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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制度经济学
2006-8-2 10:37:00

现在的问题还在于超低收入的家庭,如低保者,政府给他们的收入在深圳也仅有300多元,这些人对收费问题的反应一般比较敏感,因而在制订政策应该考虑一下他们的利益。另外,还有一类特殊人群,就是刑释解教人员,也就是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这类人一般比较贫困,难以找到工作,主要依靠政府的安置帮教,思想波动较大,重新犯罪率较高。目前,政府政策也要求对在刑犯的贫困子女生活提供相应帮助。问题是银行业的对策没有充分考虑各类人群的特点,而银行提供的消费品是社会必需消费品,弄不好是劫贫,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社会不稳定,也会影响到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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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1:08:00

关于atm的使用,还有布线,网络安排。这样的投入都是比较恐怖的,atm全部投入不会少于500万rmb,为此我想还有很多费用产出。这些都是银行的成本,还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会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这里每年不同,事实上在个人业务上银行的利润有限。这里可以举证说明。

我看主要在于设备的折旧,这又与设备的年限有关。另一方面还在于人员工资和利润,利润还涉及到利润率的问题。个人看法,如果一定要针对消费者收费的话,重点可以放在交易收费上,也可以采用累进制,也就是说,一日之内取款多的客户加重收费,也可以根据存款额度设计收费比例。而对于查询收费,可以再考虑降低收费,如一般为0.1至0.15元,大户为0.4至0.6元,大户数量毕竟有限,他们也不在乎,这样也不是完全不收,但对社会的影响可能会小点,银行业也可以找个台阶下。当然,如果是针对银行收费,主要在于银联与银行之间的谈判。另外,银联也有一个收费方式可以补充,就是针对大户利用柜机转帐。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的一本通收取水电费、电话费等,查询次数会较多,消费者又没有时间找银行,他们的意见会较大。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如果单位是使用储蓄卡支付工资的话,查询次数也会较多,那就真正给他们雪上加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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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1:27:00

以成本为由向储户收费不合理。毕竟不是所有的成本都可直接转嫁给储户,例如柜台存取款业务,也有成本的。而且,成本的核定非常困难。

但银行和银行之间应收费,因为使用了对方的资源。银联应对标准进行协调,太高太低都不妥。

低收入者问题,我认为虽然应该考虑,但不应该在每个问题上都考虑。低收入者的保护,应当是国家逐步提高低保水平,如果在每个问题上都将低收入者拿出来特殊考虑,最终社会成本可能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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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2:35:00

作为银行和银联都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他们就是为股东负责。关于公司社会责任,限定也是有限。关于是否影响了社会公正,收入分配好像对于银行要求太高。

关于银行的社会责任,可以投入相应的慈善基金,或是建立相应公益信托基金去解决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结果。

应该说银行和银联一直都是公司,而非事业单位,更不是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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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2:37:00

股东大会完全可以否决这样的公司经营行为,为什么要付出大量投入,而不收取费用呢?这个是对股东不负责。

不过,希望银行和银联用其他方式向社会负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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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3 11:29:00

低收入者问题,我认为虽然应该考虑,但不应该在每个问题上都考虑。低收入者的保护,应当是国家逐步提高低保水平,如果在每个问题上都将低收入者拿出来特殊考虑,最终社会成本可能太高。

向政府申请低保而又被接受的人似乎队伍并不算很庞大,但他们的经济利益却很实际。在国外的救济金的额度不低,但在中国却少得可怜,仅够基本生活费用,能够生存下来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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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3 11:35:00

关于银行的社会责任,可以投入相应的慈善基金,或是建立相应公益信托基金去解决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结果。

是一个办法,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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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3 11:43:00

作为银行和银联都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他们就是为股东负责。关于公司社会责任,限定也是有限。关于是否影响了社会公正,收入分配好像对于银行要求太高。

股东大会完全可以否决这样的公司经营行为,为什么要付出大量投入,而不收取费用呢?这个是对股东不负责。

这就在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调了。如果是国有的股份公司,我还是希望能够做到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兼顾,或者说是一种均衡吧。我的个人看法是,国有企业应该作为非赢利组织存在,参与市场竞争恐怕是影响社会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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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3 11:48:00
银联的柜机似乎还存在设备技术上的完善问题。我看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的报道,提出了柜机会常常存在银行做了取款记录而取不出钱的情况,消费者担惊受怕。我在深圳的一些银行当行长的同学们也向我证实了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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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3 12:34:00

柜员机也会自动吐出钞票,但是取不出的时候。银联会自动记录一些错误,由银行将记录报告给银联,在柜员机上的流水帐单报告一下就可以。顾客可以按照其atm的凭单拿给银行,一周以内就可以退回相应的款项。

但atm自动吐出来的钱比较恐怖,我听说最多一次被拿走5000,而且追回可能性很少。

国有企业应该作为非赢利组织存在,参与市场竞争恐怕是影响社会公平的。??这个设想不对吧,那么这些银行还需要上市?现在是转轨期间,没有办法的结果。^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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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3 12:44:00

最后加上一句话:要是捐钱不带来任何免税的效益,银行也不要捐钱。我对社会负责,我还是需要对股东负责,不然怎么体现信托义务(中国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信托义务,应该是勤勉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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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3 17:03:00
以下是引用leabai在2006-8-3 11:29:00的发言:

低收入者问题,我认为虽然应该考虑,但不应该在每个问题上都考虑。低收入者的保护,应当是国家逐步提高低保水平,如果在每个问题上都将低收入者拿出来特殊考虑,最终社会成本可能太高。

向政府申请低保而又被接受的人似乎队伍并不算很庞大,但他们的经济利益却很实际。在国外的救济金的额度不低,但在中国却少得可怜,仅够基本生活费用,能够生存下来就不错了。

首先,如果以低保水平太低为由,在其他多种方面给予减免,在我看来这是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社会成本过高、制度混乱。将来,低保水平提高了,这些优惠政策能取消吗?不可能吧?

其次,单就跨行查询、取款收费来说,它对于低收入者有多大影响我表示怀疑。臆测一下,对于低收入者,缺的是什么?缺的是工作和钱,有的是什么?是时间。如果收费真的影响了生活,他们会多走些路,以时间换金钱,不作跨行业务。当然,也会有不得已而为之的,例如山区。

最后,政府怎么能够代替低保人员作出决定,最后一分钱如何花呢?大多数情形下,政府应该将钱交给低保人员,然后由市场主体按市场价格为低保人员提供服务,只有当政府认为市场价格信号失灵时,才应该作专项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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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4 11:28:00

首先,如果以低保水平太低为由,在其他多种方面给予减免,在我看来这是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社会成本过高、制度混乱。将来,低保水平提高了,这些优惠政策能取消吗?不可能吧?

应该是社会救济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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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4 11:34:00

呵呵,顺便问一下三个问题:

1、银联是否也算商业银行?如果不是,它属于什么类型的金融机构?

2、几家银行对银联的投资是否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这几家银行是否也是商业银行?

3、银联经营部分商业银行业务是否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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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7:46:00

银联一直都是跨行营运服务商,不是什么商业银行,也不直接面对客户。

银联建立一直都是国家保护,那么肯定会受到人行的政策保护。也是转轨经济的结果,不过今天看见人行吴行长说:不能老吃免费午餐,其实提供服务就要交钱,交了钱也能得到更好的服务。

其实我觉得交钱,并不是错误。只是观念没有改变~希望银行和银联可以提升服务,交钱我倒是愿意!不过我用的卡,一直不会收钱,银行答应以后永不收钱,连电汇都不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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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6 11:56:00

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看来,商业银行合同中的服务费用,也应该执行该条之规定,即使合同法中有“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也仅仅是对合同一般条款有效,而对于违反其他法律的条款将导致无效。商业银行无权擅自收费。

银联在服务上虽然与消费者存在一定的事实合同关系,但其并没有合同存在收费的规定,对老客户(消费者)也不能擅自收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6 12:03: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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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6 12:01:00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之规定,商业银行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不能直接对企业投资的。看来银联的成立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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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6 12:12:00

不好意思,再顺便问一下:

“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包含了存款、取款两个方面的业务?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6 12:17: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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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01:55:00

吸收公众存款和存款、取款

这里是两个概念,吸收公众存款是国家赋予银行的权利,而存款和取款是公众的权利。那么按照银行和顾客间法律关系,为此他们之间合同关系也就赋予银行吸收存款和合理运用存款的权利,也肩负着相应的义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之规定,商业银行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不能直接对企业投资的。看来银联的成立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这里肯定没有问题,银联成立本来就是人行统一安排的。人行不能自己去建立那么一个组织,而且银联成立已经是00年的事情,而05年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法。

关于收费的问题,人行的态度 LEABEI可以看看人行吴行长的态度,领导们觉得应该开始收钱了。人行同意的问题,并不存在。而事实上,现在真正实施跨行查询收费银行都没有最后制定相应的标准,也没有完全实施。

不过这个诉讼很精彩,一直等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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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0:28:00

关于收费的问题,人行的态度 LEABEI可以看看人行吴行长的态度,领导们觉得应该开始收钱了。人行同意的问题,并不存在。而事实上,现在真正实施跨行查询收费银行都没有最后制定相应的标准,也没有完全实施。

人行吴行长的态度的态度是个人看法,人行作为行政单位依法行政也就是办事要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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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0:36:00

这里肯定没有问题,银联成立本来就是人行统一安排的。人行不能自己去建立那么一个组织,而且银联成立已经是00年的事情,而05年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法。

呵呵,商业银行法是2003年正式颁布。2006年,该法对该案件已经拥有了管辖权。在收费的政策措施未出台前,商业银行为银联收取费用,已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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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0:42:00

吸收公众存款和存款、取款
这里是两个概念,吸收公众存款是国家赋予银行的权利,而存款和取款是公众的权利。那么按照银行和顾客间法律关系,为此他们之间合同关系也就赋予银行吸收存款和合理运用存款的权利,也肩负着相应的义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之规定,商业银行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不能直接对企业投资的。看来银联的成立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这里肯定没有问题,银联成立本来就是人行统一安排的。人行不能自己去建立那么一个组织,而且银联成立已经是00年的事情,而05年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法。

不错,存款和取款是公众的权利,但也是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办理的基本业务。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看来,银联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及到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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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0:50:00

这里肯定没有问题,银联成立本来就是人行统一安排的。人行不能自己去建立那么一个组织,而且银联成立已经是00年的事情,而05年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法。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前,银联擅自经营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是违法的,商业银行法对目前银联的经营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人行的支持也是不能越权违反现行法的。

另外,“支持”与“批准”是两个概念,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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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2:59:00

“支持”与“批准”在中国是一样的。我想这个不需要争论什么,形式上的合法。

再者银联从来不会拿别人的存款,它不是什么银行,也不需要拿客户的存款。它是跨行运营商,其实就是提供一个很大网络吧了,钱都存在银行里面。这里怎么会触犯刑法?

LEABEI还是没有搞懂银联作用,它怎么会是银行呢?就一个跨行运营组织罢了,银联从来不拿你卡里的一分钱。哈哈,关于商业银行法的问题,可以作为判决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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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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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8:28:00

“支持”与“批准”在中国是一样的。我想这个不需要争论什么,形式上的合法。

“批准”在行政法学上当属行政行为,可能也会涉及到行政许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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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8:32:00

呵呵,又有新的变数。我就将siling1688兄指出的报道在下面贴出吧:

银监会二度征求银行意见 要求每月4笔免费查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11:4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陈琰)ATM跨行查询收费纠纷已演变成银监会与银行间的讨价还价。记者昨天从可靠渠道获悉,银监会已再次向商业银行下发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从明年3月1日起,每月为持卡人提供4笔免费跨行查询服务。对于银监会拟订的这一方案,不少商业银行表示反对。

  “大部分银行都认为此项做法不可行,”某银行卡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根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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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客户查询统计,绝大部分客户每月使用4笔查询服务,就可以满足其查询需求。如果将这4笔查询收费都免掉的话,那银行根本无钱可赚,而银联还要向银行收取这部分费用。该人士称,针对此项收费方案,眼下几乎所有银行都向银监会表示反对。

  多数

商业银行认为,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权应得到充分尊重,
银监会不能为听从社会舆论,而置商业银行的利益于不顾。

  据了解,在银监会前一次召集商业银行讨论此事时,多家收费银行已做出“每月免3笔收费”的让步,而银监会之所以把每月免费次数增加到4次,主要是参照国际惯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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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8:36:00

记者昨天从可靠渠道获悉,银监会已再次向商业银行下发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从明年3月1日起,每月为持卡人提供4笔免费跨行查询服务。对于银监会拟订的这一方案,不少商业银行表示反对。

看来政府已经启动了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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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8:39:00

再者银联从来不会拿别人的存款,它不是什么银行,也不需要拿客户的存款。它是跨行运营商,其实就是提供一个很大网络吧了,钱都存在银行里面。这里怎么会触犯刑法?
LEABEI还是没有搞懂银联作用,它怎么会是银行呢?就一个跨行运营组织罢了,银联从来不拿你卡里的一分钱。哈哈,关于商业银行法的问题,可以作为判决的理由吧。

问题在于银联本身也是一个组织,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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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8:52:00

从客观上说,银联对群众的日常生活也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大家也不会愿意看到它倒闭。但它在中国应该还是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国家政策不完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关于银联之类的单位还有几个问题亟待解决,规范其经营和运作:

1、立法规制问题。保险公司有保险法,证券公司及结算公司有证券法,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法,针对银联这样的公司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一要解决公司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二要解决出现经营危机时的处理机制;三要解决市场退出机制。

2、关于垄断问题。

3、中国已经加入WTO,根据中国的承诺,国外银行也会进入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不知道其是否也会面临广大消费者办理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如果是,也应解决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之间的跨行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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