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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一)正确认识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体系与法律适用要求



在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规则时,应当准确理解规则的内涵和法理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首先,正确认识侵权责任编第二章关于损害赔偿规则的价值。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原《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进行分解,将责任构成规定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将“责任方式”改为第二章“损害赔偿”,使这一章规定的全部是损害赔偿规则。这种修改,对侵权责任法的整体影响,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已经作了说明,其重要作用,就是将侵权责任法的性质从民事责任法改变为侵权损害赔偿法,侵权损害赔偿属于债的性质。“损害赔偿”一章规定的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规则,是改变我国侵权法基本属性的关键一环。原《民法通则》将侵权责任规则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并且给侵权责任规定了10种责任方式,使侵权责任调整的范围无限扩张,在很多方面替代了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权利自我保护请求权,超出了传统民法给侵权责任的职能定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规定了确定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之后,规定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害赔偿”,并将其作为该章的章名,突出了侵权法就是侵权赔偿法的职能定位,对于不属于侵权请求权调整的救济方法,交由物权请求权、人格请求权去调整,使权利保护的职能分工更加明确。这一变化是侵权法回归债法的基本表现,在适用中应当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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