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聂、龚:
从契约的“合意”内涵,我同意两位的观点。但强制性行为应该是任何国家都会存在的现象,是不是。而且,说及现实,强制性的政策未尝等于某一方不能进行“敲竹杠”等行为。举个例子:
我一个同学在石油上工作,参加了“西气东输”的部分工作。说起那次工作,他会对某些事哭笑不得,比如按规定,如果管线穿过地区有林木,集体的赔偿集体,私人的赔偿私人,他们在两周前勘探一个地方,没什么东西,等管线铺到时,居然长出来一排树,而数多村民站在那表示树是他们的。有一次,他们的工作整整停了两天,一个老太太坐在路当中,非说他们挖了她的祖坟,因为他们挖出来一些骨头,我同学说其实哪个地方没有坟,有的话,根本不敢随便开挖。因为他们早被迁坟、挖出骨头的事折腾怕了。当然,必然存在克扣赔偿、强行推进等问题。但,这样的一些例子,至少说明某些强制性政策并不意味着某一方不再具有任何谈判或行为能力。即使是计划生育,农村超生现象从没停止过,罚款没钱,家里也没值钱的东西,户口他也不着急,反正孩子已生了,以后的问题政府肯定要给政策,否则那么些人怎么办。所以,我觉得是否还是可以用契约理论分析某些政策?
这样询问的原因是:我之前没用契约理论分析过强制性政策,目前想尝试,正在看书和文献。突然看到两位这样说,就总想究竟为什么?会有什么问题出现?如果不考虑契约的自愿合意前提。
其实,也许真地了解和运用契约理论,多半会自己发现问题,偷懒如此,那么,前提只能是两位有时间并觉得值得回复。^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