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部分
1、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一步核查说明发行人前次IPO申报的简要情况,发审委否决意见和关注问题的具体落实情况,前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原因,并就发行人前次申报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两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的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重要经营业务数据等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请列表对比分析)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二次申请IPO常见问题】
2、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所得税缴纳情况,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出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历次引入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请说明其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并就上述自然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3)补充说明核查并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合伙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有无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采购销售交易或其他往来。(4)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设立员工持股公司的原因,自然人合伙人的选定依据,股权增资的定价依据,相关的股权激励计划安排或其他形式的约定以及该等安排或约定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稳定。
3、 请发行人说明自然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4、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5、 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股权及业务沿革。
6、 (1)请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家庭关系密切成员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交易汇总表,相应关联交易占销售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比例;补充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发生的未来持续性,补充注释各项"占比"的具体含义和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初关联方的总体情况,报告期内被清理的关联方的总体情况;逐项说明投资被清理的关联方的原因,关联方被清理的原因,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间或注销的最新进展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在被清理前后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被清理关联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关联方清理对发行人独立性和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关联方的存续情况,逐项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是否有重叠),具体资产、负债规模及分布,人员及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有重叠),财务及经营成果,机构,商标及商号的使用及权属情况等方面的对比情况,结合上述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有同业竞争。(5)对于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应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发行人采购内容、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交易对方销售的比例、未纳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结合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独立性的影响;对于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应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发行人销售内容、发行人销售金额占交易对方采购的比例、未纳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结合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对发行人销售独立性的影响。(6)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关联方转让和购入资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转让和购入资产的具体内容,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的作用;对于转让的资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转让的原因,转让后发行人如何寻找替代生产方式,该资产转让后是否仍发挥效用,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对于购入的资产及专利,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购入的原因,购买前发行人如何解决生产(该资产及专利是否在购买前就对发行人产生效用),转让价格的公允性;(7)对于从关联方处无偿受让专利、无偿取得专利实施许可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等资产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的作用,发行人取得前如何解决生产(该资产是否在取得前就对发行人产生效用),转让价格的公允性,无偿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由前身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更名手续办理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碍或对其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8、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取得的各项资质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业务需要的所有资质。
9、 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10、 请发行人结合主营业务和模式情况说明生产人员大幅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报告期内出现劳务派遣用工、临时用工的原因及背景,说明劳务派遣员工、临时用工在发行人业务中所负责的工作;说明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从事工作性质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特点,劳务派遣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劳务派遣、临时用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比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与在册员工的人均薪酬,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方式减少人工成本增加利润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劳动法》对发行人劳务派遣行为、临时用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是否利用劳务派遣方式增加利润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1、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曾存在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情形。(1)请发行人披露以上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原因、注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债权人告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注销后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披露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环保等规定而遭受处罚的情形,存续期间有无税收被追缴的风险,有无尚未了结且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债权债务;(3)披露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共享管理平台、研发设备和专利技术、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情形。(4)请发行人提供关联方注销前的主要财务数据。现存的关联方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前及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13、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颁发主体是否具有权威性,对于非权威机构发布的相关内容不得披露。
14、 请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15、 请发行人结合母公司、子公司的经营情况、相互交易情况等,说明子公司的业务定位、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关系;结合目前资产、人员、业务等方面说明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未来规划。
16、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曾任职于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 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说明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和理由。
18、 (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研发人员构成,各自的技术专长领域,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出现变动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公司采取何种方式确保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公司研发的模式、组织实施方式以及公司防止核心技术、保密工艺泄密的具体手段和措施。(4)结合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9、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注册商标专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有商标、专利的法律状态及应用情况,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2)相关商标、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3)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与相关合作方的利益分成机制,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20、 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21、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进一步细化披露下列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时间及主要内容,说明相关制度是否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2)报告期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次数、出席会议情况等。说明"三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要求;是否存在管理层、董事会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等要求行使职权的行为;(3)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出席相关会议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如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对有关决策事项曾提出异议的,则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4)公司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时间、人员构成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5)公司针对其股权结构、行业等特点建立的保证其内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公司治理完善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与公司高管及员工谈话、查阅有关材料并调取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会议记录、纪要,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是否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3)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4)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5)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不良记录;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是否知悉公司相关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作用;(6)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是否能提供充分保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明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