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江临:对周叶中教授剽窃事故的看法
时间:2006年6月11日 作者:鲜江临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 总的看法
1、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叶中教授及其博士生剽窃原北大讲师王天成《论共和国》一案,事实清楚。作为著作人的周叶中教授所事民事侵权,可以认定。
2、此案发作后,周叶中教授对受害人所作的社会之诉,采取放任不理态度,未能表达对受害人的必要歉意,仅仅将侵权责任隐约推向第三人,丧失了作为加害人须采取的必要补救态度。
3、案发后的社会反应,将此侵权案演化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业内外的普遍关注、全国性媒体的介入,导致本案若生民事之诉,可为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4、然而,笔者认为,侵权人作为知名法学家,为建设节约型社会,降低当事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成本支出,于当事人间纠纷的处理,以私下和解为妙,如指派代表向王天成赔礼道歉、并付慰问性赔偿金若干。
5、如王天成拒绝周叶中教授指派和解的代表、本案的共同侵权人某博士的和解努力,周叶中教授仍适宜继续通过媒体向王天成表示歉意。
二、 学术性看法
1、 公权研究是否可以忽略私权的重要性
大陆法学长期依赖的专业分工,导致学者公私分化。研究公法之法学学者,较少研究私法;反之亦然。宪法之学,虽然目标在于规范公权力,但是没有对私权进行纵深的研究,甚至起码的研究,宪法之学亦为空洞之学。公民私权,无论出于自然,还是法定,乃为公权不可侵凌者也。
2、 政治性解读法律案件是否为法学质素
周叶中案,虽有周教授中南海普法晋见执政领袖、王天成奉自由化遭牢狱之灾之“政治背景”杂涉其间,然当今渐为开明之世,未有证据标明此民事纠葛,政治因素将参与并倾斜法理之天平,故政治性解读此纯粹民事案件,并无法学质素。
3、 政治立功情节是否可减轻民事侵权之责
自罗马私法以降,减轻民事侵权之责之诸情形,未见政治立功为法定减轻责任情形之说。
4、 政治反动情节与民事权利之取缔
此问题的追问,恰好是对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分界标准的追问。长期以来,传统社会民刑不分、法政混淆,成就了华夏社会私权不举的漫漫长夜。一国若趋于法治,其国家公民,无论其政治颜色红黄蓝绿黑,民事权利皆为平等而不可区别对待者。
三、 杂七杂八的看法
1、 北大讲师的可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学多如牛毛。在大学之中,北大讲师著述、思想的可抄性较强。王天成纵然具有可抄性,以前的蒲坚讲师、武树臣讲师、齐海滨讲师等老讲师,其后郑戈讲师等后继讲师,其论文和法律思想,均具有较强可抄性。
2、 抄袭的社会效益分析
抄袭是违法的。但是,抄袭传播现代性法学思想,总比抄袭传播落后时代的法学思想为强。我认为,在民主主义时代,抄袭托克维尔,比抄袭希特勒为强。
3、 进中南海的鸡蛋与原生态鸡蛋
在周案案发之前,笔者在某省高速公路上,发现有一则广告“热烈庆祝本公司鸡蛋进入中南海!”。但是,我一直认为非工业化的原生态鸡蛋较好,对工业化操作的鸡蛋的品质,通常表示怀疑――这种怀疑,不是对一只蛋的怀疑,而是对产蛋机制的怀疑。当2005年11月我第一次知晓周叶中教授也是一只被送往“中南海的蛋”以后,我并没有消除对“原生态鸡蛋”法学家的景仰与热爱。举一个例,如本人对季卫东、贺卫方的品质,仍保持了高度的信任。
4、 一法学教授是否可带数十研究生
未经证实的消息报道,周叶中教授一人招收数十名研究生。笔者认为此绝非中央的意思,而可能是部分法学教育者的意思。虽然孔子也招了几十名研究生,但是孔子招生的目的并不在收学费,而现在的招生目的在于学费――因此,对于商业性膨胀的法学教师,尤其是一人敢于招收数十名研究生的法学教师,笔者对这种处于早期资本主义阶段的法学家严重不顾产品质量、不择手段获利的做法是不赞同的。
5、 现今博导是否存在判断能力问题
一个硕导,应当具有促进理解的能力;一个博导,应当对他人的理解实现理解。但是,周叶中教授案发后,丝毫也没有促进社会理解,事主的解释反而增加了知识社会对其行为的不理解,这种缺乏对社会反应判断、处理能力的现象,发生在博导身上,让人觉得很奇怪。
6、王天成是否是个大富翁
法学知识分子著作权被侵犯被“人民法院”受理并判决侵权人赔付者,近年并不罕见。如陈兴良、郑成思所诉诸案,除著作者人格权恢复外,各有数万人民币值之赔付金钱回笼。王天成生在红旗下,长在社会主义社会,混迹于市场经济时代,为什么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了却恩怨,实现著作权人应得之经济利益?王天成是否是个瞧不起几万元小钱的大富翁?
四、 深刻一点的看法
周叶中抄袭王天成,仅是一个小小的民事纷争。但是此案明白地反映了自1990以降,法学学术道德问题――它不仅是周教授个人的学术道德问题;法学研究群体对此案近乎集体性的沉默,折射了主流法学界即所谓的“法学权力”道德修养的苍白及其社会、法律责任意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