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版研发费用相关会计问题的问询与应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的规定,公司如果需要在科创板上市需要经过多次询问:第三十九条 对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申请,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荐人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第四十一条 首轮审核问询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回复后十个工作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一)首轮审核问询后,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二)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未能有针对性地回答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或者本所就其回复需要继续审核问询;(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仍未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要求;(四)本所认为需要继续审核问询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及时、逐项回复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相应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于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回复后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的内容。第四十七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因此公开化的问询与回复是科创板公司发行上市中的必须经过的重要环节,对其中涉及到的关键会计问题进行分析不仅有助于理解交易所的监管逻辑,而且能够为其他后续申报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提供有益借鉴。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因此与研发支出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被问询的次数较多,一般包括几个方面:
(1)发行人研发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比如是否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是否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是否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
(2)发行人的研发支出归集是否准确,项目明细、数据来源及计算依据是否合规,是否与相关研发活动切实相关,是否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是否存在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费用加计扣除目的虚增研发支出的情形;
(3)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与研发活动的流程相联系,是否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的周期,划分依据是否完整、准确披露;
(4)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否均已满足,是否具有内外部证据支持,包括技术上的可行性,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等;
(5)研发支出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存在差异的原因。
下面例举一些已过会的科创版公司关于研发费用的问询问题:
一、研发费用率过低、过高以及年度变化趋势异常都很可能会被质疑存在研发内控制度缺失、费用归集不合理等问题
1、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致同(第一轮问题25):发行人近三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只有5.26%且逐年下降,请发行人:将研发费用金额与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不同公司在研发投入上的差异情况、原因以及对发行人在未来竞争中技术储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事项,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少计研发费用,或由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代垫研发费用的情形,并发表意见。(第二轮问题11):请发行人说明:研发部门报告期内运行情况,与公司其他部门是否有严格的界限,包括人员编制、职责分工、财务核算等方面是否独立,公司是否设立研发台账,会计处理是否按研发项目明细核算;人均研发费用偏低的原因;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2、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天职国际(第一轮问题15):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研发费用不包含光罩摊销费用、技术服务费用、折旧摊销费用的原因,研发费用率相对偏低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以及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具体核查范围、方式。
3、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致同
(第一轮问题48):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3,221.09万元、3,752.83万元、5,023.82万元,主要为职工薪酬和服务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研发费用逐年递增的原因;(2)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天健(第一轮问题15):研发成果对公司业务的实际作用,研发投入是否主要围绕核心技术及其相关产品,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合规、研发投入是否主要围绕核心技术及其相关产品。
5、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毕马威(第一轮问题20):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投入的金额分别为5,166万元、6,852.75万元、8,248.2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研发投入的核算依据,是否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投入的情形;(2)报告期内税务机关对发行人研发费用的认定金额,与发行人申报报表的差异并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部分公司还被要求提供研发费用的明细以及各个项目的占比,甚至每个项目消耗的具体材料,比如:
6、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信永中和(第一轮问题35):请发行人披露:(1)各项研发费用明细的占比情况;(2)结合研发人员平均数量、人均薪酬等分析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公司自主研发项目与承担的各类研发项目在资金、人员、材料、设备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上如何区分,是否存在混同的情形。
(第二轮问题11):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如何区分生产相关和研发相关的设备、人员、材料,公司将客户需求研发计入研发费用而非对应生产成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按照问题要求重新回复首轮问询问题35;(3)详细说明公司自主研发项目与承担的各类研发项目在资金、人员、材料、设备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上如何区分,是否存在混同的情形,说明科研经费是否专款专用,说明未采取专户储存资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C919相关项目为例说明生产成本、研发费用、科研经费和政府补助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对与各类研发性质活动的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轮问题5):请发行人:(1)明确说明机器设备用于生产制造和研发活动的制度安排和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混用情况;(2)按照内部研发和客户需求研发的工作性质披露各期研发费用金额,说明公司与区分两者相关的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研发支出的费用化与资本化
1、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毕马威(第二轮问题12):请发行人披露:(1)结合内部研究开发活动的实际情况、医疗器械行业通常的研发节点和周期、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的确认依据及核算方法、可比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具体节点等方面,披露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政策是否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及行业惯例,披露开发支出包括的具体费用项目,历史上是否保持一致性,并分析报告期内开发支出的波动情况;(2)报告期与资本化相关研发项目的研究内容、进度、成果、完成时间、经济利益产生方式、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出构成。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研发管理制度及内控管理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具有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核算基础,会计处理是否一惯,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及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等;(2)发行人按照《研发项目考核激励制度》对每个项目设置18个里程碑节点,请结合18个里程碑节点的具体内容以及各个节点考核和激励情况,分析里程碑节点同项目阶段、资本化节点、实际激励情况的匹配性;(3)核对历年产品首例人体临床试验的时间和发行人资本化时点是否匹配,并提供临床批复复印件作为问询函回复其他文件予以提交。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4的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对研发支出资本化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第三轮问题1):根据问询回复,公司的研发项目在产品成功完成首例人体临床试验时予以资本化。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列表分析医疗器械行业产品设计确认及转移到上市前准备阶段的相关细化节点,包括伦理批件、临床批件或临床备案、试验人员招募、首例临床手术等,以及各节点应该或可能获得的外部及内部证据;(2)结合境、内外资本市场医疗器械行业的上市公司、科创板目前在审医疗器械行业的公司,对比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具体节点,分析发行人资本化节点的合理和谨慎性;(3)说明从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即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会计政策,历史上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会计政策是否保持了一贯性;(4)如果报告期内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全部费用化,补充测算费用化金额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情况并发表意见。
2、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天职国际(第一轮问题15):请发行人披露:研发流程及各环节产生的具体费用、金额,对应的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具体会计政策,研发成果未结转无形资产的原因,未来该政策是否持续执行,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说明具体核查范围、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3、南京微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中天运(第一轮问题36、问题39):2018年1月19日董事会决议,从稳健的角度考虑,公司内部研发项目的之处于支出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资本化,公司对于无形资产、开发支出资本化部分费用化后,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前期数据进行追溯。请发行人说明:(1)披露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会计政策调整是否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的周期及行业惯例;(2)费用化研发项目的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3)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充分的证据,变更后是否提供了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4、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毕马威(第一轮问题2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开发支出的期末余额分别为7,272.53万元、10,603.70万元、14,641.78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将“取得药品上市前最后一次临床试验批件至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如取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的费用予以资本化”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发行人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不一致,如有,请说明原因;(2)说明西达本胺针对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为“开始II/III期临床试验”,与西达本胺(激素受体阳性晚期乳腺癌)、西格列他钠资本化时点不一致的原因;(3)说明西达本胺针对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在2010年就进入II/III期临床试验是否真实;(4)结合开发项目的临床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开发支出减值情形以及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