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可以归结为:为何打球平价租拍,而K歌、下馆子酒水不平价。
二者的不同在于:(1)打球和租拍是两种需求完全互补,打球必然对应着2个(或4个)拍子的刚性需求(相对于打球而言),不多不少。两种需求其实可以看作一体的或一项需求。因而,高价出租球拍,意味着消费者打球需求整体价格的上升,进而影响到整体需求量的下降。(2)至于K歌、下馆子,唱歌、吃饭,是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也是商家的主要业务;酒水饮料,是消费者的非必需性或弹性需求(相对于K歌、吃饭而言),也是商家的增值业务。对第二层需求收取高价,并不妨碍第一层基本需求的减少。
商家对第二层需求收取高价而非低价,其实亦表明消费者总体上平均而言,对第二层酒水的需求是缺乏价格弹性的。对酒水需求价格敏感的较少部分的消费者则不必因为酒水的高价而影响其K歌、吃饭的基本需求。商家不可以自带酒水的规定,实质上是对酒水需求价格敏感的消费者和价格不敏感消费者两类消费群体或市场分割后主要是对后者的价格歧视。打球则不具备分割两类消费群体或市场的条件,因为不管你对球拍价格需求弹性的大小,你都必须租2个拍子,没有商量余地。如果高价出租球拍,则将伤害到对球拍价格敏感的消费者群体对打球的需求。K歌吃饭则因为消费者对两层需求可以分割,进而可实现对两类消费群体的区分和不同程度的“歧视”。
可见,商家可以对第二层需求收取高价或者收取高价对其更有利的成立条件包括:(1)两层需求可以分割,或者第二层需求相对于第一层需求是弹性的,非必需的。这样才可以区分开价格敏感和不敏感两类消费群体,保证不会减少价格敏感者对第一层消费的需求量。(2)同时,对第二层需求又是缺乏价格弹性的,这样,高价才会比低价更有利于增加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