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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0
记者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该法律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11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  在国家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的背景下,住房保障法的加速制定与出台,对于中低收入者而言,是天大的喜事。这预示着低收入者在享受国家保障性住房上有了法律的保护。其中,对于**责任主体的作用与义务将更加明确和具体,从而实现**保障公民居住权将做到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我们在保障公民居住权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与群众的期盼还有一段距离。由于住房保障恰恰同市场逐利的方向背道而驰,保障政策要求优先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保障房需要低成本甚至免费供地,对一些地方而言不仅无利可图反而加重负担,因而缺少实施保障房政策的足够动力。更有甚者,打着发展的旗号,为了土地市场化开发的利润最大化,不惜与民争利,大肆侵犯公民基本的居住权利,野蛮拆迁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强拆导致公民自焚的事件。这种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对部分民众的权利侵害上,这样的发展没有包容性,也必然失去正义性。
  住房保障立法的核心是明确**保障公民居住权所应该肩负的主体责任,是明确住房保障的**责任,科学有效地建立完整和可持续的住房保障政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市场化商品房制度无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迫在眉睫。从现实状况分析,住房保障政策存在太大的弹性,**责任不明确,保障措施也很难收到实效。其中经适房政策在各地都出现很多问题,如何从立法层面尽可能化解公民住房保障中存在的矛盾与纠纷刻不容缓,构建住房保障体系,需要旗帜鲜明地遵循民生立场,把**主体责任通过立法的方法确定下来,以便依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
  要使**保障公民居住权的主体责任得到充分体现,一方面要把保障房建设将与地方**的考核挂钩,明确对地方主建保障房者进行行政、纪律甚至于法律的追究与处罚,做到奖罚分明。另一方面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出必须纳入预算,地方**需编制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门需提供税收优惠和用地支持。再一方面要明确地方在土地出让收益中的相当部分必须投入到保障房建设中去,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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