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同时存在,长期以来,正规金融安排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农村现实的金融需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而非正规金融安排提供的金融服务却很好地满足了农村现实金融需求,并随着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演进。本文基于多层级选择理论阐述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的变迁过程及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的演进路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稳定状态。
关键词:农村,非正规金融,多层级选择理论,演进路径
人们最早用“放债者”指政府经营范围之外的借贷活动,后来出现了一些新的术语,如非组织金融、非制度金融等。同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与发展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分布广泛。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农村非正规金融主要起源于低成本互助。支付利息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消失,但亲朋好友间互助性质的无偿资金融通始终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在经济金融集权体制安排下,活动于农村经济领域内的非正规金融行为,主要表现为私人之间的互助性借贷,其它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几乎不存在。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逐渐扩大,融资规模趋于增加,而且非正规金融的融资工具日渐复杂,对社会经济影响也越来越大。
农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趋势,农业投资主体结构的演化,特别类似于非政府组织(NGO)的小额信贷组织,这种民间农村金融目前正作为新型的金融体系一员被纳入金融市场主体序列中,形成一种新的农村金融格局。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概念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之间相互发生的以偿还为条件的借贷行为的直接融资, 带有明显的地下经济的特征,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是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即体制内金融或正规金融以外的,有组织或无组织、隐蔽或半隐蔽地存在于广大农村地区的,以赢利为目的的筹融资活动,是一种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的边缘化金融活动。
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源于农村现实的金融需求,是在我国农村特殊的经济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并随着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演变。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业技术的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极大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雏形出现。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仅仅依靠自有资金显然是不够的,个体农民由于时常有经常性项目的支出或者突发性的支出,所以资金需求增加。在我国农村只有很少的农户可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且大部分以小额贷款为主,从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四大国有银行大规模撤并31000多家地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其中最主要原因来自于农户数量大、生产条件的异质性以及生产者在地域空间上的分散性,难以形成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间的信息对称,也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信贷配给问题更加突出。
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发展形式
改革开放后,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逐渐开始活跃,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多样,有农村合作基金会、民间自由借贷、私人钱庄、合会、典当、民间集资、民间贴现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如金融服务公司、财务服务公司、股份基金会等。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实行紧缩货币政策并严格控制非正规金融活动,使其转入地下,但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非正规金融填补了农村资金融通的空缺,90年代后期的农村金融改革虽取缔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但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供给不足,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又趋于活跃。
(一)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它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家庭承包导致人民公社解体后,随着各地在对集体资产清理过程中实行“清财收欠,以欠转贷”,以及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开始增长。同时,随着农民收入水平较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的增加,农村内部蕴藏的金融资源总量迅速扩张,但进入80年代后期,由于城市受经济萧条影响需求下降导致农业徘徊不前,比较效益相对下降,农民希望为自己手中有限的闲置资金找到一个既安全又能够带来更多收益的机会。尽管农村内部的资金供给与需求同时增长,但国家垄断的金融体制不可能适应这种供需增长的形势,于是就有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普遍发展。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私人借贷或高利贷
高利贷,或叫大耳隆、地下钱庄,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向“高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从高利贷的名称可以知道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利率,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但是在经济市场化,各类个体商户、小企业大量涌现的今天,高利贷已经不再纯粹是非生产性的,很多借贷者是为了解决农村小企业资金困难。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利贷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渐活跃,在我国很多地方高利贷又死灰复燃。当前,全国各地农村均存在不同形式、不同手段的“高利贷”现象。
(三)合会
合会是协会内部成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这是一种成员之间的民间借贷,是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同时涉及了储蓄服务和信贷服务。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出于某种目的组织起有限数量的人员,每人每期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谁在哪一期收到会钱,由抽签或者对利息进行投标等方式来确定。合会不是一个永久性组织,在所有成员以轮转方式各获得一次集中在一起的会钱之后,一般即告终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民营经济活动的增多,对信贷需求也增多,在正式金融供给缺失情况下,民间合会开始兴盛起来。但是,合会的风险一直存在,特别是那种大规模集群性的投机性标会,也就是恶性抬会。一般标会利息上限没有事先限制,标中最高利息者得会钱,而不问其用途和还款收入来源。如果会员标中利息过高,但其经济基础过于薄弱,或者是转放到更高中标利息的标会以赚取利息差,那么金融风险就陡增。
(四)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的存在由来已久,任何朝代除了官方银行之外,都会有民间的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的金融交易。地下钱庄经营的主要非法金融业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的目的也是高利润,部分地下钱庄存在非法甚至是罪恶交易。地下钱庄多出现在外向型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他们的信用评估、抵押方式等比较灵活、简单,形式多样,贷款手续和程序非常简单,这样使得农村民间的资本得以聚集,进而为那些没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村小企业提供资本,使小企业得以发展,自己也从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五)典当行
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成为支付手段,如农民使用货币缴纳地租、债务人使用货币支付利息等。人类早期货币借贷活动频繁,导致货币的支付手段作用日益加强,而这种加强又促进了货币流通的发达。正是封建社会货币流通发展到一定高度,才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唯一的、专营货币借贷的信用机构—典当行。典当行出现以后,在原有的货币流通渠道之外,又形成了一个以典当行为中心、完成货币投放和回笼的渠道。典当行的商业性首先表现为,它在产生初期主要担负着筹措资金的任务。随着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典当行的财力日趋加强。特别是在其成为独立的金融机构之后,典当行便开始兼营商业或其他副业,从而于借贷生息之外,另辟一条自身资本增值的新途径。
多层级选择理论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演化
近年来,在复杂系统理论的启发下,演化经济学逐渐从传统的选择理论转向对非线性动力学、随机过程理论、自组织经济理论和复杂系统演化理论的分析(Melcalfe,2004)。一个重要的趋势是从机械动力学动力模型,转向包含微观多样性和宏观环境随机涨落过程的复杂系统演化模型。这种范式的拓展体现在建立“互动者”和“复制者”多层级关联的演化逻辑(Knudsen,2002)。本文就是运用多层级选择理论解释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理论趋势。
首先,金融体系中多层级选择理论存在两个重要的前提假设:
其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存在一些资金比较充裕的农户,这些潜在的投资者(个体)在对外部信息进行判断时,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为了追求最大化的效用水平,依靠血缘、地缘、亲缘关系开展农村非正规金融融资活动,因此这种博弈行为具有某种特定的文化历史背景与地域特征。当个体投资者(博弈行为人)之间没有正式的信息交流时,他们的融资活动往往依赖于他们存在其中的环境提供的某种暗示,当博弈行为人之间由于这些凸显性特征而达到某种共识时,他们将不约而同地选择与各自的条件相称的策略(聚点),同时也依赖于从众的心理使个体之间的行为相互模仿,从而联合其他个体通过入股形式组成信贷组织(包括具有不同信息结构的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部门),由该组织贷款给个人使用以满足农村的某些消费性需求。也就是说,同一个“复制者”存在多个载体,即多个互动者,并且这些互动者具有层级关系,亦即互动者之间具有某种生成关系—个体之间的互动形成金融部门,金融部门之间的互动形成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演化拥有个体投资者、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
其二,自然选择发生在金融市场的每一个层级上。谌争勇指出,处于近乎垄断地位的农信社缺乏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以及差别定价的动力,业务非农化倾向明显,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同时,商业银行出于预算硬约束、安全性和利润最大化经营原则的考虑,自然也会产生正规金融的惜贷行为,各大商业银行都将服务的对象转移到城市,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连对口农村的农业银行也基本把主要业务转移出农村。因此,真正需要资金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难以得到贷款支持。一些资金充裕者在高收益率的驱使下,愿意把资金投入到非正规金融组织中去。从融资者的角度说,非正规融资源于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困难。中小企业和个人经济发展初期,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取得外部融资,又没有直接融资渠道,只能依靠亲缘关系的信用借贷。在亲缘关系得到的资金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情况下,只得参与由地缘关系结成的民间地下融资组织。由上可知,非正规金融组织与金融组织形成的基因导致在个体投资者之间的适应性存在差异,并且正规金融组织与非正规金融组织在金融市场中的适应性存在差异。
在多层级选择理论基础上,基于群体博弈模型,文章建立一个种群中群体间和群体内部两层级的非金融动态演化模型。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的形成,都有两大支柱:一是规范;二是社会控制。规范是对行为的对错与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判断的基本标准,它存在于人们的日常交往中。社会控制是社会规范的运作活动,它能使那些破坏规范的人受到惩罚,而使那些符合规范的人获得他人的认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有效运作同样离不开规范和社会控制这两大支柱。在这里,种群解释为金融体系,群体解释为金融组织,包括正规金融组织和非正规金融组织,一旦环境的初始值设定,系统就存在于唯一确定的演化路径,由此探讨群体内部和群体间的共同演化。
假设在一个种群里存在N个群体,每个群体都有K个人,群体内的每个个体都被随机挑选与另一个个体进行双边的博弈,假设时间t是离散的,在每一个时间t阶段,存在一个包含两个元素的策略集合S={s1,s2}。Mj表示第j个群体,Zj(t)表示t时刻第j个群体中使用策略s1的人数,0≤zj(t)≤N。那么,在MJ群体中,每一个个体使用sj的期望收益是:

,每一个个体使用s2的期望收益是:

。
向量

表示t时刻种群中所有群体使用s1人数的状态。那么,在这个种群中使用s1和s2的收益为:

那么,整个种群的期望收益是:

各个群体在t期的收益方程如下:

假定在整个演化过程中,群体的数量N保持不变,每一期都有一些群体消亡或解体,这些消亡或解体的群体被新进入的群体取代,即新进入群体的数量等同于解体群体数。由此可知,当群体的收益低于种群平均收益时,该群体就解体了。当自然选择对于群体作用较强时,即群体的解体原则是依据群体收益和种群平均收益的比较,或者说群体的生存和群体内部个体使用策略s1和s2高度相关,系统演化将较快收敛于有效率的稳定状态。
由模型可见,很多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政策是造成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但不是根本性的原因,否则,在那些实行了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非正规金融就应该消失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缺陷决定了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交易成本过高,难以与商业化的正规金融相兼容,而非正规金融非抵押品、重复交易、非契约型约束等特点更适合农村贷款需求特点。另外,中国农村社会的乡土观念与家庭圈层结构,决定了人们更加认同以小范围的血缘、人缘、地缘为关系纽带组成互助金融组织来解决资金需求问题,所以历史上小农经济天然、长期地与民间借贷相结合。因此,非正规金融是在农村特殊的经济文化背景下出现的,农户间基于认知进化理性主义,即非正规金融和社会金融结构之间具有双向的反馈关系,非正规金融既受制于社会结构,也能够推动结构演化。
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正规金融市场中对于贷给谁、贷多少、贷款利率确定以及贷款如何收回等原本是市场契约中所需规定的问题,将不再由真正的市场交易双方决定,交易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取向偏好。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使得农村正规金融市场信贷配给加剧,造成了其市场规模的萎缩。这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出现提供了客观的外在环境。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互作用,是两个层级的动态演化,但非正规金融最终能否出现则更多的取决于其内在所具有的条件。目前,非正规金融在我国仍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其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一方面不利于非正规金融的有序发展,同时,其地下经营状态也更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因此,政府应在逐步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的前提下,赋予非正规金融与现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展平等竞争的合法地位,让其在法律和宏观经济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配置农村经济与金融资源,将现行的所谓地下金融体系转化为可被控制的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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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璋勇。转型时期农村非正规金融生成逻辑的理论分析[J].经济学家,2008(5)
作者:蒋玲 来源:《商业时代》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