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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8
周游列国第3天。

早上9点搭乘长途客车从Q市出发,车程约3.5个小时。因为提前一天买了车票,3号座位,不错! 所以也不心急,踏着点在开车5分钟前到了车站。

一上车才傻了眼,看来经济学目标函数最大化模型的等号约束条件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全车人济济一堂,放眼望去,没有一个空位,当然包括“我的座位”。司机马上发话,让最后一排的人给我腾出一个身位来,“大家挤挤,大家挤挤。”我自然是有点不乐意,不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必要和那位鸠占鹊巢的先生/女士/大爷/大嫂(抱歉,没有顾上瞅一眼)“分析”一下这个“座位问题”。幸好身材不算大,塞到里面不难。随即又上来一个年轻男子,持票6号座位(自然是没有的了),司机向我排repeat 前述指令“大家挤挤,大家挤挤。”吾左右人等皆为不满,没有动身。关键是即使有那个主观愿望,也没有这个客观环境配合——已就坐5+1包行李。“6号男同胞”看来也充分了解我等的苦楚,并理性地预期到未来3个半小时将会是何等情景——如果他继续加塞,然后要求司机提供另外一个座位。司机在行李架上摸索一番,见证奇迹的时刻到了——瞬间“变出”一把小马扎,放在过道上,“6号男同胞”坐下,车子发动上道,旅客皆大欢喜也。

细细揣摩一下,该案例的疑点有:
火车出售站票不稀奇,但作为正规的长途客车公司,是没有出售汽车站票之例的。我固然不能断言长途汽车没有站票,仅为本人这7年周游列国之经历归纳得出也。换言之,乘客数目不大于座位数。显然易见,我们这车有“多余的乘客”。这让我想到上车前,一个貌似乘务员模样的人询问我的车次和发车时间,并且将我的车票细细盘查了一遍,上车时司机也仔细察看了我的车票。看来我是个他们预期外的“不速之客”。

推论:
那么,那一(几)个没有车票的乘客怎么上车的呢?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经济人从事某一行为,必然有从中获利的心理预期。(承认“经济人”,但也不能把品德高尚者等例外一网打尽也;不过我不认为那个司机是品德高尚之例外,哈哈,休怪我以貌取人了!)也就是说,司机(也可能包括那个乘务员)为了谋取私利,把车上他(们)“认为多余的座位”出售了。

验证:
没有事实的猜想是空想。在车上,我看到司机带来了一个乘客,该乘客未有持车票的迹象,而是给司机出示了他的银子(当然不只是show一下)。推论得证。
司机的做法直接侵害了被出售座位的合法乘客(我和6号男)的利益,间接侵害了该车所有合法乘客的利益,因为上车前全车乘客都面临一票一座规则变成先来后到规则的风险。既然如此,为什么没有人表示反对,并向车站管理部门投诉呢?(该司机的不法行为能够持续至今,很大的可能是未遭到投诉和查处。)

问题演变为:为什么从未有人向车站管理部门投诉呢?


首先排除那些非合法上车的乘客,他们和司机一样是利益既得着,而却很可能他们的价格低于车票面值。

其次,对于那些本次仍有座位的合法乘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偶然性过客,在能够预期的时间跨度内不会再次乘坐该车站的客车了。既然这次利益未得损害,将来指不定还会不会光顾,何必付出没有收益的成本。况且,投诉也不见得能够见效。另一类是经常性乘客,他们的投诉如果能够带来车站管理整治,能预见到自己未来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应该是最有充足理由的投诉群体。那么为何现实和理论相悖呢?第一个猜想是,他们在过去或者将来有成为“非合法乘客”的事实或可能,或者说,他们是该“另类交易”的曾经获益者或者将来可能获益者,存在默认该潜规则的利益动机。另一个理由和前类相同,也就是对投诉无见效的预期,而且说不定车站内部沆瀣一气,如果没有充分做好“隐身工作”,还会有付出成本的风险。

第三,对于如我和6号男的当次利益受害者,为什么没有控诉呢?对我而言,一则虽然没有了3号佳位,但还算是有个座位的,尚未突破我的心理底线(可见国人的忍耐度都是不错的)。二则,我没有搜寻到关于投诉途径的信息。比如在车子内部没有投诉电话的标注,回头在网络上也没有搜索到投诉电话,最具备可行性的答案是“请查询114”。再反推上去,投诉渠道的缺乏表明车站管理上层的漠视(投诉供给不足)和乘客投诉需求不强烈,不过这两者是前因后果还是前果后因、亦或是互为因果,这里不做个人假设和推测了。三则,如上也,我是个偶然性的过客。假设我频繁光顾该车站,是愿意付出更大努力的;而且,我对于投诉结果也不抱有乐观估计,这种长途客运的不规范现象,不能说司空见惯,确实也耳濡目染、亲身体验几回了。

至于那位全车最为不幸的“6号男同胞”没有投诉的分析,可在我的版本基础上进行加强。他的心理底线比我更低、更具备中华民族艰苦奋斗的精神;他不知道去哪里和向谁反映他受损的权益;他对投诉不抱有乐观结果;也许他是个偶然性过客;也许他是这个“潜规则”的默认者

就这样,全车乘客瞌睡着 ,司机师傅happy ,大家行驶在康庄大道上~~


总之,简单结论就只有一个,就是个人投诉的预期收益极小,或为负数。由此想到部分媒体经常提及“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由此看来不是什么意识、觉悟等问题,完全是监管维权体系不力下经济人的理性行为罢了。要改变消费者消极的心理预期,除了制度完善化、信息透明化外,examples do matter. 就像商鞅倡导变法,,当众奖励将木头从都城南门搬到北门者五十金 ,为的就是让民众信服新制度的威信。

那么如何才能让这些监管体系完善,力度加强,效率提高呢?当然可以提出林林总总一些列方案。比如给站长设计一套责任明确书,给乘务员设计一套责任明确书,给司机设计一套责任明确书,给安全检查员设计一套责任明确书,给厕所清洁员设计一套责任明确书不过鄙人相当赞成J. Rawls关于人性的mutual disinterest 观点,不涉及切身利益,又如何促动他们去关心。一叶障目认为人是绝对自私的观点不可取,但若对人性抱有太高期望,结果恐怕是——“千年等一回”,要根除病症,产权改革才是良方。如果是私人所有的客运公司,要是司机再谋取私利,看有人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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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8 19:50:05
写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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