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对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未来能否继续销售私募股权类产品的内容引发行业热议。业内人士表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在股权投资基金募资及后续对投资人服务等环节中扮演重要角色,第三方机构若无法代销私募股权类产品,或加剧一级市场募资的困境。
近日,证监会发布《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尽管《销售办法》是针对公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新规,但业内人士认为,其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其中,《销售办法》第九条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售办法》第三十八条更是直接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资金垫付或者担保等;不得进行股权投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位私募股权业界人士表示:“新规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范围限于公募基金和私募证券产品,而对于私募股权以及其他基金未作相关的规定。目前来看,《销售办法》确实给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尤其是没有独立资管能力的、以代销为主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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