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gelisi_wm 发表于 2009-8-5 13:34 
补充一点,语言化为公共物品我感觉有些偏离了公共物品定义的范围,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提出的,公共物品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是这没有说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东西都是公共物品啊。太阳能发光能放热,但是能发光能发热的并不都是太阳。
个人看法,肯定不准,所以拿出来大家讨论,共同进步。
您看来不太明白什么叫“定义”,对一个概念或者词或者词组的定义是描写其内涵,即描写其所有和仅有的元素的共有特征。其外延是所有这个概念、词或者词组包含的事务。
换句话说,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在内涵和外延上应该完全一致。“太阳能发光能放热”不可能是太阳的“定义”。所以,如果“具有非排他非竞争特性的物品”是公共物品的“定义”,那么一切具有非排他非竞争特性的物品就都是公共物品。萨缪尔森和弗里德曼分别在两篇著名论文中论证了该类物品应该“公共提供”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