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站务区 十一区 站务与外事
2021 4
2010-09-22
起因是爱问频道的这篇求助帖,恳请版主解答: 恳请版主解答:悬而未决的悬赏贴论坛币如何还能回来?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爱问频道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916296&page=1#pid7067772

一、根据论坛的现行设置,悬赏贴的流程大致如下:
      1、需要帮忙的网友发布求助帖,悬赏的论坛币在帖子发出时同时被自动扣除;
      2、悬赏的问题顺利解决,求助者选定最佳答案,奖金发放;
      3、无符合要求的解答或求助者迟迟不结贴,长期悬而未决;

二、分析上述流程,我们可以看出在2、3两个过程中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而这也很可能影响有能力帮助者和其他参与者的积极性:
      首先,求助者在论坛发布公告求助,肯定是希望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而且事实上悬赏的金币业已扣除,不存在赖账的可能性,因此一般情况下求助者会及时结贴发布奖励。但也存在求助者发布悬赏后通过其他渠道得到了解答,于是恶意拖延或遗忘导致奖励未能及时发放——极大损害帮忙者的利益
      其次,如果悬赏的求助未能得到有效的帮助,帖子将长期不能完结,而求助者的金币则被系统扣留无法发还——损害求助者的利益
      而最极端的情况是求助者认为无适合的答案而帮忙的网友则认为自己的答复符合要求。但双方都没有合适的渠道和规范的步骤来申明自己的主张,导致操作不公开透明

三、根据上述情况,针对发帖和结贴期限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提出如下建议:
1、根据帖子的悬赏金额额度规定不同的结贴期限,可以根据100—、100~500、500+三个级别规定不同的结贴期限,比如100—的结贴期限为5天;100~500的期限为10天;500+的结贴期限为20天(期限包括当天在内,比如22日发布的100—的悬赏贴,22~26日为期限内)——求助者主动结贴期限
2、结贴期限届满,求助者本人和帮忙的网友可能对于答复的有效性存在争议,因此我们可以规定一个异议期。根据金额从低到高可以分别规定为1、2、4天。在此期间求助者可以向版主或其他有管理权限者申请无有效答复,结贴撤回求助并回收赏金,而帮忙网友则可以申请答复有效获得赏金——权益双方异议期间
3、存在任何争议一方的申请或异议期满求助者仍未主动结贴,版主或其他有管理权限者应根据赏金的额度分别在1、2、4日内依职权主动裁定有无最佳答案并根据裁定情况决定发回赏金或发放赏金——论坛管理方依职权主动干涉解决期限
这样一来,根据赏金——基本上也相当于求助问题的难度可以明确帖子的流程和期限,从最简单的金额最小的5+1+1=7日内,到中级的中等的10+2+2=14日内,直到最难的大额的20+4+4=28日内,各方都能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主张权利的期间。同时也使得整体的处理流程能够公开、具体和透明,能够实现有效地监督,也更好地促使相关各方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且事实上也是按照当事人自治原则到异议的主张直到最后的依职权主动干涉,完全尊重了当时双方的意思自治,保证了论坛管理的最小干涉原则和效率原则的兼顾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10-9-22 16:27:06
效率配置是机制运行的重要因素,如果能够切实提高效率,保证公正公开和合理,既可以保证网友的积极帮助和回复,同样能够使得需要帮助者看到求助方式的可行性和风险的可控性——不至于付出赏金却得不到答复,而赏金又难以收回。
对了,对于提出了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问题,该问题又得到了满意答复对其他网友有借鉴意义和学习工作有帮助的,论坛也可视情给予奖励。我想这个机制的真正实施将有利于促进论坛的互帮互助行为,也能够促进真正有才识的和求助者展开互动,繁荣论坛提升学术氛围。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0-9-22 19:51:29
有的版主可能比较忙,你可以给某个板块的版主发站内信息,要求取消悬赏,应该能迅速解决。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0-9-22 19:54:25
谢谢您的建议!
其中,有一点说明:如果发帖人认为长时间没有合适的回答,可以管理向所在版面的版主(及其以上版主)申请取消悬赏,版主在审查回帖后认为要求合理的,便可取消悬赏,即将相应的论坛币返回发帖人。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0-9-22 19:54:28
nlm0402 发表于 2010-9-22 19:51
有的版主可能比较忙,你可以给某个板块的版主发站内信息,要求取消悬赏,应该能迅速解决。
个别问题的解决用上述办法完全适用,但我觉得更应该从制度的总体角度着手,这样才能全面规范地预防和妥善解决类似的争议。即制度上的普遍适用机制,而不仅限于个别问题的个别解决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