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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0

其一:医生把病人治好的激励机制是什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多抢救一个人的生命对于一个医生有什么意义?

其二:人们对很多假冒伪劣商品可以投诉,可以主张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可是对于一些作为商品的精神产品,比如劣质电视剧,你却无法主张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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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0 09:08:00

1)多治病、多救人,病人会“慕名而来”(甚至不远万里)

2)只要能给出“劣质电视剧”的一个可操作的行业标准,你的理想就可以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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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0 09:15:00

这个标准应该由谁给?

在没有标准之前,就只要忍受吗?忍受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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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0 09:34:00
以下是引用drydq在2006-6-10 9:15:00的发言:…在没有标准之前,就只要忍受吗?忍受是合理的吗?

在制定标准之前,“不忍受”就是合理的吗?

“合理”这种判断是否依赖某种“标准”呢?没有“标准”,何来“合理”之判断呢?

上面这个问内在地也许是个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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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0 18:04:00

1)如果不考虑医生的治病救人的伟大思想,也不考虑其自我实现的个人价值动机。遗志好病人,是树立良好声誉的手段。这样一来,就能得到sungmoo的病人的[“慕名而来”(甚至不远万里)]带来的收益了。

2)劣质产品在损害你的价值时,你有权力申诉。劣质电视剧,怎么判断其损害价值,这太不容易、标准也千变万化,难以操作。如果你觉得不开心,那就整天戴着耳机,也可以换一个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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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0 19:27:00
以下是引用drydq在2006-6-10 8:29:00的发言:

其二:人们对很多假冒伪劣商品可以投诉,可以主张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可是对于一些作为商品的精神产品,比如劣质电视剧,你却无法主张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呵呵,这个问题蛮有意思的。我们可以对假冒伪劣商品投诉,是因为你与厂商之间的交易存在一定形式的“约定”:对方必须提供他所承诺的商品(我想不会有哪个厂家承诺提供给消费者的是假冒伪劣吧。),而你能够起诉是因为对方没有遵守承诺,利用了信息不对称,进行了投机违约。相应的,如果你和电视台,或电视制作人签订“购买”协议,要求对方提供你所要求的电视剧,对方也接受,如果他提供的“产品”违反了协议,你当然可以起诉。现在的问题是,电视台或电视制作人并没有和任何观众签订这样的协议,那无论他提供什么东西给观众,都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又何谈维权。所以,我们的电影导演才能用大把的钞票制作垃圾。

当然,也可以说他们制造了垃圾,污染了精神环境,但毕竟文学作品,偏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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