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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1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税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三)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2、加工费:含辅料,不含增值税。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进口一般货物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四、已纳消费税的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消费税税款。
  五、税额减征的计算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标准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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