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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9

论毕业论文致谢不应该强制要求而应作为可选项目


文/更远大侠


  高校毕业论文中的致谢一项不应该作为强制的格式要求,或者至少应该由指导老师与毕业生共同商量决定是否安排致谢一项。详细理由如下:
一、伦理学理论基础:大致的等利交换不等于施恩
  所谓甲对乙有恩,是指甲没有义务给予乙利益却给予了乙利益,同时乙没有等价的回报。如果甲对乙有恩,那么从道德上讲,乙心里应该对甲感恩而言语上表示感谢。相反,所谓甲对乙有侵害,是指甲没有权利损害乙的利益却损害了乙的利益,同时甲没有等价补偿。如果甲侵害了乙,那么从道德上讲,甲应该对乙进行补偿,并在内心表示内疚和在言语上表示道歉。感谢与道歉都是对于明显的非等利害交换行为的一种补偿。只有这样,才符合公正这一社会治理的基本道德原则。
  如果甲与乙是自愿的等利害交换(以市场交换为典型),那么甲对乙就不存在所谓施恩和侵害,从而乙也就不必要对甲感恩和内疚,从而乙也就不必要对甲进行感谢和道歉。如果非要相互感谢,那只是一种高于公正的分外善行——给对方戴高帽。
  中国目前的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而是属于教育产业化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公立高校经费绝大部分由纳税人所交税收承担,由教育管理者私人投资的部分极少。高校学生家庭通过交税已经对高等教育经费进行了部分支付。同时,高校学生要交纳学费才能进入高校学习,从而学生与高校、教育部之间基本上属于等利交换的市场交换行为,学生是高校所售教育产品的顾客。因此,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承担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并不是在对学生施恩,从而学生不必要对高校和教育部进行感恩,也不必对高校和教育部表示感谢。即使所谓义务教育,由于学生父母已通过纳税行为给予了国家报酬,学生也没有义务表示感谢。
  在甲与乙进行大致的等利交换时,通常甲与乙都能获得超过不等利交换时所获得的利益即交易合作的剩余收益,这时甲与乙都可以向对方表示感谢。但是这种感谢不是一种道德义务,而是双方出于礼貌的可选择行为。高校学生接受高校教师指导毕业论文,是属于学生与高校双方教育合同的一部分,从而在礼貌上,高校及其雇员可以对学生表示感谢也可以不表示感谢,学生也可以对高校及其雇员表示感谢也可以不表示感谢。虽然我也建议双方为合作成功互相表示感谢,但显然不应该作为强制要求。
二、感恩与道歉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
  我们看到中国存在太多的强制感谢,而缺少应该的道歉。当运动员获得金牌时,我们要求他们首先感谢国家和**;但国家和**利用运动员的青春来打造自己的形象工程,当运动员年龄偏大没有利用价值时,当运动员由于专职训练而失去文化学习的时间使得退役后无法谋生时,国家却没有向他们道歉。当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时,我们要求学生必须得写上对于社会、学校和教师的致谢,但是当整个教育制度拿学生钱财却不给学生提供等价服务时,当毕业生一毕业就失业而四处徘徊时,教育制度和学校却没有向学生道歉。感恩与道歉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为什么我们总是强制别人感谢而不向别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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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9 09:51:34
说的有理,应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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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9 09: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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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9 10:05:24
对,任何感恩的事如果变成强制性的话就失去他的真实意味了!支持楼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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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 11:19:12
不该强制的事情多着呢,可不只是这个。无奈,在这个过度,得习惯她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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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9 16:17:14
事实上,道谢与道歉是不对称的。道谢是不能强制的,但是道歉却是可以强制的。因为道谢与道歉反映的是不同的伦理行为。A向B道谢的前提是B对A有恩,或者说B给予了A以利益。B的这种行为通常是一种无私利他的行为,是一种帮助他人的行为,这通常是一种仁爱的行为。因此,它服从仁爱原则。而B为了体现仁爱,就不能强行要求A向他道谢。因此,A向B道谢是完全出于内心感激,出于人的一种天然的报恩心。它完全应该出于A的自愿。只要A没有做出恩将仇报的行为,人们就不应该强行要求他向B道谢。
  但是如果A侵害了B的利益,则是一种侵害,是A对B的利益的损害。因此,除了补偿之外,特别是在没有其它补偿的情况下,A向B道歉就是一种道德义务。如果B没有表现出原谅或者宽容A的意思,那么人们就应该强行要求A向B道歉。只有这样才符合公正的原则。
  也就是说,出于仁爱原则的施恩是不能强行要求回报的,而由于不公正地被别人侵害,则可以强行要求侵害者人的补偿或者道歉。这就是道谢与道歉的不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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