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西方自由文化的理性优位而言,其原因在于:第一,对理性的神圣性的认知。虽然希腊人是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突破自然于生存的限制与束缚中,产生了对自然认识与改造的理性精神,但由于古希腊思想文化的最初表现形式是神话,而“在古希腊神话中,理性和智慧被看作是对神性的分有,是从神那里获得的知是非辨善恶的能力”瑧瑏。所以,追求理性、服从理性,是古希腊人的崇高使命和神圣职责。安那克萨哥拉说“在理性兴起的当时,一切事物处于一片混乱之中,理性规定了次序和条理”瑨瑏,所以理性担当着为世界的立法者。亚里士多德也认为“理性观念同人性相比,理性观念是神圣的,那么,以理性观念为根据甚或同人们的日常生活相比较,以理性观念为根据的生活也一定是神圣的……对于人来说,这就是以理性为根据的生活,因为它才使人成为人”瑩瑏,所以与中国人伦文化将善作为人立命之本不同,古希腊注重人的理性,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没有通过理性审慎过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第二,对理性的热爱与追求。古希腊人对理性的追求最集中地体现在对纯粹理性的态度方面。这也是古希腊文明区别于其他古代文明的重要特点。“所谓纯粹理性,指人超出一己的感性欲望和利害关系,不求功利和不计得失地探索各种抽象和思辨的问题,如世界的来源,事物的本质、思维的形式、存在的意,以及绝对和完美。”瑠瑐古希腊的纯粹理性突出地表现在其哲学中,如代表规律的“逻各斯”的探讨中。可以说,对纯粹理性的追求实际是上一种自由的超越精神的体现,超越有限到无限,超越已知到未知,超越不足到完美,超越相对到绝对,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元动力归根到底就源于此。这样一种精神在古希腊哲学晚期当神秘主义和唯灵主义兴盛时逐渐衰落,但它却以宗教理性的方式保留下来,体现在对至善、至真、至美的基督教的上帝崇拜中。没有古希腊对纯粹理性的热爱,也许基督教的上帝也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因为宗教理性虽然是纯粹理性的变异,但精神的血脉是相同的。第三,对个体价值、个性与权利的尊重。古希腊的理性是在人与自然的分化、人与自然的改造中产生的,当人类一旦从自然万物中分化出来,也就意味着人与自然的天然纯朴、亲密一体关系的被打破,也意味着人与自然的分离,意味着人类主体意识的萌发与觉醒;当人类具有了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甚至是驾驭自然的能力和实践活动,在对客体自然的实践活动中使之尽量满足主体人类利益的需要,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中便开始占据着支配地位,人的理性能力便形成与体现,由此“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这便是古希腊哲学家从哲学的角度对人的个性和主体性的肯定,也是古希腊在对自然生存条件不断征服过程中对人的价值与能力肯定的哲学的表达。黑格尔说,这里说出了一个伟大的命题,从现在起,一切都围绕着这个命题转。因为人发现了自己。同理,当个体随着古希腊血缘关系的被打破,从天然地依附于群体或氏族部落的关系的制约中解放出来;当个体随着社会分工的产生与发展,从机械团结和相似性中逐渐分离,个体的主体意识也就在因分工而导致经济活动的不同性的基础上孕育与培植;当个体的财产随着古希腊所颁布的法律得到保护,个体的经济活动便拥有了持久动力源的存在。个体意识也就得以显现。个体意识一方面突出地表现在行为处事具有自己的独特的判断力上,自己选择自己的生活“,个性是人的本质特征,它是古希腊最主要的特征,它决定了希腊取得成就的途径,它是希腊人热爱自由的原因,也可以说是他们热爱自由的结果,究竟是原因还是结果,决定于你从哪一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每一个希腊人都有一个强烈的愿望,要求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自己的行动由自己选择,一切问题都通过自己的思考,”自己成为自身的主体,另一方面通过对财富的追求、对艺术才华的展示等表现自身的能力与价值。第四,对法律的重视。法律精神与自由精神相关,如果个人的自由发展到极端势必引起社会的冲突,所以,从社会的存在和维持的角度看,法是对自由的一种外在的限定。法律又是理性精神的产物,建立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人们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认为这种制度符合他们的利益,保护他们的权利,体现他们的价值,是自己最有利的一种理性的选择,是对人性与社会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古希腊的法治理论有两个基本的公设,一是目的论与价值观,一是性恶论,目的论是正义论原则,即制定城邦法律的意图是正义原则的实现,在此情况下,公民能够在城邦中过上优良和幸福的生活。”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正义和善德的制度。”而性恶论是主张人之初,性本恶,或至少人性中有恶和自私自利的一面,因此必须制定法律,促使人性向好的方向发展。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指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是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24]正是古希腊社会整体上秉持这样的理念,所以尤其注重法律的功能与实施。第五,古希腊道德教育的智德统一,以智为本的特点。在古希腊哲学注重对纯粹理性的追求、对智慧、真理的精神引导下,与中国教育以道德为本、重人伦之道不同,古希腊的教育虽然包含道德教育“,但并不把教育的目标等同于德育的目标”,而且即使在道德教育中也表现注重理智德性和崇尚知识的特点。苏格拉底就提出“:知识即美德”,柏拉图则继承发展了他的思想,提出代表一切事物的共同本质的“善的理念”是人的行为所必须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源,这样古希腊的道德教育就体现出以知为本,知德统一于知的特点。瑥瑐正是由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造就了西方自由文化的理性优位的特征,虽然理性优位对西方社会的发展、知识与科学的进步有着巨大的作用, 但在自由文化的母体里易于产生利己主义也是不容置疑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哪一种的文化形态,社会要存在和发展,利他主义的道德倡导就是必需的和必然存在的。儒家的以“仁”为核心的利他主义思想和基督教的以“爱”为核心的利他主义思想就是中国和西方在很长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利他主义思想。因此,对儒家利他主义和基督教利他主义产生的预制因素的探讨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在利他主义伦理道德思想上将神圣性与世俗性有机结合,不失为对传统思想进行现代转化的有效途径和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