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bajjio在2006-6-29 10:00:00的发言:…黄健翔评论事件与球迷的爱好倾向无关。意迷也好,澳迷也好,都有自己的支持权利。这一事件涉及的,是个人在公用话语权中应有多大权重,以及对话语权的运用能力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得不说,这次黄健翔真的“过了”。
权利,意味着被制约。
掌握公共资源的人应该具有哪些权利,或者受到哪些制约。
不过,这里倒是引出一个新问题,如果欲对黄进行处罚,那么这一处罚又应该依据何种约定(制度)呢?
在解说人权利模糊的前提下,对该权利的解释就很重要了。是什么制度规定说明黄一定违反该制度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