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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7
张维迎教授在《市场的逻辑》一书中认为,“利润是一种责任”(42),即老板是拿利润的人,所以承担的是剩余责任,而雇员那合同收入(工资),承担的是过失责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资本家(企业家)凭借预付资本,并支付给工人工资而获得对工人剩余劳动的占有,马克思提到了资本之间的竞争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但必须支付工人工资,因为这是契约确定的,这种风险的存在,使得企业家或资本家在创办企业的时候,存在着抉择。但谁说的更有道理,是不是马克思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考虑的更少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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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7 10:16:59
获取利润是企业家的责任之一,但企业家的责任还有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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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7 11:21:19
企业家的本金该算作什么呢,工资都是在劳动完成产生利润之后支付,而且控制在一定风险范围内
。。。不确定性在一个长时间大范围来说,是正负相抵的(I GUESS)。。。
我也不知道我在说什么,马先生的东西太难在现实生活中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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