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教授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一书
第四章第十题:
考虑代表国家的监督者(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经理之间的两阶段博弈。
令θt为企业在t期的盈利能力,假定θt=1的概率为α,θt=0的概率为1-α,企业在t期开始时得知θt,θ1和θ2是独立分布的。
企业可以通过干扰使得主管部门不能观察到θt,干扰成本为c>0。
如果企业不干扰,主管部门可以观察到θt,然后选择是否向国家报告;如果报告,国家将调整对企业的合同以提高上缴比例,企业留利为0;如果不报告,企业留利为θt。
主管部门有γ的可能性代表国家,支付函数如下表所示(ωt可以理解为国家对报告的奖励);1-γ的可能性是亲企业的,从来不会报告。
假定γ>c,从而在一阶段模型中,高盈利能力的企业(θt=1)将选择阻止主管部门观察;贴现因子δ=1。
问题:(2) 假定0<ω1<αω2。证明,当只当1-c<(1-γ)/(1-c),企业才不会在θ1=1时干扰主管部门的观察,并且,代表国家利益的主管部门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使企业信赖的声誉。
主管部门
报告 不报告
企业 干扰 θt-c, 0 θt-c, 0
不干扰 0, ωt θt, 0
表 支付函数
第一问证明好了 所以没发上来
第二问想了很久 没有头绪
由于ω1<αω2,所以主管部门有第一期不查的倾向 那么第二期在主管部门类型未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判断企业的是否进行干扰,且进行干扰的概率怎么确定呢
请教各位牛人了 给点思路即可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