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1)对下列内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 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③ 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
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①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②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 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④ 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⑤ 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⑥ 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不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3、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4、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包括出口关税税额。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如果进口的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五、完税价格的审定
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时,为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