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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4 13:37:00

http://www.zgjrw.com/News/2006812/Main/682971043100.shtml

很久没有讨论这个问题,这个报道基本上回答LEABEI很多疑问。不过行政垄断的确存在,但垄断已经在打破MASTER和VISA广告漫天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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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5 08:52:00
以下是引用龚瑞在2006-7-18 22:31:00的发言:

银联单方面收取费用的合法性?收费标准的划定??是由物价部门还是有银联决定?

提到的几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寻租现象?是否存在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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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9 08:47:00

LEABEI和siling1688的分析和见解,都具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这片贴子的意图,并不是从技术上、法理上分析银行收费的具体法理。二是希望大家针对银联、银监会、发改委等之间的“微妙关系”,展开一下讨论。

既可以分析行政垄断,也可以用来分析合谋等。这是一个广泛的话题。过于执着于法理上的分析,有悖于我们分析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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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7 18:46:00
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


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
银发[1995]333号

1995年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993年以来,“金卡工程”部分试点城市或地区的人民银行分行牵头组织各国有商业银行和有关部门建立了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
为了规范此类服务性机构的管理,保证银行的资金安全,特别是防止此类机构办理金融业务,现通知如下:
一、此类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信息服务机构,不是金融性机构,不准办理金融业务,应以为银行卡业务服务为宗旨,只能从事跨行信用卡授权及清算信息转换和代理发卡行委托的授权业务。
二、各地方此类机构的名称应统一为“×××市(地区)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简称“网络服务中心”。
三、网络服务中心实行会员制,由各发卡银行(含邮政储蓄)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出资,平等互惠,本着“公开、透明、公益、自我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其服务收入只限用于维持中心的正常运营和拓展服务范围,不能分红。网络服务中心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四、网络服务中心目前只限在“金卡工程”试点城市和地区组建,由所在城市和地区的人民银行分行牵头(省会所在城市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经地方政府同意,并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才能到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成立地方性网络服务中心,应以当地银行卡业务的需求规模为依据,充分利用原有的通信网络等技术设备和人力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并要做好与当地其他信息服务中心的衔接工作。
五、全国性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成员单位为各商业银行总行和其他有关部门。
六、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由人民银行组织各会员单位共同管理,在成立银行卡协会的地方也可委托协会管理。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要定期向会员单位汇报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七、本文下发前已成立的此类网络服务机构,必须按本文精神进行调整,制定管理章程,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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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7 18:51:00

几个问题:

1、银联是否属于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

2、第95楼的文件现在可能会涉及到行政许可设置权问题,该权限是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权利。

3、注意:“此类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信息服务机构,不是金融性机构,不准办理金融业务,应以为银行卡业务服务为宗旨,只能从事跨行信用卡授权及清算信息转换和代理发卡行委托的授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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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7 18:56:00

而这一切似乎都缘于银联没有明确的定位。
  “我们应该算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联内部一位人士说,过了几秒钟又改称,“其实也不能算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我们应该是金融服务机构。”
  在银联的网站上,银联的自我介绍是,中国银联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由八十多家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服务机构。

亟待解决法律机制问题。对于金融服务机构,我国目前似乎没有相应的设立法律依据。

另外,银联的股东如果为商业银行的话,也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单独批准其投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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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7 19:13:00

LEABEI和siling1688的分析和见解,都具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这片贴子的意图,并不是从技术上、法理上分析银行收费的具体法理。二是希望大家针对银联、银监会、发改委等之间的“微妙关系”,展开一下讨论。
既可以分析行政垄断,也可以用来分析合谋等。这是一个广泛的话题。过于执着于法理上的分析,有悖于我们分析意图

从西方经济学角度来看,中国银联在我国的地位应该是寡头垄断,但好象也不是自然垄断。

发改委主管国企的改革方针和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主要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里,银监会主要是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对银联及收费问题来看,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人行有权制订金融网络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只是,银监会对银联这样的非银行机构能否进行监督倒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不过,它对商业银行收取的费用倒是有立法权和监督权,银联的收费形式可能实际上是通过商业银行转嫁收取。而国家发改委对银联的成立从改革的角度来说是有说话权的,但对于收费问题是否也有立法权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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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7 19:16:00

这项收费获央行正式批文通过。

该批准可能也是违反法律程序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行应当会同银监会共同制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这是立法程序,而非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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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7 19:21:00
现在的主要矛盾到了谁对银联的收费享有行政许可立法权的问题上了。恐怕还需要国务院出面协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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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7 18:49:00
看完了,思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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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8 01:28:00

选择诉讼的另一些好处:

(1) 把时间无限期的拖长

结果如何向来就不是诉讼的唯一目标。在没有结果一定胜诉的可能或者愿望时,程序就被拿来作挡箭牌。在这样的案子里,民众的意见往往是一时的,等拖个三年五年的,民众早已淡忘了还有跨行收费被起诉这件事,还是仍然在乖乖的付着钱。即使输了,还有一审、二审。这期间的利益仍然是巨大的。而且,一旦这样做,马上缓解要求立即解决问题的呼声。

(2)信息不对称

在这件事情中,民众知道的更多的就是:这样做不合理。但是,试问一句,跨行收费如何就不合理了呢?想必中国13亿人中,并不是多数人能够回答这个问题。原因之一,就是银联本身掌握了所有的信息,而公众并没有。在这场官司中,银联拥有信息,但并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方要搜集相关证据非常困难。因此才有原告申请延长一个月的举证时间导致延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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