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计税扣除土地款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注:对于采取简易计税的纳税人来说,按5%征收率计税已经考虑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因素,因此不得再扣除购入的土地价款。
(一)税务处理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1.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2.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3.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
(1)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2)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3)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4.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包括市政配套费等政府收费、契税、土地配套费等其他费用。
5.扣除凭证
(1)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2)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6.其他
(1)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②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③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二)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计税差额扣除土地款会计分录模板如下:
1.收到土地价款时
借:开发成本——A项目
贷:银行存款
2.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抵减土地价款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支付土地价款45000万元,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上述土地分两期开发,一期、二期开发土地面积均为10000平方米,两期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均为40000平方米。其中二期项目已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手续,销售的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金额46600万元,该企业采用一般计税,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和销项税额。
1.计算已开发项目所分摊的土地价款
(10000/20000)×45000=22500万元
2.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分摊的土地价款
(30000/40000)×22500=16875万元
3.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46600-16875)/(1+9%)×9%=2454.36万元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10目、11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一条、第五条。
二、预缴税款
(一)税务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候,不确认纳税义务,但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纳入了增值税的管理,增值税核算远比营业税复杂,税收风险随之而来,小编针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基础知识、实务难题、风险防控等进行了梳理,点击文章【房企增值税16大业务点,务必掌握!】学习!
2.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3.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