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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7
360和QQ的争斗愈演愈烈,各路人士的反应都是以调笑和口号为主,我认为这其中很多东西值得换一个角度进行深思。

        我们看到,腾讯的反应着实有些过度,一出手就是你死我活的态势。有他没我,有我没他。直接逼得用户必须卸载360才能继续使用QQ。当然,有些技术的用户自然可以让两者共存,不过结果是什么?就我对周围人的了解所致,周围的朋友不少在更新了QQ以后,迫不得已的卸载了360,而不是卸载QQ。

        就笔者所了解的周围人的反应来看,虽然大部分人在道义上是支持360的,但是对QQ的反对还是仅限于口头上,真正戒掉QQ的人在比例上实在有限。为何?笔者希望从垄断的界定来分析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对从此事件抽象出来本质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关于垄断 什么是垄断?

       有无数种说法。垄断好不好?也是各执一词。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曾被誉为市场经济的最重要法律之一,但事实上我认为并不是这样。产业经济大师德姆塞茨(H. Demsetz)在纪念谢尔曼法颁布100周年的会议上致辞时,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我们对竞争的理解中,还没有出现与反托拉斯有关系的内容(We do not yet possess an antitrust-relevant understanding of competition.)。” 这不是说经济学还未曾去观察和解释竞争过程,也不是说经济学者还根本不理解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的立法原意,而是说,随着经济学对市场、产业组织和竞争过程的深入研究,经济学家仍然不能对过去一百多年反垄断政策的所作所为,找到确凿的理论支持。

        是的,经济学研究的就是在约束下进行资源的最优配置。这个资源和最优二次都是很难定义的广义词汇。就垄断来讲,到底什么事垄断?有没有好垄断呢?

        1、什么是垄断?

         笔者认为,应该依照消费者的退出成本大小来确定是否垄断。如果退出成本大于某一界限,那么即为垄断。这个退出成本需要对不同行业不同市场进行不同的数据统计。另一方面,有没有可能退出成本很小呢?有,那就是竞争者众多的市场,这个时候,消费者容易待币而估,从而引起恶性竞争,这是另一种极端的消费者垄断罢了。这里着重说一下,本文中的退出成本实际上是一种机会成本。

         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包括美国当初的《反托拉斯法》都是以企业规模作为界定标准,我却认为这是一种舍本逐末的行为。因为反垄断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消费者的权益,你从垄断者的规模来判断,不是自己给自己弄了个圈子绕进去了么?消费者如果不能用手投票,用脚投票的机制必需保障。

        2、有没有好的垄断?

          笔者认为,次优选择中,行业发展效率是可以作为重要参数。竞争约束,不是竞争者越多越好,而是由竞争促进的行业效率的提高越多越好。这个行业效率既包括行业发展的效率,但是更重要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效率问题。两者要综合考虑。故而,以此为标准来界定垄断,笔者认为会更加的适应市场和发展。

        二、垄断的腾讯 我们回到QQ的实例中来。之所以我认为腾讯在即时聊天软件行业中存在垄断,原因就在于QQ通过前期免费的推广,造成了如今用户的退出成本非常大,而我们放弃QQ或者换用其他即时聊天软件所得到的效用很难弥补成本,故而笔者认为QQ存在即成的垄断现象。

        QQ的这个事例告诉我们:
        第一、在竞争性的市场中,如果有市场分割,就像MSN和Yahoo通也拥有大量的用户,但是由于不同市场之间的界限,也会导致严重的垄断。
        第二、免费的东西,其实很有可能就是最贵的东西。

       三、再谈中国的《反垄断法》 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个笑话,分明就是一个《垄断法案》。 法案的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这基本上就是明说了:这个《反垄断法》只是适用于民企,对于国企是不存在约束的。

        笔者对这种打着国家安全旗号的民族主义条款最为反感,当政者不仅立法明确的维护了自己的垄断行为的合法性,竟然还以反垄断的名义来禁止民营企业的规模扩张!先不说会不会有民营企业强大到垄断的程度,就说市场中种种大型的收购行为,就会创造出多少的寻租空间?美国一旦涉及到垄断的案件,基本上旷日持久,花费巨甚,中国如今司法在不独立的情况下,这块的蛋糕到底有多大,难以想象!

         另外,应该明确的区分何谓国民命脉,何谓高利润行业。你连自来水这种美国都不敢私有的命脉中的命脉都卖给国外企业了,还好意思舔着脸说什么命脉产业?其实对中国**,所有利润高的行业再不命脉也成命脉了,利润低的再命脉那就是用来卖命的。 面对市场垄断之时,我们最低还能要保留用脚投票的权利。然而面对体制的垄断这种退出成本无限大的境况之时,我们又该如何自处?

          四、自由 退出成本这个概念我认为不仅对垄断的研究非常重要,对哲学的研究更为重要。 我认为,自由底线的探索过程便是退出成本的界定过程。“I quit whenever I want”。任何人或机构打破了这条规则,都是侵犯了自由的底限。市场如此、货币如此、体制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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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7 16:32:53
另外,关于制度问题的讨论:
交易费用的存在是一个大问题。在我这篇文章中假设的框架下,并没有将法律产生的交易费用纳入考量,因为制度参数的纳入本就是经济学的一大难题,非常难以界定。
很多人所说的法律规范性不够,也是一种交易费用,不过社会事物中的宏观交易费中我通常管他叫制度费用。如果完善法律的制度费用非常大,大到难以完善的地步(通常是信息问题),就会产生对现实事件无法裁决的情况。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很难说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

在不引入法律参量的框架下,其市场行为必定有违法的现象。这部分效率的缺失是租值的消散,原因在于产权界定的不够清晰,也就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的初始产权配置就有问题,恶性竞争其租值既然消散。

这篇文章中我不愿意引入制度分析,只是制度分析需要以契约分析为蓝本,所需要的资料实在太大,难以一言尽数,所以只好只论市场,不谈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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