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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5
我这里有一个发生于不久前的比较值得人们深思的案例想与诸位共同探讨一下,其情况恰好同爱丁布鲁克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在某些细枝末节有着相似之处。
先看例子:位于虹口区的江湾医院是一所二级乙等医院,在几个月前曾因两起医疗纠纷颇受非议,其中一起是一名幼龄孩童输液过程中猝死;另一起则是一名高楼坠落成人因抢救不及时而身亡,不幸的是两起事件几乎可以算是同时发生,前后间隔了没两天。事发后,流言蜚语顿时沸沸扬扬地充斥着整个江湾镇的大街小巷,因为两家人竟然同仇敌忾的结合起双方的力量进行聚众闹事。


“聚众闹事”一词的性质比较恶劣,但是这里并非我个人主观假定,想必学习法律的诸位都清楚,凡事应当有凭有据,幼童尸体未及解剖,成人不及抢救的原因也未调查,事情的发生发展不论是对当事人家属,亦或者是医院,都是措手不及的。而两家受害者在事发后的一天,天未亮时便不分青红皂白的堵住江湾医院急诊部入口,不但在大门醒目处架设着大大小小的花圈,还公然焚烧冥纸,风吹之处灰尘四散;急诊大厅更是坐满穿着白色丧服的家属,哭声喊声不绝于耳。围观群众半天下来,差不多填塞了医院外的半条马路,喧闹非常;当然,医院的正常运作就严重受到了影响,而前来就医的无关病人也遭到不必要的干扰,以至于院方不得不采取激烈措施回应,夹杂着警笛声陆续赶来了民警、防暴警出面维持秩序和防止聚众闹事。但考虑到死者家属丧失亲人的悲痛欲绝之情,因此,无论是院方还是警方,统统循循善诱期望能够以理性的方式处理问题,无奈场面已一发不可收拾,混乱仍是通过强制拆除灵堂和驱散人群而终止,而那时已将近傍晚。我想每个参与者、当事人都已是疲惫不堪了吧。
我的讨论内容:似乎每每在医疗纠纷发生的即刻,人们总是习惯于偏袒受害者,而追讨院方责任。是因为“如今是法制的社会”这一概念普及了家喻户晓,所以人人都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为首要准则?!而人人又都懂得采取法律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终极目标?!总之,上述死者家属的种种行为,先撇开其行为本身的性质好坏,实质上他们只是为了引起人们的关注,对医院施加舆论压力,以便于得到来自各方的同情,使医院在最短的时间内给出一个说法,比如:死因、理赔事宜,等等等等;除此之外,我认为,聚众闹事也算得上是一种对医院的报复行为,更可以算得上是一种个人发泄悲痛的途径吧。
明白依法治国,以德服人的基本道理是好事情,没有法律和制度,人们的行为规范就没有一个值得去遵守的依据。最初的法律是为了正义而诞生,时至近迁,法律早已经成为不仅为了正义而存在,更是如刘燕所描述那般,是维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和权利的集合体。打着标有这个集合体的幌子,就能名正言顺了为了自身权利而做出违背这个集合体真谛的行为吗?爱丁布鲁克医院事件中遭受到不幸的父母却并没有采取上述行为,他们转悲恸为力量,通过法律来寄托哀思的方式令我震撼和动容,与江湾事件的死者家属相比较,两者明显不在一个层面上。生活中不公平和不幸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不同的人面对、处理和解决的方式却可以完全不同,我不想对国人以偏概全,也不是崇洋媚外,但的确西方国家的人们在思想上更为先进。这种先进体现在他们所追求的是并不是单纯的人权!简言之就是,国人的权利意识是站在个人这个角度上,而西方人们选择站在非个人这个角度上,这点我们是无从否认的。故而他西方人能够大胆的对法律的不公提出质疑,国人却无力或者胆怯。
西方的法律文化之所以是今天这样的表现形式,追根溯源还是与西方国家的历史背景有着无法切割的联系。就拿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而言,是它提出“反对神权,提倡人性的解放”,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从而促进了人的思想解放,以至于“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正义,宽容与理解,对抗与妥协”的理念得以注入人们的心灵,向导着人生活的方式,思维角度以及价值选择,可以说,法律是与西方国家本身融为了一体。而对国人来说,法律只是国家多元化元素中的其中一个元素,纵观我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具有积极的因素也含有消极的因素,并且有一些消极的文化至今还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方式,社会意识形态,人们的观念,同时也是导致中国法治困境的最重要因素。我这么说可能有些离经叛道,但是,太多活生生的例子证明着这一点。国人嘴上很爱唠叨人权、法治、相信法律的力量,实际上法律于他只是形同虚设,因为他根本不会运用!不然“职业医闹”这与法律相抵触的玩意儿就不会出现。
经过尸解,幼童其实是误吸了果冻也不知是面条堵塞了气管窒息而死,并非传言“青霉素不做过敏试验导致猝死”;而所谓的抢救不及也是因为死者是名瘾君子,由于有暴力倾向戴着手铐,高空坠落后虽立即被送往江湾医院,但是由于身上佩戴金属物品而医疗器械无法进行操作,警方方面问题耽误了解手铐时间,病人本身失血过多才致最后抢救无效身亡。调查结果出来后一切抗议的声音销声匿迹,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理赔了一大笔抚恤金,事件得以告一段落,但类似的事件仍然层出不穷。
教科书上讲,权利是利益加上法律上的保障力。实际上,权利就是公民的利益及可期待的法律上的支持。没有保障的权利称不上权利,而无法救济的权利更不是权利。就拿我给出的案例来看,病人就有他所属的相应权利,医院也有他所属的相应权利,法律既要能保护病人的权利,也要能保护医院的权利,才是真正意义上能够保障权利的法律!法律如何保障权利?归根结底,是如何通过法律更好的实现权利,其实,就是所谓的法治究竟要如何建设的问题,要建设成什么样的法治的问题。有什么样的法治环境自然就有什么样的权利保障,目前看来,我国法律对权利保障比起从前已经有了空前的变革和跨越,但还是需要进一步升华以符合和谐社会这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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