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背景
科技企业孵化器(Business Incubator)的概念由美国人约瑟夫·曼库索于1956年首次提出,并由其在美国纽约州北部贝特维亚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近20多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很快,至今全世界已有约4500家,在经济增长与解决就业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由于社会专业化分工而产生的旨在促进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它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完善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繁荣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国家推出科技体制改革,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诞生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1987年5月,联合国科技基金会主席鲁斯坦·拉卡卡先生(Rustam Lalkaka)向我国提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议,得到了积极的响应,同年6月,我国第一家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者服务中心———在武汉成立;1988年8月,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因此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也被称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其主要任务是:创造有利于高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培育高科技企业;培养科技企业家;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向高新区输送孵化成功的高科技企业。
近年来,在国家火炬计划的指导下,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了快速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数量、规模、种类、基础设施、社会网络、服务功能和质量、孵化效果等方面实现了全面的突破,创业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和国际化水平有了不断的提高。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涌现了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创业园、国企创业孵化器、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多种类型。据2008年末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已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近600家、孵化场地超2千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超过4万家,占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1/4,创造直接就业机会80万多人,其中近46万科技人才;累计毕业企业2万多家,培育出无锡尚德、武汉凯迪、成都国腾、迪康等50余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年收入亿元以上的大型公司有600多家。在技术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形成和企业家的培育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初步营造了科技创业环境,整合了科技产业化资源,融合了科教与经济发展体系,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体制。科技企业孵化器架起了连接科技与经济的重要桥梁,成为区域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吸引和聚集科技人才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强大支撑力量,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不仅为国家增加了新的税源和创造了就业机会,更重要的是培育出一批未来的企业家,造就了一批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 科技企业孵化器外部性的分析
外部性(externality),又称外在性、外部效应、溢出效应,指的是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于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一种未能由市场交易或价格体系反映出来的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并未全部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从而导致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大效率,即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根据这一定义,外部性分为两种情况:当个人或厂商的行为使他人受益,却没有得到补偿,即市场主体的行为引起的收益不能全部由自己获得时,称之为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当个人或厂商的行为使他人受损,却没有承担成本,即市场主体的行为引起的成本不完全由自己承担时,称之为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都会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按照外部性的理论分析,可以知道,科技企业孵化器存在外部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向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时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并且这个外部性是非常显著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产生的正的外部性效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企业、企业家、劳动就业、新增税收[3]。正如被中国尊称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父”的鲁斯坦·拉卡卡先生(Rustam Lalkaka)所说的“:在一家孵化器里,除了有雇用着200多名员工的大约20家孵化企业以外,对**与社区的实际利益更来自于从孵化器毕业并取得了高成长业绩的企业。虽然通常来说孵化器的目标是创造工作机会,但本质上讲,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在‘生产’企业,其中一些企业可能以指数形态成长并创造着大量的工作机会和财富”[4]。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科技企业孵化器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其不仅有利于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更能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培养企业家,创造就业和繁荣经济,有利于整个社会。可见,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带来的最终效益是外在的,是属于全社会的,具有正的外部性。
按照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外部性的存在使资源配置偏离了帕累托最优状态。科技企业孵化器由于具有显著的正的外部性,导致其收益不能全部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所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存在差异,其外部正效用(社会收益)远远大于其狭义收入(私人收益),这就造成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激励机制不足。科技企业孵化器私人生产势必导致供应不足,私人部门不会有经济动力去提供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从中获利,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供给达不到效率所要求的规模,从而限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
三、 科技企业孵化器外部性的解决与运营制度的选择
一般而言,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经典途径有两种,一是补贴途径,一是产权途径,通过这两种途径可以不同程度地解决外部性问题。
(一)补贴途径
补贴途径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Arthur Cecil Pigou)提出。他在其1920年所著的《福利经济学》中第一次提出因外部性等因素引起市场失灵的**解决方法,即著名的“庇古税”法,其基本原理是:当出现正外部性时,**应当给产生正外部性的经济主体一定的津贴,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等,以鼓励其发展;当出现负外部性时,**对产生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课以赋税,转补给相应的受害者,使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等,以抑制该经济主体的生产。这样,就会消除私人边际成本或收益与社会边际成本或收益之间的差异,使资源配置重新回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科技企业孵化器由于存在正外部性,社会边际收益大于私人边际收益,最终不能使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为维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正常运转,**有必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扶持和补贴的方法。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补贴可以分为政策补贴和财政现金补贴两种。
政策补贴———是通过**制定相应政策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如给予税费减免、贴息贷款等等,使科技企业孵化器逐步形成自身的“造血”机能,走上自我发展之路;
财政现金补贴———是**直接予以现金补贴的方式。为了在补贴的同时形成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激励机制,财政补贴的数额可按孵化器做出的实际贡献确定,这样,可将**的补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营业绩挂钩。
在采用补贴途径时,我国典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制度是“完全事业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完全事业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社会公益性组织,其投入主体主要是**,组织形式大部分是**科技管理部门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辖下的一个事业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人员由**派遣,运作经费由**拨款或部分拨款;经营目标是按**发展目标或为高新开发区培育企业,提供创业的依托条件。其主要特点是:科技企业孵化器拥有的资源无偿提供给在孵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不追求营利收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源流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提供孵化环境如物业和共享的网络通讯设施;二是提供创业服务,如创业培训、指导,政策、法律、金融咨询、融资、市场推广指导和信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济平衡是通过社会和**税赋收入来实现的。
(二)产权途径
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5],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6]。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主张采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外部性问题。这一方法被称作“科斯定理”。他指出: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同时交易成本为零或可以被忽略,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自行解决。私人之间所达成的自愿协议可以使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一致,从而可排除导致外部性存在的根源,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这样就将**的作用限定在一个更小的范围之内,**只要使产权明晰,私人市场就能达到有效率的结果,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手段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将越来越大,因而**可以寻求通过市场途径来解决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外部性问题。
产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只能由**来界定,**明确界定产权,建立合理的财产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有了明确界定的产权,私人部门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也会产生有效率的结果。以产权途径模式投资建设起来的孵化器,其运营管理和经营按企业方式进行。
在采用产权途径时,我国典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制度是“企业型”和“事业企业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企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全按企业方式经营运作,把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时的投入作为经营资本,自负盈亏。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经营目标,以孵化培育成功的创新企业作为经营手段,既达到社会目标———培育创业科技企业和增加区域性经济发展后劲,又实现经营目标———孵化器盈利和创造孵化器赢利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投资主体多样化:有**参与,有企业和其它社会团体,以企业为主,组成股份制投资结构;经营主体和组织形式: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目标:培育创新企业,并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方式:常与风险投资机构、大学结合在一起,经营孵化器产业,综合利用多方面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事业企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有事业型的投资主体特征,又有企业型的经营特点。其主要特点是:投资主体:**或社会团体给予创建时的投入;经营主体:**委托经营或企业经营,即国内常说的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形式;经营目标:**给予一次性投入后,形成创业环境所需的完善服务功能和支撑条件(包括资产),以拥有的服务功能和资产,通过经营服务,实现收支平衡。
四、 结语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具有显著外部性的经济组织,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激励机制的不足,将扭曲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外部性,阻碍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
作为**来说,建立适当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激励机制,可以有效地保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外部性,促进其稳定发展。在采用补贴途径解决孵化器的外部性问题时,**应该一视同仁:无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谁,只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营方向和孵化的项目符合**的鼓励方向,应该就可以享受**在财税方面的支持,以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持续经营。这样才能保证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者的积极性,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
在采用产权途径解决孵化器的外部性问题时,应该视不同情况考虑采取不同的措施:**已经投资建立的孵化器,可以实行公司制改造或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明确孵化器的监管机构,建立对孵化器运行的激励与监督机制;在新孵化器的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应再直接投资建设,而交由民营资本或其他资本去建设或共同建设,只需对产权进行确定并提供制度保障,进行引导和监控,投资款可以用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补贴和扶持。
参考文献:
[1]梁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指引[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
献出版社,2007.14.
[2]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
心)认定和管理办法[Z].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
[3]宋清,李志祥.企业孵化器的外部性与**行为研究[J].江
苏商论,2006,(6).
[4](美)鲁斯坦·拉卡卡,丁亚·拉卡卡.科技企业孵化器[M].上
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6.33.
[5](美)R·科斯,A·阿尔钦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
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98.
[6]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发展出
版社,2003.158.
作者:邓sir,张文龙
(暨南大学产业经济研究院,广东广州510632)
2009年4月刊登于:社会科学家 (第4期 总第1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