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保险。项目交易中存在许多风险,价格波动、不能按时交付以及不能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等等,都可能给投资者或贷款人带来损失。因此需要保险或担保机构的介入,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散,提供类似担保,以促进项目的流动性。碳交易保险可以同时为碳交易合同或者碳减排购买协议的买卖方提供保险。如果买方在交纳保险后不能如期获得协议上规定数量的CER,保险公司将会按照约定提供赔偿;也可以为开发CDM项目的企业提供保险,如果企业在交纳保险后不能将具有很大开发潜力的项目开发为CDM项目,将会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CDM项目开发保险。
套利交易工具,不同的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的碳信用及衍生产品有所不同,且市场存在一定的价差。由于所涉及的减排量相等,认证标准相同且同属一个配额管制体系的减排单位之间的价差及其变化,产生一定的套利的空间。在过去一段时间中,利用市场价差进行套利的工具有了较快的发展,包括:CER和EUA之间,以及CER与ERU之间的互换交易;基于CER和EUA价差的价差期权(Spread Option),等等。
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在过去几年,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发行与减排单位价格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其支付规模随减排单位价格波动而变化。在这些结构性投资产品中,有些挂钩的是现货价格(无交付风险),有些挂钩的是原始减排单位价格(包含交付风险),有的则与特定项目的交付量挂钩。
以CER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具有良好CDM项目开发潜质和信用记录的企业以CER收益权作为权利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CER收益权是一种未来的收益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这种质押贷款时,需要高度关注企业CER收益权实现的风险。对于已获得CER签发的企业需要核准该企业CDM项目CER签发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在联合国注册成功的CDM项目要密切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适当上浮利率以防范风险。
其他的产品包括银行和保险提供的碳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向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为原始碳排放权的开发提供担保;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开发各种创新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或者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金融投资工具,绿色信用卡、碳中和产品等等。
(四)市场参与者
碳金融参与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受排放约束的企业或国家、减排项目的开发者、**主导的碳基金、私人企业、交易所,也包括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参与者的角色可以粗略分为供给者、使用者、投机商和中介四大类。
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是面临排放约束的企业或国家,包括受《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发达国家,欧盟排放体制约束下的企业以及自愿交易机制的参与者等。最终使用者的交易目的是回避和转移价格风险,根据需要购买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以确保达到监管要求,避免遭到处罚。最终使用者即排放单位的购买者,主要是欧盟和北美、日本及其企业,其中欧盟为最大购买者。
主要减排项目的开发者,主要是CDM和JI项目中获得碳信用的企业。排放权的初始供给者,即排放单位的购买者主要是亚洲、东欧、南美和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中中国占优势地位,非洲为新生力量。另外,包括受《京都议定书》约束下的持有配额盈余的企业或国家企业,其盈余配额可能来源于技术升级、产出下降或过度分配。
投机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机交易,以期从价格波动中赚取买卖价差。这些投机商是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他们的存在活跃了交易、扩大了交易规模、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为回避和转移价格风险创造了条件,是碳市场的重要交易主体。
在二级市场中,金融机构扮演着重要的中介角色。如促进市场流动性的提高;提供结构性产品来满足最终使用者的风险管理需要;通过对远期减排单位提供担保(信用增级)来降低最终使用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等等。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者、养老基金等纷纷涉足碳金融领域。目前,全球已经有40多家国际大型商业银行介入碳金融市场。碳市场的交易者和交易流程见图2。

(五)碳基金和碳融资便利
碳基金和碳融资便利(Carbon Facility)是碳金融市场重要的中介组织,是当前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碳基金承担碳市场交易主体的责任,是碳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切实推进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许多国家、地区和多边金融机构相继成立了碳基金,组建了相关组织或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减排或碳汇项目,并购买或销售从项目中所产生的碳信用。
对于附录1国家的大多数实体,特别是中、小实体,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运作能力去寻找和投资CDM项目,它们更倾向于直接购买CER减排信用额。目前国际碳价格波动较大,风险较高,使得这些实体倾向于向从事CDM项目投资的基金组织和企业投资以获得较低价格和较稳定的CER回报。同时,潜在的供给者不熟悉CDM项目流程和交易方式,交易成本非常高。这种倾向为专门从事投资的各种国际基金组织提供了很大的市场机会。
基金组织把中小实体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CDM项目投资大大提高了投资能力,投资方式比较规范,对风险和成本控制严格,所以交易成本也比较低。同时,基金投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集中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大的CDM项目,可以开发多个中、小型的CDM项目,还可以对不同类型的CDM项目进行组合投资以降低项目风险和价格风险。此外,基金组织具有较强的项目谈判和组织能力,能够有效保证投资者利益。
碳基金成为CDM项目融资的一个主要力量。碳基金作为碳交易市场的中介,有效地连接了碳交易的双方,成为了整个全球碳市场的基石。更重要的是在碳市场形成初期,碳基金项目除了它所提供的数十亿美元的直接融资外,也成为了发展中国家项目融资中关键的杠杆资金,以此为信用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市场,成功地促进“京都碳市场”的良性发展,对发起人的企业和国家实现京都议定书的目标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随着碳基金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其业务范围从适应性购买扩展到中介和项目开发整个价值链,对碳市场的稳定作用也越来越大。
目前国际碳基金和融资便利约有50家,其发起人主要是国际和区域金融组织、**和私人部门。世界银行在2004年推出世界上首位的原型碳基金之后,相继成立了12家的碳基金,总融资额从零发展到2008年超过23亿美元,促成186个项目。
六、碳金融交易的风险
作为一个对管制高度依赖的市场,国际碳金融交易存在诸多缺陷,其运行面临着诸多风险。各国在减排目标、监管体系以及市场建设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市场分割、政策风险以及高昂交易成本的产生。
(一)政策、制度和政治风险
碳排放作为典型的负效用产品,其市场完全依赖于法律的强制实施来保证有效运行。任何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变化,以及影响政策和制度潜在的间接因素都会都对市场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政策风险。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产生了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不确定性。《京都议定书》在2008年正式实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国际碳金融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但是,《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广泛争议。哥本哈根会议未取得有效的法律协议,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尤其是CDM机制面临较大的改革挑战,其具体目标和条款还依赖后续国际谈判,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变换的程度有多大?排放大国美国对《京都议定书》的态度到目前尚未确定。所有这类政策不确定性,对碳金融市场的统一和发展都产生了最大的不利影响。
制度风险。由于欧盟对EUETS第一阶段的过度分配以及随后也未出台补救措施,导致两次碳市场价格巨幅波动,使得欧盟讨论是否需要进行市场干预,现已准备好价格控制的预案,在必要的时候投放排放权储备以平抑价格波动。欧盟计划在2012的碳减排量依赖于国际社会对谈判的结果作出调整,同时对碳排放权初次分配引入拍卖及具体的占比,以及2012年引入将航空业纳入碳交易体系,这都将对碳市场产生影响。
政治风险。南美、北非和东欧的原油和天然气输出国和运输国的政局不稳,上述国家的政治事件通过能源影响碳市场。如委内瑞拉和利比亚国内政治事件对原油市场造成动荡。俄罗斯与乌克兰的天然气纠纷对欧洲的16个国家供气造成严重影响,政治事件透过能源市场也对碳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二)经济风险
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显著影响企业的生产扩展和收缩,也间接影响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总量。繁荣期企业生产开工率高,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高,对碳排放单位的需求推高了碳价格。经济衰退期则相反。2008年金融危机使得大部分地区的企业削减产量,停工,甚至倒闭,导致碳需求量萎缩。在东欧,某些企业甚至由碳排放量的需求方转换为供给方,进一步加剧了供给大于需求,导致价格进一步下跌。
(三)市场风险
目前国际碳交易绝大多数集中于国家或区域内部(如欧盟),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多种多样,在交易机制、**管制、地域范围和交易品种以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相关制度安排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形成了国际碳金融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此外,碳价格与能源价格紧密联系,实证发现石油价格和天然气价格对碳价格有重要的先导影响作用,石油价格和天然气价格暴涨暴跌,对碳价格的单向溢出影响非常显著。
(四)技术风险
低碳技术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能源、二氧化碳的捕获和储存(CCS)等技术。低碳技术属于高新技术,目前尚处于研发阶段,尚未成熟,其发展的不确定性较高。技术变化与减排成本密切相关(Bakeretd.2008)。低碳技术发展不仅影响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也影响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的实施成本,而减排成本又是影响碳价格的关键因素。低碳技术的不确定性是低碳经济和碳金融发展最本质和不可控的风险。
(五)道德风险
目前的国际碳金融市场中,尤其是基于项目的市场中,涉及较多的跨国监管机构和注册机构对CDM项目报批和技术认证,这决定项目的成败。由于目前缺乏对中介机构(即DOE)的监管和专业技术的封闭性造成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有些中介机构在材料准备和核查中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如何加强监管并促进项目的审计、验证与监测机构的工作效率问题也相当迫切。
(六)交付风险
在项目市场的原始减排单位的交易中,交付风险(Delivery Risk),即减排项目无法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是最主要的风险。而在所有导致交付风险的因素中,政策风险是最突出的因素。由于核证减排单位的发放需要由专门的监管部门按既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认证,因此,即使项目获得了成功,其能否通过认证而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仍然具有不确定性。从过去的经历来看,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稳定,以及政策意图的变化,有关认定标准和程序一直都处于变化当中。而且,由于项目交易通常要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认证减排单位的国家和具体项目所在的国家),除需要符合认证要求外,还需要满足项目东道国的政策和法律限制。
七、碳金融交易的发展前景
作为一个对管制高度依赖的市场,由于国际合作的不充分,导致碳金融交易存在诸多缺陷。各国在减排目标、监管体系以及市场建设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市场分割、政策风险以及高昂交易成本的产生。但从长远来看,各国统一认识和强化合作的趋势正在加强。
在欧洲,欧盟继续延续着其在减排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安排中,欧盟继续逐步加大减排力度,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如果达成国际协议,将加大减排目标,同时将减排限制扩展到更多的行业(如航空业)。此外,欧盟还打算在第三阶段时,在配额分配中引入拍卖机制,以提高交易的效率。欧盟一贯的积极态度给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施加了巨大的政治压力,澳大利亚已于2007年12月签署通过了《京都议定书》。
在美国,由于2001年布什**拒绝了本应签署的协议,被批评为失去的9年。新任的奥巴马**积极支持减排,推动了有关的立法进程。根据《清洁能源和安全议案》(Wax—man—Markey Draft Bill)的设想:美国在2020、2030和2050年的目标排放水平分别为1990年排放量的96%(削减4%)、68%(削减32%)和20%(削减80%),并以此为基础设定排放配额并加以分配和交易。考虑到美国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排放量占全球总额的25%以上),上述法案如果最终得以通过,对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将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各国不断强化有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促进气候谈判的进程。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为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2008年7月,八国集团首脑会议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但2009年12月由于各国的利益诉求不同,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未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从总体上看,影响碳金融短期发展的障碍尚未消除,碳金融发展任重而道远。但是国际共识的形成以及国际合作的强化,将会有助于扫清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障碍,对其进一步地快速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分歧的存在并不改变全球合作的趋势,国际碳金融交易必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作者: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郇志坚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李青 来源:《金融发展评论》201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