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报考了上海市金融理财师中级,没参加培训班,所以看书复习时总会碰到一些不明白的地方,还请各位高手帮帮小弟。
1、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要看两个因素。一是要看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如只违反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能否举个例子说明违反部门或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有效的合同?
2、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
那么餐饮店里德“顾客不得自带酒水饮料”等类似规定,按照这条法规是不是都应算是无效的?
3、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定中销售环节的四个禁止:
(1)禁止销售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个人理财业务
达到多少才算是高息?还是只要和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有偏差,不管大小和多少,都算违规?
(2)禁止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做理财计划销售
是不是表示理财计划不能仅仅只是储蓄存款,其必须是储蓄、基金、股票等的混合体才行?
(3)禁止销售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如果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要什么样的附加条件?是不是不符合条件客户买了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得到的收益最多和存银行持平?
4、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定中信息披露环节: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
“不少于两次”这个规定是不是针对那些期限小于两个月的理财产品而言?即在理财期限内至少提供两次账单?
目前为止就这些问题,烦劳好心人帮忙解答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