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央行于2009年11月正式上线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子票据”)系统,这是我国商业汇票电子化的一个新里程碑。财务公司作为可以参与的金融机构,一起积极参与央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设,本人有幸参加了人民银行在长沙举行的培训,对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模式有了一些新的认识,结合本人对票据业务的理解,认为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采用同业代理模式比采用直连人民银行系统的模式更有利,既可以防止系统重复建设,减少新的金融风险点的产生,又可以使经济和社会效益发挥到最大。
电子票据是一个新事物,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人行相关领导语),由于时间较紧,就我对电子票据、纸质票据的理解以及我公司未来票据池建设的设想做了一个分析,难免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电子票据的接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直连”和“间连”,另一种叫做“同业代理模式”,个人认为这种模式可以理解为“间接的直连”。由于“间连”只能做纸质票据的查询和登记,不能做电子票据业务,在这里不予以考虑,因此可供选择的就是“直连”和“代理”两种模式。
所谓“直连”,就是财务公司自己购买软件系统与人民银行电子汇票系统对接,利用此系统为成员企业开具电子汇票业务及相关业务的服务;所谓同业代理模式,就是财务公司不用建设直连系统,而是利用商业银行提供的代理服务为成员企业开具财务公司为承兑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及办理相关业务。
要决定采用哪一种接入模式,首先必须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我们需要做什么,二是这两种模式“能做什么”。如果某种模式不能满足需求,则予以排除。如果这两种模式都能满足需求,则选择较为安全的代理模式较好。
未来票据管理需求分析:
一、出票
1、集团成员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公司提供的体统(此系统可以购买也可租用银行的)对外开出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成员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公司提供的系统对外开出财务公司承兑的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直连模式无法做到)
3、成员企业对外开票时将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些保证金可以被财务公司集中起来。
二、收票(票据池的建设)
1、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池的建设:将企业收到的纸质商业承兑汇票集中管理。(直连模式无法做到)
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池的建设:将企业收到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集中管理。
三、票据池的运作
关于票据池的运作模式我们在以前探讨过(参看《中国财务公司》第94期之《财务公司对成员企业银行承兑汇票集中管理的探索》),电子票据业务推行后有了一些变化,最主要的是两个:财务公司可以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由纸票时期的六个月延长为一年,以前的一些探索将作以下修正。
1、两个票据池合理的转换:由于电子票据的兑付期为一年,而纸质票据的兑付期为六个月,这一时间差给我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操作空间。企业收到纸质票据后将票据质押给财务公司,企业在对外支付时以质押的纸质票据为限开具以财务公司为呈兑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由于存放在票据池中的票据的平均到期日小于开出票据的平均到期日,也就是说,当资金池中的票据到期兑付成现金后,开出的票据还没有到期,这部分现金存放在保证金户中就会产生利息,如果结合财务公司的“现金池”业务,将这部分存款转化为同业存款或定期存款,收益将更加可观。
举例说明:
假如每年存入“纸质票据池”的票据为10亿元,平均到期日为4个月,每年以纸质票据池的票据为质押,开出的电子承兑汇票也为10亿元,平均的到期日为12个月(这样就可相差8个月),转化为财务公司的同业存款后按目前1%的年利率计算。可以获得的收益为:
1000000000*1%/12*(8个月)=664万
如果把这些变现后的票据形成的保证金集中起来,加以更为合理的利用,收益将更加可观。
2、集团成员企业找财务公司开票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一部分保证金可以通过票据池集中起来。将不受承兑汇票保证金不能集中的限制。
3、财务公司可以开具承兑汇票与贷款业务的巧妙结合:对于资金短缺,但又急于对外付款的企业,以前的模式是在财务公司贷款。即便财务公司给与优惠利率,对企业来说融资成本也相对较高,而且财务公司要动用现金资源。现在因为财务公司可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就可以做到既可以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又可以不动用现金资源,财务公司和成员企业都可以得到好处。
举例如下:
某企业需要对外付款100万元,符合开具汇票的要求,但资金一时短缺。
财务公司根据该企业的信誉度及评级水平,确定保证金的比例,假如为50%,财务公司为其办理50万元的贷款手续,企业收到贷款后交给财务公司作保证金,财务公司给其开出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
企业可以以一半的融资成本获得所需要的资金,财务成本大大降低。
财务公司的贷款资金转了一圈又回到自己的手里,不同的是多了一个可以收取企业利息的合法的贷款手续,有点空手套白狼的意思。但又合理合法。这可能就是金融的魅力。这一功能如果合理利用将大大增加财务公司的收益。需要说明的是,财务公司因为要兑付将来到期的票据,增加了或有负债,需要在贷款时让企业作一个100万元的担保。(对此业务我已经咨询了律师,应当是没有问题的),这一业务的开展将大大提高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企业融通资金的功能,将可以更好地为集团成员企业服务。
四、其他相关业务
银票承兑、保证、贴现回复、转贴现、再贴现申请、质押、提示付款、追索、拆票业务等
通过分析未来票据业务的需求。我们发现,代理模式能够满足以上所有的需求,而直连模式无法满足我们建设“纸质票据池”的需要,除此以外,代理模式比直连模式还有更多的优势。
代理模式的优势分析:
一、直连模式无法满足财务公司“纸质票据池”的建设,还需求助代理模式:财务公司建设的“票据池”应当是一个包含所有承兑汇票的泛集团的的“大票据池”,这个票据池不仅包含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也包含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而直连模式只能满足电子票据池的建设,而无法满足纸质票据模式的建设(或者说不方便满足)。因为集团成员企业的分布不集中,大集团更是如此,而财务公司没有分支机构去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纸质票据池的汇集服务,如果下到成员企业去收集,将增加传递过程中的风险。即便收集上来,票据的保管又是一个问题。如果将纸质票据池的建设委托给银行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因为按照我们的设想:整个集团由财务公司牵头选择一家服务好、优惠条件多的银行进行合作;各家成员企业就近在该银行的分支机构开设保证金账户并将收到承兑汇票质押给财务公司;该银行负责承兑汇票真伪的查询、登记、保管和到期兑付。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随时随地查询本企业的承兑汇票情况。也可将存入池中的承兑汇票作质押开出新票用于支付。
二、直连模式无法帮助企业开具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而纸质商业汇票还将长期大量地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是纸质商业汇票唱主角,而代理模式可以帮助成员企业开具纸质商业汇票:根据银行相关人士的介绍,人民银行的电子汇票计划在两到三年占到总汇票量的30%。也就是说纸质票据在今后还会长期存在而且数量可观。直连模式不能开具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而代理模式不仅可以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而且可以委托银行开具纸质商业承兑汇票。既然未来纸质票据还将长期大量存在,交易对手要求成员企业开具纸质商业汇票的业务也还将大量存在。直连模式无法满足这一长期而大量的需求。另外,如果我们进行了直连就会有两个票据池,一个在财务公司,一个在银行,管理起来肯定不如一个方便。而采用代理模式不仅可以开具电子票据,而且可以开具纸质票据。而且可以将这两个票据池合二为一。方便成员企业和财务公司操作。
三、代理模式比直连模式的速度快,手续简便。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若持票人或承兑人的接入点有一方为接入财务公司,则不得选择“线上清算”模式。持票人选择“线下清算”方式并且持票人接入点为财务公司的,填写提示付款信息时需要在“提示付款人备注”项中填写其提示付款资金入账信息,包括持票人开户行号、持票人账号和持票人联系电话。由于线下清算速度慢且手续繁琐,肯定不利于财务公司票据的推广。而代理模式则可以回避此问题。
四、保证金的归集代理模式比直连方便。直连模式需要各成员企业在我公司直接存放保证金,代理模式只要我们选择好合作银行,要求企业在该行开设专用的保证金账户,由于银行分布广泛,可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要求。然后财务公司将这些资金汇集到财务公司。管理起来也一目了然。
五、代理模式比直连模式的系统风险小:这是一个老生长谈的话题,但又不能不提。电子商业汇票是新型的无纸化的支付结算工具,它是流转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的数据电文,因此诸如票据的真伪、保管、传递、诈骗等原有票据市场常见的风险将不复存在。然而,电子商业汇票面临的风险基本上就等同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所面临的信息技术的安全风险问题了,比如说数据文件丢失、系统运行瘫痪、网络遭遇攻击,各种病毒入侵等。我们必须看到这些风险的存在。虽然财务公司未来建设的系统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防范,但一般无法像银行一样进行异地的灾备等。虽然也叫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但与银行的电子汇票系统将不可同日而语,就如夏利也是汽车,但如果要长期像奔驰汽车一样在高速上跑那是很危险的。而且对集团财务公司而言,票据系统的风险比现金管理系统的风险更大。如果现金管理出了问题,在我们集团内部可以解决(家丑可以不外扬),而如果票据系统出了问题将会造成债权债务的灭失并波及集团外部的交易对手,影响范围将更为广泛。
六,财务公司如果让银行代理,可以做到“狐假虎威”(注:在此不是贬义,可以理解为聪明的人借靠强大的人),目前,许多小银行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尚不能得到认可,像类似我们这种中小型财务公司开具的商业电子承兑汇票在社会上的认可程度如何?尚未可知!但可以肯定,一开始肯定不如一些小商行开具的票据。如果我们借助某家商业银行代理可能会好一些,许多人会因为对该银行的信任而信任我们。就如许多商品摆在大新超级市场与摆在小卖部的销售量是不同的一样。
六、代理模式比直连模式前期投资少,运行、维护费用低。虽然财务公司,一般都“不差钱”,但因为如果不花钱能办事肯定比花钱办事要好。财务公司自己建设直连系统,须有大量的、持续的投资和维护。如果要把这一系统建设到银行系统的安全程度,恐怕许多财务公司就不敢说“不差钱”了。如果那样,可能也没有必要,总有点本末倒置的感觉。
七、代理模式需要财务公司承担的责任少。如果出现问题,有代理行帮助我们解决和承担。而直连模式遇到问题,责任只能由财务公司承担。看看下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的这些规定,就知道未来直连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只摘录了一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接入机构指的就是采用直连模式的金融机构)
第八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未对接入机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七)接入机构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接入机构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严重不符,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九)接入机构的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一)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除前,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
(十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这么多的规定看着都晕,稍有不慎将赔偿损失并被予以罚款。如果使用代理模式,则许多的责任就可避免。
八、代理模式比直连模式上线时间短:直连的时间至少四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而代理的时间较短。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代理模式至少比直连模式至少提前四个月的时间产生效益。
九、代理模式更有利于在企业的推广。财务公司自己的系统如果要获得成员企业的信任和支持肯定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代理系统是银行的系统,对于银行的系统安全大家还是较容易接受和认可的。
十、代理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假如本篇的文章的论据部分或全部错误,代理模式无法满足我们的需要,再考虑直连也不迟。
十二、如果仔细分析一下,代理模式和直连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
其实对财务公司而言,代理模式和直连模式其实并无本质区别,都可以理解为直连。因为直连模式借助的是软件公司提供的系统为成员企业,代理模式借助银行提供的系统为成员企业服务,既然都是别人提供的系统,在业务处理上是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将银行也看作一个系统供应商,这个问题就好理解了。所区别的是银行的系统是现成的,而直连系统需要我们自己建设;直连模式是软件公司在为我们提供服务,而代理模式是银行在为我们提供服务。在费用的收取上,直连需要我们购买软硬件并持续缴纳软件的运行维护及升级服务费,代理模式需要我们给银行缴纳使用费。
通过下面两个图例,也许更好地说明此问题:
直连模式图示

代理模式图示

可以看出,除了系统提供者(可以将银行看做系统的提供者)不同以外,其他部分完全相同,需要再次提醒的是第一种模式的成员企业通过该系统只能做电子票据业务,而第二种模式的成员企业不仅可以做电子票据业务,而且可以做银行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一种模式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中心系统的直连需要财务公司实施,第二种模式的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中心系统的直连需要银行去实施。
综上所述,直连模式与代理模式本质上都是直连,因此直连模式能做的事情代理模式都可以做,代理模式能做的事情直连未必能做(比如纸质票据的开具和纸质票据池的建设)。而且代理模式对财务公司来说风险要小、责任轻,成本低、周期短、易推广、速度快,我们不妨试试代理模式。况且代理模式“进可攻、退可守”,即便将来直连模式有了长足的进步或者有了我们尚未发现的好处,再改直连模式不迟。
以上是本人对电子票据代理与直连模式的一些看法,一家之言,仅供参考。不对之处,请指正。
作者:天津渤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延博 来源:中国资金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