比减产50%以上,农业经济损失高达172.17亿元。
    如此巨额的损失说明了巨灾保险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基本风险(Basis Risks)。基本风险指保险者无法获得足够的保险赔付额以补偿其所收的损失。旧的单体保险模式在面临自然灾难造成的大面积损失时显得脆弱无力。数以百亿计的损失和有限的赔付额使得农户在应对巨灾时只能得到小比例的赔偿甚至几乎没有任何赔偿保障,保险公司面对如此高的赔偿金额时也望而却步,只能选择退出巨灾保险市场。2008年产险公司各险种保费收入中农业保险收入为110.68亿元,仅占总保险收入比4.52%.建立新的保险机制、让农户得到更有保障的经济补偿已成为目前农业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二、国外有关自然灾难风险的分担和补偿机制的研究成果及经验
    Dan R.Anderson(1976)认为,离散性的保险框架是影响农户个体购买自然灾难保险的重要原因。农户个体无法预知自己将面临何种农业自然灾难风险,而市面上提供的各种分类保险让农户几乎无从选择。Harry E.Moore等人(1964)认为目前机制中有很多低效率环节,如险种估算和统计成本过高,农户的保险资料保存的成本投入。这些环节增加了保险成本。
    针对这些问题,国外学者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决措施。Dan R.Anderson(1976)认为,政府可以建立一个全保险计划(All Risk Rating Scheme),将多种灾难风险捆绑在一起,可以和其他突发性事件保险一起捆绑销售。一个农户全保险计划不仅包括针对地震、飓风、旱灾等自然灾难的保险,还包括针对火灾、虫灾、环境污染和核辐射等各种突发性强、规模大、难以控制的灾难保险,作者希望这个计划通过立法规范或者由国家相关部门强制执行。由于这些险种的品种多、覆盖面广,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户保险负担,提高农户参与保险积极性。另外,除了政府机构以外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各类险种的协整和综合推出更加商业化、市场化的保险计划,在节约了保险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保险效率。但全保险计划也有其相对缺陷,首先该保险计划对单个险种受灾损失程度不同却没有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如果保险计划没有对受损程度不同进行区分,就会产生搭便车、逆向选择等问题;其次国家包括各个商业保险机构对灾难损失的赔偿是有限的,自然灾难的损失数额巨大,除了国家很少有商业机构可以并愿意承担。
    由于自然灾难保险赔付额巨大,国外保险市场通过对保险赔付额进行再保险(reinsurance)来降低投保人的基本风险。自然灾难保险提供者通过对另一份再保险计划的购买限制其保险赔付在一定额度内,多余部分则由另外的保险提供者支付。但是简单的公司个体之间的再保险行为在价格发现和控制交易成本上有较明显的缺陷,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Cole and Chiarenza等人(1999)提出了一个可以分散自然灾难风险的新保险工具——保险证券化(Insurance Securitization),保险证券化合约通过标准化的分割和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将风险从主要承担者分散向更大范围的市场投资者,增强了保险流动性和市场投资机会,成熟的保险公司在运作上可运用其经验优势帮助发展中国家缓解巨额风险压力。同时,由于巨灾风险和经济风向货币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指标相关性几乎为零,巨灾证券的投资还可以对冲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
    保险证券化在实施上主要通过两个交易工具:交易指数(Exchange-Traded Indexes)和包含风险证券(Risk-Linked Securities)。交易指数确定了在一定事件(灾难)触发下的赔付指数合约价格,投资者购买交易所灾难指数合约其实际意义是一种对灾难风险赔偿的再保险,划分不同情况规定合约触发指数,满足不同风险偏好者的需求。风险证券(如巨灾债券等)使发生灾难时实际的赔付额则通过风险转移效应得到放大,实现以金融资源来补充灾后重建的资金来源。由于投资者可能损失部分甚至全部本金,因此该证券具有一定风险性和投机性。保险证券化是应对巨灾风险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其具体运行和实施也有要求:一是要有发达、成熟、透明的资本市场及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运行。二是能进行较精确的巨灾风险测算,用巨灾损失历史记录和建立损失概率模型,委托具有公信力的资信评估机构制定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准确测算巨灾保险产品价格。三是通过合理的市场化、分类化、分级化激励各类投资者和发行者。
    三、国外农业灾难保险的具体应用实例
    (一)指数保险,应用于农业自然灾难保险的一个新尝试
    指数保险(Index insurance)时通过对合约规定事件发生来进行赔付的新保险品种,其目的是对一个农业部门的正相关的系统性的农作物产量损失进行保险(例如干旱等)。目前主要有两类指数保险产品:小范围地区农作物产量保险;天气事件保险。指数保险和保险证券化交易指数具有类似的作用,都是通过指数合约实现风险从农作物生产部门向金融部门和再保险市场的转移,减轻国家农业支农资金和农业银行的贷款负担。
    Skees(2000)在其模型中提出一个基本的天气指数保险的赔付计算公式。天气保险设定一个触发指数和指数下限来规定单位保险赔付额,其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合约价值
    如果购买价格50000$降雨量指数保险合约,触发指数为100mm,指数下限为50mm,现实降雨量为70mm,则补偿金为(100mm-70mm)/(100mm-50mm)×50000$=30000$。补偿金额和降雨量呈线性关系,可以对购买相同合约而受灾程度不同的农户进行不同的有针对性的赔付,从而避免了因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产生的农户骗保等问题。
    蒙古曾经运用家畜死亡率指数保险针对雪灾导致家畜大量死亡事件进行保险。蒙古拥有约3000万只牲畜,传统保险经验得出结论,对单个牲畜的保险是复杂而且低效的。由于蒙古习惯于每年对本国牲畜进行动物普查从而易于数据的获得,世界银行尝试对蒙古的地方牲畜死亡率进行指数保险。通过精确的计算估值,确定保险触发指数是某地区牲畜死亡率(总死亡牲畜数/总人口数)大于6.5%,赔付金额是10万图格里克,即牲畜死亡率超过6.5%即可获赔。该保险合约推出后得以成功销售。
    指数保险的关键是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考察和统计精密的计算出合理的合约价格和保险的触发指数,这对一个地区数据统计和保险精算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
    (二)巨灾风险债券(CAT bonds)的国际运作模式
    巨灾风险债券是一种事件关联性债券(event-linked bonds),它以某一特定事件发生与否来确定是否进行赔付。
    巨灾风险债券通过如图1模式运作。首先需成立一个单一目的的再保险公司(Single Purpose Reinsurer SPR),该公司向保险债券投资者发售含风险债券(如果灾难发生,投资者很可能将失去部分甚至全部本金)并将收益投资于从事高流动性的短期安全债券如政府债券或者AAA级公司债券的高信用评级短期投资部门,这些部门通过利率互换等金融工具保证资产短期收益率维持在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保险购买者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购买内嵌有选择权的事件触发型巨灾保险。如果巨灾事件发生,则SPR向保险购买者赔付保险金。如灾难没有发生,SPR以保险金和短期投资收益为来源向投资者支付债券利息收入。

    投资者购买CAT债券用于对冲宏观经济等因素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以形成更好的投资组合。但CAT债券也有其缺陷,主要是合约触发的巨灾品种单一性和低概率性。因此,国际保险市场又开发了新的工具——巨灾风险互换(Catastrophe Risk Exchange)以试图将巨灾再保险市场全球化、多元化。巨灾风险互换是以国际投资银行等机构为中介,将世界各地的保险者和再保险者联系起来,实现再保险合约和相关交易项目的风险互换。
    四、对我国自然灾难保险的一些启示
    第一,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复杂,自然灾难品种尤其繁多。政府可参照美国相关经验整合各个灾难险种产品,推出更具有保险购买价值和市场投资竞争力的综合性保险产品降低保险成本,在合适的价格内由政府强制农户购买,以降低农户面临自然灾难的基本风险,提供更好的灾难保障。
    第二,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国家可以充分利用其经济优势,拨出灾难救助金建立保险池并向市场上的投资者出售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产品,通过风险的转移减少国家面对巨灾风险时的经济压力,通过融资杠杆效应扩大自然灾难救助金来源。
    第三,推出新的指数型保险产品需要详细的统计数据和精确的测算模型支持。这一方面要求我国加强对各个自然灾难损失和发生频率的统计,丰富灾难历史资料,另一方面要求国内经济学家对此领域进行探索,建立更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模型。
    第四,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范围,增加对农民的保险宣传力度,刺激农户的保险需求,让农户自愿积极地参与到灾难保险计划中。开发和拓展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与国际巨灾保险机构取得更多的接触与联系,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寻求国际保险投资者,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户面临自然灾难时的损失。
    参考文献:
    1、J.David Cummins.Catastrophe Risk Financ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M].The world bank,2009.
    2、By Jerry R. Skees.Risk Management Challenges in Rural Financial Markets:Blending Risk Management Innovations with Rural Finance[D].University of Kentucky,2004.
    3、冯静生。论建立农村金融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J].农村金融研究,2009(12)。
    *本文属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为:AHSK07-08D31.(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刘军 刘洁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0年第6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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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1 00:14:20
巨灾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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