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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8
所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在离婚案中,关于财产支配的问题是最令人头疼的,而房产分割又是离婚案中最说不清道不明的事,这也成了法院判决离婚案中的老大难问题。法官的判决未必能令离婚双方皆大欢喜,亲人变仇人的情况往往都是因为财产分割不均造成的,而目前最高法院针对离婚案中房产问题难以判决的现象,即将推出新的离婚补充条例,明确婚前房产所有权,以解决离婚案的中关于财产判决不公的问题。那么婚前买房属个人的归定,是否诚如征稿中所期待的那么美呢?笔者认为未必!

  先来看看关于婚姻法征稿的内容,《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从表面现象看来,此规定是在充分保护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从而为顺利离婚铺平道路。而按此法内容理解,也能有效地保护一个家庭婚姻的完整性,能够减少离婚案的发生。但实质上来说,房产能否捆绑住破碎的婚姻就值得说道,而且这解释之中,显而易见地将另一方的权利忽视了。

  征稿内容显而易见地是在逃避事实问题,诸如婚前不动产协议,诸如有协议之后房产的归属权做出划分等等,但就忽视了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对于该房产的还贷方面是单独一方再还,还是双方再还的问题根本没有考虑,按此思路出发,也就是说属于房贷的房产,当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贷压力,但当婚变后有一方为此房贷做出贡献的,也只能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按直白的话来说,房产证上写着谁的名字,离婚后这房子就该归谁了,而是不管婚姻双方生活了多少年,两个人共同承担还贷的风险和压力,都可以忽略不计。

  如果说,仅仅是个人财产首付并在银行贷款,而房产又登记首付者名下,在婚变后此房产权就归首付者所有的,这样的规定是将一个人的利益建立在另一个人被损害的利益之上;而针对目前社会婚姻的复杂性,难保房产执有人会因为此规定的出炉而轻视婚姻,因为他不必为离婚之后房产归属问题而焦虑;亦或者恃仗了房产所有者对婚姻珍视的程度,能过就过不能过就离的一种心态;那么在房产所有者这样的思想支配下,另一方委屈求全不得不面对出轨、家庭暴力忍气吞声,也为经营婚姻多年而一无所得的悲惨境况。因为对于婚姻而言,携手到老的基础在于两相悦,而不在于一套房产就能捆绑住标志一生幸福的爱。

  其实讲白了说,该规定的解释充满了前后矛盾,试想如果离婚者双方有婚前协定,那么此协定也就明确了不动产的归属,哪些东西属于谁的都已经清清楚楚,何必要交由法院、法官来判决呢,这岂不是多此一举?而期待该规定出炉,降低离婚率,那也属于华而不实的。幸福的前提不是用一套房产就能捆绑住的,婚姻也不会因为一套房产的存在而不得不生活下去,幸福的生活是在于夫妻双方的相互扶持相互理解。那么轻视了婚姻本质的规定,根本无益于解决降低离婚率,反而会加速社会离婚率上升的现象,因为当主动权被房产所有者掌握的时候,在面对婚姻将要破裂的前提之下,都可能选择放弃,因为他不必为此担负惨重的代价,不必为婚姻的破裂买单,而这个时候,另一方的权益却在无形中被剥夺了。那么,一条不能保护弱势一方权利的法规,岂能让它面世施行,这岂不是有违法的初衷和本质?文:柳随风  转自:http://blog.qq.com/qzone/14682438/12899194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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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8 10:26:06
想到一句话,现在的官员和政策,是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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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8 11:26:31
看来要强强联合,弱弱结合,要门当户对才行。牛啊,不同阶层的人不要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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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8 14:38:47
我都无语了。。 什么都说弱势方权益。
拜托。。。。。
婚前财产一般而言是不受婚姻影响的,同样也包括和婚前债务。

剩下我只是想说, 文章的作者拜托好好的先去看看国外类似的判例或者条款。 别总是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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