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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2
“股市黑嘴”汪建中受审不认罪 被控操纵市场获利1.25亿2010年10月29日 05:21京华时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12

汪建中 京华时报记者 王宪江摄

刘薇 于杰
昨天,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曾被誉为“股神”的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汪建中,被指控以“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对此,汪建中全部否认,称自己的行为不恰当,但不构成犯罪。其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庭审现场
被指控获利1.25亿
上午10点15分,41岁的汪建中被法警带上法庭。
公诉人指控汪建中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时,使用本人及亲友名义开立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在信息公开后卖出相关证券,从而牟利。其间,他采取上述方式交易“工商银行[4.44 0.00%]”、“中国联通[5.25 -2.05%]”等38只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检方认为,其行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
否认“股神”影响力
对于指控,汪建中提出七点异议:“一是起诉书中的住址错了;二是对指控我用亲属身份证开户的原因、目的有异议;三对公诉人说的交易方式有异议;四是通过媒体向外推荐股票是公司的业务,不是个人行为;五是认为55次交易应视为一次性交易;六是1.25亿余元的获利金额,多算了6000万元;七是认为说我无视国家法律不对,我不知道公司有影响交易价格的能力。”
汪建中说,自己于1993年就开始炒股,积累了大量短线交易技巧。在北京首放公司没有推荐股票以前,他靠炒短线就获利了约5000万元。他否认自己在证券市场具有影响力,说:“股神、汪铁嘴的称号,我在被抓前没有听说过。”
但公诉人指出,汪建中早在2003年就在央视的财经节目做过嘉宾。2004年,安徽省电视台的财经频道还对他个人经历做过专访。
对此,汪建中称,央视当时请过很多嘉宾做证券市场预测,他本人没有什么特别。他是安徽人,赚钱后曾出资上千万成立了慈善教育基金会,还为家乡修桥、修路,安徽省电视台采访他,和他对家乡的贡献有关。
三名亲属受到牵连
公诉人称,汪建中在交易证券时,将资金分别放在9个账户中,这些都是汪建中借他哥哥、侄子、侄女等家人的身份证办理的,还有的是用他家保姆的身份证开的户。
对此,汪建中称,是亲友委托他炒股,几个人一共汇款近200万元给他。同时,他承认,9个账户里也都有他的资金,并称这样是为了避免同一个账号频繁交易被人跟踪。
然而,汪建中哥哥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他们没有委托汪建中炒股,身份证是借给汪建中的。
公诉人称,2008年5月,证监会监测到汪建中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异常流动,对他进行调查,并冻结了他个人账户下的1.67亿余元。
汪建中的哥哥们称,同年六七月份,汪建中回老家,让他们从其他证券账户取现后,存到亲友的账户,他再继续炒股。
今年7月22日,汪建中的二哥、三哥和他前妻的弟弟一起在合肥市中院受审。检方指控称,上述三人明知这些钱是汪建中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三人合计转移资金共达3.85亿元,涉嫌洗钱罪。
承认自己行为不当
汪建中承认自己行为不当,对投资者不公平。他说,应该结合当时牛市背景等情况看待他的行为。他的律师高子程也为他做了无罪辩护。高子程认为,汪建中的行为是投机主义,不构成犯罪。证监会已经对汪建中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了汪建中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以等额罚款,这已经达到惩治效果。
庭审进行到下午5时30分许休庭。最后陈述时,汪建中称,2005年底政策改变,公司不能再召会员,经营比较困难,所以利用公司推荐股票的信息占点便宜。他称尊重法院判决。案件未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行为 先买后荐还是先荐后买
公诉人
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时,自己先买一只股票,然后安排公司的分析师写“掘金报告”推荐该股,并通过网站和各大媒体发布。等投资者纷纷买入后,汪建中(就)把该股票抛出,属于“先买后荐”。公诉人为此出示了首放公司员工的证言,称汪建中把公司当成了体现个人意志的工具。
汪建中
他称,公司在报告中推荐哪只股票,都是由分析师提出,并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有严格的程序,否认公司推荐哪只股票都由自己决定。其律师高子程则认为汪建中是“先荐后买”,即公司决定推荐哪只股票后,汪建中才买的该股。并认为,汪建中买公司即将推荐的、被看好的股票也合乎常理,“只有精神有问题的人才买自己不看好的股票”。
对于北京首放公司员工的证言,高子程则认为不真实也不合法,“他们当时可能也面临被追究责任的风险,所以说了假话”。
影响:一个人能否让股市波动???????????
公诉人
汪建中的“抢帽子”行为,人为扭曲了市场价格规律。并提供证监会的书证,证明北京首放的“掘金报告”发布后,汪建中所操纵股票在开盘后成交量成倍放大,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公诉人说,不排除牛市背景下,有其他因素导致股票量价变化,但各种数据表明,汪建中的行为,确实人为影响了股价,是影响量价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二者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汪建中
汪建中和高子程则认为,当时在大牛市的背景下,北京首放推荐的股票,其他公司也在推荐。而且,大牛市存在各种利好因素,股价注定上扬,与汪建中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高子程还指出,汪建中涉案的55次交易,并不是都盈利,他还赔了10次。“如果他和首放公司真的有威力利用报告左右股价,推荐哪个哪个涨,他就不该亏损。”
罪名 行为违法是否构成犯罪
公诉人
汪建中已被证监会认定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182条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违反了证券市场管理制度,获利金额远超过经济犯罪追溯标准的5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且,汪建中有主观故意,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诉人称,证监会的认定书是依据客观数据得出的结论。证监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该被采用。并指出,类似意见已被法院在黄光裕案的判决中采纳。而且,公诉人指控汪建中,也不仅仅依据证监会的认定意见,还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大量书证等。
汪建中
汪建中和高子程则认为,其行为确实不合法,但不具备刑法意义的操纵证券市场罪。他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没有法律规定其可以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
检察官说案
股民受损失民事索赔难
如果汪建中最终被认定为有罪,股民针对就此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提出民事赔偿?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陆昊说,他个人认为股民个人民事索赔困难性比较大。因为需要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个普通投资人,自称听汪建中的意见,结果股票赔了钱,他需要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而举证对于一个普通投资人来讲困难比较大。
“抢帽子”案国内属首例
根据检察官和证监会的调查,目前,全世界范围内,被认定以“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涉嫌犯罪的,在德国有一例,已经判决。汪建中案是第二例。
-记者追访
更多股评人只谈板块走势
一位不愿具名的证券咨询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近两年来,在公开媒体上推荐个股的股评人或荐股人越来越少,大家更多的是分析或推荐某一板块的走势。推荐个股一是预测风险太大;二是对投资人帮助也不是很大,“大多数投资人炒股不可能只盯一两只股票,他们更关心自己所买股票所在的板块走势,如果板块涨的话,板块内的各只股票涨幅都差不多。”
该业内人士介绍,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股评人或荐股人必须对投资者提示风险,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分析师会预告自己是否持有所推荐股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于2009年规定,我国证券行业从业者不得开立证券账户,所以不存在预告持有股票的情况。
股评人评个股属“个人意见”
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电视台的股评节目中仍有个股点评的内容,但是股评人或荐股人都会在节目中提醒投资人他们所点评的股票纯属“个人意见”。该工作人员称,这是他们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汪建中案案发后,该频道股评节目并未受到较大影响。
个人简介
汪建中1968年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1989年,汪建中从厦门大学金融系毕业后,在工商银行[4.44 0.00%]大兴支行任信贷员。4年后,考入国航财务公司,其间,开设了自己的第一个股票账户。
2001年,汪建中与前妻赵某成立北京首放咨询公司。已经在业内小有名气的汪建中担任央视经济频道《中国证券》栏目观察员,对当天股市进行点评。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首放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首放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网站或报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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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 15:15:14
家属做过证人未能旁听

  昨日上午9时许,法院门口已经有20多家媒体在此等候。二法庭内,除了原有的三排旁听席,法院还特地添加了三排记者旁听席位。

  9时20分许,旁听人员经过严格身份核对后,进入法庭一一落座。由于其家属均做过证人,因此不能旁听庭审。公诉人席上,检方带来的卷宗码出高高的三摞。

  据了解,此前在监视居住状态的汪建中已被收押至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10时30分许,汪建中在两名法警的押送下进入法庭。他身穿橘红色与灰色相间的号服,脸色憔悴,但回答问题思路清晰,声音洪亮。

  检方指操纵市场55次

  检方指控,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新浪网”、上海证券报等媒介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

  其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先后交易“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1.25亿余元。检方认为,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指控内容,汪建中立即回应:“我有七点异议。”他一一罗列,称“起诉中的住址错了;二是说我利用亲友账户炒股目的不纯,这不是事实;三,推荐股票是业务行为,我没有个人牟利;四是说我在新浪等四家网站推荐股票不对,在媒体上发布信息是公司的业务行为,不是我个人的行为;另外,非法获利1.25亿不属实,没有那么多,我对其中六千万有异议;第六,我没有主观恶意;最后就是指控55次交易不对,违规操作只是很少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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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 15:15:50
投资咨询业者以“抢帽子”方式交易并获利,到底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的刑责?



10月28日,中国证券市场首起“股市黑嘴操纵证券市场”案开庭。

上午10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身着看守所14号囚服、戴着近视眼镜的汪建中站在了被告席上。历时一天的庭审中,他重复最多的话是,“我的行为不恰当,但不构成犯罪。”

检方指控,汪建中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涉及38只证券,非法获利1.25亿余元。

所谓“抢帽子”,是指先买入、之后发布推荐、然后迅速抛出的交易行为。本案检察官陆昊10月26日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目前将“抢帽子”交易方式认定为犯罪的,全世界仅德国一例。“如汪建中案得以判定,将成为中国首例以‘抢帽子’方式认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

庭审中,汪建中则对上述指控全盘否认。其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抢先交易行为定性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定为犯罪。”

分析人士指出,汪建中案揭示出,目前中国对“抢帽子”交易的规制在立法与执法方面尚存缺失。借鉴德国的做法,中国有必要将“抢帽子”交易明确列为市场操纵的违规交易形式。

业内人士也表示,针对屡禁不绝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不法行为,监管当局应尽快借鉴成熟市场的做法,要求有关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公开荐股的同时,提示公众,自己是否持有有关股份,以便公众判断。

55次交易

根据检方指控,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非法获利。

起诉书称,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九个证券账户,先后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等五个营业部,采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名称为“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上述违法所得已于案发后被追缴。

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了汪建中所控制九个账户的交易水单,均为大额短线交易。以工商银行为例,汪建中使用自己的股票账户在2007年1月9日,以2479万元总价购入约434万股,均价5.71元。公诉人表示,“当日17时之后,汪建中将该类似‘工商银行,有望井喷……’之类的信息先后在媒体发布。然后,于1月10日开盘一小时内,将上述工行股票全部抛出,这一笔交易获利超过60万元。”

同例,2007年7月20日,汪建中利用他人的账户,再次购入工商银行,共买入金额1.28亿元。当晚,这些信息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公之于众。周一开盘后,汪将上述股票全部抛出,获利366.5万元。

汪建中在短线交易中,获利从几十万元到百万元、千万元不等。检察官介绍,股票交易中汪建中获利最多的一次是500多万元。而操作权证一次性赚取利润较高。“2007年4月,他对武钢权证进行了一次‘抢帽子’交易。这次使用了七个账户名,一次性获利1156万元。”

公诉人认为,在首放公司发布股评报告后,其推荐股票的股价、交易量和成交量等明显上涨或放大。公诉人表示,虽然“掘金报告”是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但其实质是汪个人的决策,而且发布前他已经先期买入。据此,公诉方认为,汪的犯罪手法新颖,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了犯罪。

“抢帽子”争议

控辩双方激辩的焦点在于,汪建中股票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罪”?

汪建中自辩认为,在2007年大牛市期间,除了北京首放,其他诸多研究咨询机构也发过荐股报告,因而不能将股市波动归于北京首放的推荐。他认为,在他抛出股票后,有关股票的价格仍然上涨,证明自己并无操纵市场的能力。

检方则没有在“汪建中的行为是否影响了股票价格”上过多纠缠。检察官陆昊表示,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55次交易、38只股票的交易行为,多数是当日先买入、当晚发布推荐、次日开盘一小时即全部抛出,是典型的“抢帽子”交易行为。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和新型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特点在于隐秘性很强。”

陆昊指出,根据2001年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的最新标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有一个追诉认定标准,即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追查。“这就是行政和刑事之间的明显界限。汪的个人获利超过亿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入罪肯定没有问题。”检方因此提出,汪建中应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定,届时可能获刑最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

高子程律师则表示,汪建中的行为最多只是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不恰当。

辩护律师亦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主体应当是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汪不具备主体资格。汪建中购买的都是大盘蓝筹股,其资金量远远不能操纵市场。

此外,根据证券法,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必须达到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交易量要达到有关股票同期交易总量的30%以上,且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买入的股份数必须占到该证券同期流通总量的30%,而汪建中买入量还不到1%和4%,不够立案标准。

高子程认为,汪建中利用了不属于内幕信息的北京首放咨询报告中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行为,这与《刑法修正案(七)》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类似;汪建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北京首放咨询报告中的未公开信息,这一点也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类似。所以,汪建中的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达到操纵证券市场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掘金悲欢

10月28日的庭审席上,汪建中的亲人无一出席。律师说,汪建中此前特意叮嘱过,不让亲人参加庭审;并透露,被拘押前,汪建中是家乡名人,修桥修路、抚养孤儿,筹备教育基金会等。获悉汪建中涉嫌“犯罪”消息后,做过多年校长的父亲自杀身亡。

汪建中1968年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1989年从厦门大学金融系毕业后,汪建中在工商银行大兴支行任信贷员。四年后,考入国航财务公司,1993年,汪建中开设了自己的第一个股票账户,从1万元起家。2001年8月,汪建中创办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获得证券咨询资质,开始发布“掘金报告”。由于推荐的股票往往位于涨幅榜前列,他的股评分析逐渐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开始吸纳会员进行有偿服务。

“他确曾在把握市场脉络方面,有独到之处。有一批忠实跟从者。”庭审证言显示,北京首放网站日点击量维持在十七八万元左右。汪建中称,当时公司经常收到股民送来的表扬信。

2005年,证监会叫停了咨询公司招收会员的业务。汪建中庭审时表示,咨询公司运营模式的变化使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这时,他开始有些新的想法。


而在被拘役后,汪建中不断给检察官、法官写信。陆昊表示,做了多年检察官,从没收到被告人这么多信件。汪建中给检察官的信订了厚厚三大册,给法官的信也厚厚一本。开庭前一天晚上,审判长白波给汪建中的代理律师打电话:“这个书呆子,手写能写出那么多字。明天开庭前,我要告诉他,我收到这些信了。”

10月28日上午庭审时,在辩护律师提问结束时,审判长特意就汪建中自首情节发问,“你去朝阳区公安局自首时,是否有记录?”

(本文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作者:范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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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 15:23:15
激辩“抢帽子”交易 汪建中案凸显立法空白 http://www.lwgcw.com 2010-10-29 11:29:10 财新网   10月28日,被誉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历时一天的公开审理中,控辩双方对汪建中股票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进行了激烈争辩。

  根据起诉书,汪建中被指控以“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不过,庭审过程中,汪建中对“操纵证券市场”的罪名予以否认。他表示自己的行为“不恰当,但不构成犯罪。”其律师高子程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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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 15:23:43
法律空白

  分析人士指出,汪建中案揭示出,目前中国对“抢帽子”交易的规制在立法与执法方面尚存缺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对抢帽子交易进行规制或规制力度不够,对抢帽子交易的法律性质认定也不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高基生在其报告中指出,由于缺乏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和相应的理论指导,到目前为止,“抢帽子”交易在中国证券市场实践中还没有被列为一种特定的不法交易类型。

  高基生表示,如果监管机构发现行为人存在“买进证券、然后向他人推荐买入相同证券、随后在证券上涨后卖出”的情形,不同的监管部门往往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有的将其认定为内幕交易,有的将其认定为市场操纵,有的将其归类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也有的将其视为一般违规行为。

  检查官陆昊表示,目前将“抢帽子”交易方式认定为犯罪的,全世界仅德国一例。如汪建中案得以判定,将成为中国首例以抢帽子方式认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

  分析人士指出,借鉴德国的做法,中国有必要将抢帽子交易列为违法违规交易的特定形式,作为与“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相对委托”“洗售”相并列的市场操纵形式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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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 20:41:06
判了个人,该查查农行走2个月直线是咋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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