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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1

地方医改方案评述(上)


——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建设

【原文出处】经济观察报

【原刊地名】济南

【原刊期号】2010726

【原刊页号】(41)

【分 类 号】MF1

【分 类 名】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1009

【作 者】顾昕/余晖/熊茂友/王龑

【作者简介】顾昕,北京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长策智库首席社会政策专家;余晖,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长策智库总裁;熊茂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王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长策智库助理研究员

【内容提要】随着医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主要城市根据国家《医改方案》与《医改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版的医改方案。到2010年6月中旬,省级的《医改方案》或《医改实施方案》已经有30份。如此众多的医改方案为进一步研究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状况,研究我国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状况,以及研究未来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为此,长策智库医改课题组进行了长时间的实地调研,将这些地方版医改方案整理汇编、分类对比、归纳总结,为我们了解各地医改提供了一幅全景图。

【摘 要 题】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正 文】
    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医改方案》)发布,阐述了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方向和原则。次日,国务院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医改实施方案》)。为落实《医改方案》提出的2009-2011年三年期间的重点改革任务,《医改实施方案》中提出了五项改革,即“四项基本和一项试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为进一步落实《医改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各项内容,国务院于2009年7月与2010年4月又先后出台《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和《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分别提出了2009年与2010年推进医改的任务。
随着医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主要城市根据《医改方案》与《医改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版的医改方案。到2010年6月中旬,单是省级的医改方案就达30份,仅有上海市的医改方案尚未公布;同时,部分主要城市,如成都、济南、郑州等,也都出台了结合各市实际的市级医改方案。
各地方在制定医改方案过程中均以国家《医改方案》为蓝本,充分遵照了《医改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安徽、广西、江苏、江西、浙江、重庆等6省份出台了本省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北京、福建、甘肃、贵州、海南、河北、黑龙江、辽宁、湖北、湖南、宁夏、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天津、西藏、新疆等18省份出台了本省份近期(主要是截至2011年)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广东、吉林、内蒙古、云南、四川、河南等6省份,既出台了其“意见”,又出台了近期的医改实施方案。
因为各省份“意见”与实施方案均是依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工作安排来编写,相互之间有很强的可对比性,所以下文将各省份“意见”和实施方案统称为“各地(地方)医改方案”。
本文按照国家医改方案中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安排,对目前除上海市外已出台的30份省级医改方案进行综合评述。需要提及的是,河北、西藏两省份医改方案虽已出台,但并未向社会公布,不过从有关两省份医改的新闻报道中,可以获取其医改方案的基本信息。河北公布了《2009年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此外,部分省份仅公布了2009年或2010年医改实施方案,下文在评述时将予以注明。
就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建设,国家《医改方案》分别从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在这五个方面,各省份医改方案基本上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有些省份在不同的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的政策目标和保障措施。
扩大覆盖面
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要求,在2009至2011年的三年时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必须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各省份按照其医疗保障体系的现状,考虑到自身发展状况,各自提出了计划实现的目标。
有11个省份与国家《医改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要求完全保持一致,即规定三项医保的参保率在2011年均达到90%。值得注意的是,与国家版医改方案完全一致的省份大多处在中西部,只有浙江省是东部地区省份。
有6个省份(即江苏、广东、福建、江西、辽宁、宁夏)计划在2011年三项均超额达成国家目标,这6个省份中有4个属于东部地区。
有5个省份(云南、贵州、山东、新疆、内蒙古)计划到2011年在新农合上超额达成国家目标,但在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上与国家目标保持一致,体现了对强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决心。
有一个省份(即广西)计划到2011年在新农合上与国家目标保持一致,而城镇居民医保上要超额达成国家目标,达到95%的参保率,却在城镇职工医保上只提出要实现“应保尽保”。使用这样的措辞,而不是给出具体的指标,有两种可能的理解:一是设定参保率100%为目标;二是尚不清楚能够达成的具体目标,也不清楚目标定位的人群基数,因此给未来参保率的统计留下空间。
有3个省份(即黑龙江、海南和北京)的医改方案计划提前达成或超额达成国家目标。
另外,西藏计划2011年在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上超额达成国家目标,即实现95%的覆盖率,但未提及新农合,这是西藏在农牧民中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特殊体制所造成的。
天津仅仅发布了2009年的医改计划,其中在城镇职工医保上将实现95%的覆盖率,在城镇居民医保上实现85%的覆盖率。这些目标究竟是否实现,应该在2010年秋季就能获得系统的数据加以检验了。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未提及新农合覆盖率的目标。根据2009年8月31日《健康报》,天津市自2004年起实施新农合试点工作,截至2009年8月,新农合参合农民达到368万人,参合率达99.02%。该市新农合制度已实现全覆盖,并且开始推进城乡一体化。因此,对于天津市来说,是否提及新农合的目标覆盖率已经无关紧要,更重要的恐怕是如何走向城乡一体化的问题了。
陕西仅仅发布了2010年的医改计划,其中在城镇职工医保上将实现96%的覆盖率,在城镇居民医保上实现85%的覆盖率,在新农合上实现92%的覆盖率。
青海省的医改方案所列目标至2011年也不能完全达成国家目标,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上仅可实现80%的覆盖率,但在新农合上设定的覆盖率目标为95%。
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扩大覆盖面的重点目标人群包括:经济困难的职工、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非公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
在对待经济困难的职工参保上,各地医改方案的措辞基本上完全参照国家医改方案,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省份已经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因此在地方医改方案中未加详述。
值得一提的是,贵州方案提出“2010年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及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参保资金筹集由地方各级**负主要责任,企业所属同级财政补助大部分、中央补助资金调剂一部分、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缴纳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一部分。地方各级**安排用于帮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资金可分年到位,到2011年底前,资金到位率要达到30%”。可以说,贵州方案明确了经济困难职工参保的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
北京方案则在国家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推进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措施,即“2010年,将所有区县公费医疗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2011年,启动市级公费医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准备工作”。北京方案的这一特色,在很大程度上与北京市公费医疗体系改革相对滞后有关。实际上,在很多省份,事业单位中的公费医疗体系早已打破,并与企业职工医保接轨,因此公费医疗体制改革在现阶段并不是众多省份医改的主要问题。
实际上,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扩大覆盖面的问题上,最为主要的难点有三:一是如何将非公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二是流动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究竟参加哪一个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抑或新农合)?三是在城镇居民医保上如何突破自愿性医疗保险所固有的“逆向选择”(具体表现为自我感觉身体健康的居民不愿意参加医保)从而实现普遍覆盖?各省份医改方案中普遍存在的缺失是对这三大难点没有给出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符合地方实际的安排。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前两点将成为各地确定的医保覆盖面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性因素,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城镇职工医保上设定了高参保率目标的省份,尤其富有挑战性。最后一点对于那些在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上提出了高目标的省份,也是巨大的挑战。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除了西藏和天津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未提及新农合之外,所有省份在新农合参保率的目标上都不低于国家要求的90%,更有14个省份提出了比国家目标高的目标,有些省份的目标更是近乎100%,例如辽宁(99.3%)、广东(98%)和黑龙江(98%)。即便是在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都比国家标准低的青海,新农合参保率的目标也高达95%。这一点并不令人感到奇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编《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9年)第347、353页中的数据,早在2008年,全国新农合参保者人数就高达8.2亿,而当年农村居民人口和农业户籍人口分别达7.2和8.8亿。这就是说,如果以农村居民为基数,早在2008年,新农合全国的参保率就超过了100%;即便以农业户籍人口为基数,参保率也高达92.4%。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省份的医改方案纷纷在新农合参保率上给出“高标准、严要求”,也再正常不过了。
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
除了扩大覆盖面之外,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最重要环节就是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当然,无论是筹资水平还是保障水平的确定,最终依然是统筹地区**的责任,但是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明确最低水平,还是有必要的。在这一点上,各省份医改方案的表现参差不齐。
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要求要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水平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低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制定。
在各省份的医改方案中,有26个省份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水平与国家要求完全相同。两个省份略高于国家要求,即云南2009年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150—190元,西藏2010年各级财政对农牧区医疗制度每人补助标准达到180元,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达到每人每年220元。此外,北京的医改方案未给出具体的**补贴标准;而天津暂时仅制定了2009年的医改实施方案,其中也没有给出具体**补贴标准。
实际上,在经济发达地区的省份(例如广东、江苏、浙江、北京等),很多地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贴水平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但令人意外的是,这些省份却不愿意在其省级医改方案中,将正在执行的**补贴水平明确化。
在个人缴费标准的要求上,13个省份(即安徽、宁夏、湖北、河南、黑龙江、吉林、四川、辽宁、青海、云南、浙江、重庆、北京)与国家版医改实施方案一样,只笼统要求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并未明确指出具体的缴费标准。实际上,这些省份的**没有履行确定个人缴费水平的职责,未能满足国家医改方案提出的要求。
有13个省份(即河北、江苏、山西、陕西、甘肃、新疆、内蒙古、广东、福建、贵州、湖南、海南、山东)部分履行了省级**应该履行的职责,明确了新农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但这些省份均没有提及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水平。或许,所有省份均把这一职责进一步下放给城市,但是省级**在全省份范围内明确一个最低缴费水平,依然是必须履行的职责。
只有两个省份完整地履行了省级**应该履行的职责。广西要求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年人均成年居民不少于50元,未成年居民不少于30元;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20元。江西要求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100元,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30元。
此外,由于西藏在农牧民中实施免费医疗,因此对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未加提及实属正常,但西藏医改方案也未提及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水平。天津仅制定了2009年的医改实施方案,其中无论是对城镇居民医保还是对新农合,均未提及个人缴费标准问题。
对于住院报销比例与门诊报销比例,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要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并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各省份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现有的住院、门诊报销水平,给出了各自计划实现的目标。
有4个省份(江西、山东、广西、湖北)与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一致,即只笼统要求逐步扩大住院报销比例。有两个省份(河北、四川)在其医改方案中提出,2009年在50%的统筹地区将三项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2008年基础上提高5%,但具体的目标报销比例并不明确,也未把2008年的基数明确写出来。
住院报销比例是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包的最核心内容,即便各省份将服务包内容确定的权力继续下放到各市,但由省级**就全省份服务包的最低水平给出明确的规定,也是应尽的职责。因此,这6个省份的医改方案在这一点上不能令人满意。
有22个省份给出了具体的住院报销比例水平,在不考虑前述6个省份未公布具体报销比例的前提下,在这些已公布具体比例的省份中,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最高的为江苏、广东、湖南、吉林4省份,报销比例达80%,报销比例最低的为山西、青海、重庆等3省份,报销比例70%;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最高的为广东、贵州、吉林3省份,报销比例65%,报销比例最低的为山西、福建、浙江3省份,报销比例50%;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最高的为黑龙江,报销比例65%,报销比例最低的为江苏、辽宁,均为45%。非常值得关注的是,无论在哪一个医保上,报销比例最低的某些省份,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上并非处在全国的下游之列。
此外,北京未具体化住院报销比例的相关要求,且未将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的逐步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写入其医改方案中,但可从媒体报道获知,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5%-97%、60%、60%。由于对农牧民实行特殊的医疗保障制度,西藏医改方案没有关于新农合的内容是正常的。根据《西藏日报》2010年3月5日的报道:“2009年西藏继续保持了农牧区医疗制度100%的覆盖面,各级**对农牧区医疗制度的补助标准达到每人140元,农牧民发生的门诊费用均得到100%报销补偿,住院费用的72.54%得到报销补偿,农牧民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但问题在于,西藏医改方案对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均未加明确规定。
在三项医保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的要求上,大部分省份的医改方案均未将门诊报销比例具体化。方案中较为常见的说法是探索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范围以及扩大新农合补偿范围,比较笼统。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各地对于是否以及何时将门诊统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尚未形成共识;其二,城镇职工医保中个人账户制度对于门诊统筹的实施构成了一定的阻碍。
较为有特色的是内蒙古方案的做法,即“2009年新农合1/3的统筹地区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2010年全区要有50%以上的旗县(市、区)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2011年全部取消家庭账户,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并逐步提高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同时探索建立特殊病种和部分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制度,扩大补偿病种范围。”可以说,内蒙古是明确将门诊统筹纳入新农合的极少数省份之一。
北京医改方案在门诊报销比例和住院报销比例上都未给出具体数字,但北京方案指出,2010年,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到社区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达到90%。希望通过提高报销比例,以鼓励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目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将个人账户的年拨付额度设定为起付线,在起付线之上的门诊费用可以由医保基金来报销。因此,北京市在城镇职工医保中实际上已经实施了门诊统筹,但是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上是否以及何时实施门诊统筹尚不明确。
对于三项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在这一点上,有22个省份与国家要求一致。
有4省份(即江苏、甘肃、福建、江西)在遵从了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要求的同时,将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了国家要求之上,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
天津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在宣传医疗保险
有4个省份将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具体化。其中,广东规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2万、8万、6万元;湖南规定,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2万至2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6万元;海南规定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4万-5万元;北京方案公布数字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限额分别为30万、15万元,但对新农合的封顶线未加提及。
规范医保基金管理
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要求:①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②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④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
上述前两项要求可以合并为一点,即合理控制各项医保基金的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在这一点上,各省份医改方案的表现参差不齐。
首先,就合理控制医保基金结余率问题,9个省份(即河南、广西、河北、甘肃、广东、贵州、安徽、山西、浙江)医改方案与国家要求完全一致,未就本省份的情形提出具体的要求。有10个省份(山东、四川、湖北、福建、辽宁、黑龙江、湖南、重庆、内蒙古、云南)在给出国家要求的新农合当期、累计结余率的同时,还部分给出了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当期、累计结余率。只有6个省份(即江西、海南、吉林、宁夏、青海、新疆)的工作最为细致,给出了三项医保当期和累计结余率的所有计划要求。
还有5个省份未能收集到相关数据。其中,北京方案中仅提到“合理控制基金结余率”,而未给出具体目标;陕西、江苏方案为2010年计划,天津方案为2009年计划,也均未提及相关内容;西藏由于未能获取其医改方案文本,且有关新闻报道中也均未能找到相关内容,因此数据缺失。
这一点主要的障碍之一是如何应对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中个人账户的高结余率。对此,一些省份的医改方案提出了一些新举措。例如,广东方案要求拓展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允许将个人账户延伸为家庭账户,供全体家庭成员使用,并将个人账户资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疫苗接种、健康体检以及中医“治未病”等。
另外,有个别省份以“补充补偿”或“二次补偿”的方式设法解决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率过高的问题。例如,福建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工作,补充补偿基金从县级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按照年人均2-3元的标准筹集。在住院补偿额达到封顶线的情况下,参合农民符合新农合政策的未补偿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二次补偿”,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这一举措实际上提高了参合农民的大病补偿封顶线,补偿基金来源既不是国家补贴又不是农民提高个人缴费水平,而是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抽取,从而能降低新农合基金结余率。
其次,就保证医保基金收支的公开透明性问题,有22省份要求与国家完全一致,即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江苏、陕西(2010年方案)、新疆、广东、吉林、天津(2009年方案)等6省份方案中未提及关于医保基金收支公开的内容。河北、西藏两省份由于其医改方案未向社会公布,新闻报道中也未提及相关内容,因此两省份信息缺失。
最后,就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问题,国家要求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将任务目标具体化。各省份医改方案中,计划达到国家要求的有19个省份。其中,部分省份计划提前完成目标,云南2007年已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州(市)级统筹,2010年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州(市)级统筹;广东提出在2009年即可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市级统筹;江西保证在2011年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同时从2009年开始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此外,以上省份在完成国家目标的同时,也有部分省份提出了对新农合统筹层次的探索,安徽计划在有条件的市、县(区)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统筹一体化;山西计划2009年在太原市开展新农合以市为单位统筹试点;广西计划2011年实现新农合风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内蒙古计划2011年开展新农合盟市级统筹试点;广东计划2009年有条件的市实现新农合市级统筹;山东计划2011年基本实现新农合以市为单位补偿;浙江计划2011年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
有4省份(福建、贵州、重庆、海南)部分未能满足国家要求,虽均提出了2011年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海南提出实现省级统筹),但均未能提出对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层次的计划。有5省份方案中既未涉及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层次计划,又未涉及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层次计划,它们包括江苏、甘肃、新疆、黑龙江、天津(2009年方案)。
河北、西藏两省份信息缺失,原因前文已述。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要求“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有19省份的医改方案要求与国家一致。
有9省份有一些特殊要求,按照要求的内容,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①控制救助基金结余率。贵州、河南两省要求救助基金累计占当年筹集资金的结余率不超过15%;②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简化救助程序,广西、新疆、福建、浙江、重庆、北京6省份都有相关要求;③接受社会慈善捐助的医疗救助基金,完善社会救助机制,福建、江西、北京三省份给出了这样的提法。
在这里,控制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的安排有些令人费解。在一般情况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是年度民政预算的一部分。如果预算与决算之间的差额为正数(也就是预算经费没有花完),结余不能结转下一年使用,那么就不存在控制结余率的问题,而是加强预算执行的力度问题。除非医疗救助基金化,年度**预算中医疗救助资金全部投入一个固定的基金,不断累计使用,这才存在结余问题。据初步调研,贵州、河南两省的医疗救助均实现了基金化,即通过多渠道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当年基金结转下一年使用。在这一情形下,明确规定医疗救助基金的结余率,对于提高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探索早在2005-2007年期间就在全国启动,其基本做法是由各地**财政通过民政部门资助城乡低保(包括五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但是,这一制度的推进进度在全国各地有一定的差异。有些省份在医改方案中再次重申了医疗救助制度的落实,例如云南计划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家庭成员以及25个边境县(市、区)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范围。《河北2009年五项重点实施方案》中也有类似提法,即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黑龙江计划到2011年资助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比例达到90%以上,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的比例达到100%。
此外,部分城市探索将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做有效衔接,如江苏计划全面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医保同步结算。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要求“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
有14个省份医改方案要求与国家方案要求内容基本一致,包括:江苏、河北、山西、云南、甘肃、江西、山西、湖北、海南、河南、吉林、辽宁、贵州、内蒙古、四川。
有12个省份针对国家提出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改革的要求,提出了探索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具体举措,这些省份包括:广东、广西、新疆、湖南、青海、山东、天津、陕西、宁夏、浙江、重庆、北京。例如,北京市除了重申国家医改方案的提法之外,还给出了如下的具体安排:到2010年,在两家三级医院启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三级医院推广。
有4个省份(安徽、黑龙江、辽宁、西藏)根本未把医保付费改革和谈判方式变革当作医改的重要一环加以提及。
走向全民医保的根本目的在于医保机构发挥第三方购买者的角色,代表参保者的利益,向医疗机构集团购买医药服务。在此过程中,医保付费改革和谈判方式变革可谓第三方购买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无论是根本没有提及这一点的省份,还是完全照抄国家医改方案有关内容的省份,都没有把握住推进医改的这一最重要的抓手。
对于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提高,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可以简言之为四件事情:其一,借助信息化(“一卡通”)的手段,实行医保付费的实时结算;其二,完善异地结算和转移接续;其三,实现医保经办城乡一体化;其四,探索医保经办服务的多元竞争。
首先,就实行医保预付制问题,亦即关于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问题,有27省份要求与国家一致,均提出要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方式,但多数省份并未给出具体解决办法,只有一部分省份提出了相关的具体举措。实际上,这其中的绝大多数省份早已实行了医保预付制,实现了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实时结算,因此在其医改方案未加详细阐述实属正常。北京方案中提到推广使用“社保卡”,可以实时结算。事实上,北京市2010年开始在全市发放新的“社保卡”,这项工作到6月中旬尚未全部完成。
内蒙古提出要加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2009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联网,参保人员信息实现电子化管理,并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尽快实现与街道、社区联网;基本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直接结算费用。
湖南提出要“加快基本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2010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级财政要落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软件开发和网络联结经费,定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信息系统末端费用列入使用单位的成本。统一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加快建立联结医保经办机构、医院、街道社区、金融机构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立区域性结算中心。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新农合信息的互联互通。2009年建立新农合省级信息应用平台,2010年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各级定点医院全面联结。建立新农合省、市级结算中心”。
湖北提出要“加快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对接,逐步将新农合信息网络覆盖到村卫生室,实现结算与管理信息化。到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链接和信息共享,并基本实现网上同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推行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有两个省份(江苏、河北)未提及推广“一卡通”。西藏由于未向社会公开方案,同时新闻报道也缺乏相关信息,因此无从统计。所谓“一卡通”,并不仅仅是信息技术的问题,而是关涉到卡中内含的关于保障水平(或医保待遇)的制度设计问题,如何在后一个问题上开展深入细致的完善工作,各地似乎并没有加以重视。
其次,关于完善新农合参保人异地结算和转移接续问题,有26个省份要求与国家一致,基本上都是笼统地提出要实现新农合参保人的异地结算和转移接续,但并未给出具体举措。有3省份(河北、天津、北京)未提及异地结算的相关问题。同样,西藏缺乏信息来源,未能统计。
再次,关于医保经办城乡一体化,有28省份要求与国家一致。其中,甘肃提出了更具体的计划,即“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河北、西藏缺乏信息来源,未能统计。
最后,关于探索医保经办服务的多元竞争,有22省份提出了以**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但均论述笼统,未能提出具体措施,对这一举措即将面对的挑战也未予以正视。有6省份(陕西、云南、新疆、青海、天津、北京)未提及医保经办服务多元竞争的相关内容。西藏、辽宁缺乏信息来源,未能纳入统计。
通览30个省份的医改方案,可以发现各省医改方案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方面,大多提供了相对充分的阐述,但很多省份也仅仅是将国家设定的政策目标进一步细化,却没有就各自省份的情形给出确保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具体措施。
例如,关于医保覆盖面的扩大问题,各省均满足于给出等于或高于国家目标(90%)的参保率百分比,但是却未针对各自情况指出扩大医保覆盖面的难点及其应对措施。再如,就各类医保的保障水平,或称医疗保障服务包,各省级**理应制定最低水平的标准,确保在全省各地市所有参保者最起码也能享受到最低的医疗保障,可是这一重要职责却在很多地方遭到忽视。又如,医保付费改革可谓医保改革乃至整个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但是对此关键性问题,很多省份的医改方案仅仅一带而过,连起码的试点计划都未加制定。
我们希望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医改方针的过程中,能够拿出足够的勇气去创新和相互学习,迎来本轮医改百花齐放的春天,使本轮医改早日迈上以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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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 10:18:57
地方医改方案评述(下)
    ——基本药物制度与公立医院改革
【原文出处】经济观察报
【原刊地名】济南
【原刊期号】201082
【原刊页号】(42)
【分 类 号】MF1
【分 类 名】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1009
【作 者】顾昕/余晖/熊茂友/王龑
【作者简介】顾昕,北京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长策智库首席社会政策专家;余晖,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长策智库总裁;熊茂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王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长策智库助理研究员
【摘 要 题】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正 文】
    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我国1979年已加入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基本药物行动计划,但直到1996年才首次发布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和化学药品目录。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国仅仅是一个概念,并未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得到推行。
    此次新医改将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作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之一,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下文从三个方面就各省份的有关制度安排进行比较。
    首先,建立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和管理办法。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调整和更新。2009年初,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卫生部等九部门根据《医改实施方案》要求,于2009年8月18日才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各省份医改方案在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上做法较统一,均要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目录,结合疾病谱变化和基层临床用药需求,制定各省基本药物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稍有特色的是,青海、西藏分别计划在该省份将符合国家标准的部分中蒙药、藏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
    其次,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对于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国家《医改实施方案》分别从两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关于基本药物的供应,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①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②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③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④**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⑤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⑥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⑦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⑧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关于基本药物的定价,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各地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
    有26个省份方案内容在基本药物供应与定价方面与国家要求大体一致。
    有两个省份(广西、江西)医改方案在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供应上提出了新目标。
    有两个省份(北京、江苏)在基本药物的物流信息化管理和基本药物的生产、监管上有进一步的提法。
    最后,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①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②从2009年起,**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④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⑤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在上述方面,所有省份医改方案均与国家一致。
    总体来说,在基本药物制度方面,各省份医改方案基本上是照抄国家医改方案中的原则性表述,在明确这一制度的具体落实措施上乏善可陈。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地普遍反映,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遭遇重重困难。公正来说,根源在于目前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着大量模糊和不切实际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基本药物目录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药品目录究竟是什么关系?医改的方向之一就是走向全民医保,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为基本医疗服务筹资。基本医疗服务自然应该广泛而大量地使用基本药物,因此国家《医改方案》明确提出要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药物报销目录。
    现行的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制度,其药品可报销目录中均囊括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所有的治疗性用药。既然如此,各地需要进行的,只不过是在各自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用药目录中进行更新调整。既然各地城乡医保用药目录都在更新,还有必要劳民伤财,单独编订基本药物目录或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更新吗?
    其次,有关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不明。事实上,公立医疗机构正在大量使用“基本药物”,只不过是更多地使用“基本药物”中价格偏贵的产品而已,而这各种现象的产生正是由于公立医疗机构“以药补医”和“药价虚高”的制度结构所致。
    国家《医改方案》对根除“以药补医”的治标治本之道均没有加以明确,而是倾向于采用行政化的方式来“规范”(其实是“强制”)公立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的使用。国家《医改方案》第七条明确:“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
    这其中,“全部配备、使用”的措辞可有两种解释:其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使用(销售)基本药物,不能使用(销售)其他药品;其二是这些机构应全部备齐基本药物,不能缺货,但也可以使用(销售)其他药品。如果依照第一种解释来执行,而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种类又不够多的话,那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选择权就会降低,这不利于吸引患者“小病进社区”,也不利于调动基本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除非各地将基本药物目录扩大,让基本药物的品种足够多,同目前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范围大体一致,第一种解释方可具有操作性。但如此一来,一切都没有改变,何必“规范”(“强制”)呢?实际上,在如何“规范”(“强制”)上,各省份有关方案都没有或者不可能给出详细的说明。
    至于有关使用比例这条规定,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也没有给出明确的实施措施。其落实恐怕要同公立医院的改革结合起来,关键在于比例的高低如何确定。定高了,将极大限制公立医院以及患者的用药选择权;定低了,就没有实质意义。问题的关键不是公立医院是不是使用基本药物,而是公立医院究竟使用基本药物中哪些公司生产的品种。笼统盯住所谓的“使用比例”,并不会带来实质性的改变。
    绝大多数基本药物都会有多家公司生产,价格自然有高有低;即便是同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其批发价也会因流通渠道不同而不同。在目前“以药补医”的制度结构中,公立医院一来倾向于使用价高的产品,二来情愿从价格较高的渠道进货,这就是公立医疗机构“药价虚高”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公立医院实施药品加成管制,即规定其药品加成率最高只能15%。这项管制造成公立医院唯有采购并使用高价药品,方可获得一定的收益。如果不解除这项管制,公立医院药价虚高的现象就永远不能根除,那么无论如何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制度都无法落实。
    再次,基本药物的集中招标采购如何进行,在各省份也是一笔糊涂账。既然所有的基本药物都纳入了各地城乡的医保用药目录,而针对所有公立医院(以及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医保用药的使用都必须经过集中招标,那么是否有必要单独针对基本药物实行特定的集中招标?如果一定要搞基本药物的单独集中招标,其制度框架与其他药品的集中招标有何区别?对此,无论是国家《医改方案》还是各省份的医改方案,都没有给出清晰明确的阐述。
    最后,关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的实施,各省份在医改方案中没有明确的说法,在具体的实践中也是举步维艰。依照这一思路,既然药品加成政策有问题,那么索性不让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不就万事大吉了吗?但是,医院进了药,哪怕是拆了封,也付出了劳动,不让加成,不符合人类劳动的规律。
    更何况,由于**对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管制,对体现人力投入的医疗服务都从低定价,药品收入(尤其是门诊药品)是维持公立医院正常运行(尤其是支付人力成本)的主要财源之一。在实施药品零加成之后,药品收入一旦丧失,公立医院根本无法运转,于是**必须想办法从其他渠道补偿公立医院。只不过加成的付账者从老百姓换成了财政或者医保基金。老百姓(和医保基金)表面上受益了,因为药价好歹降了15%,但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中,这只是在虚高的价格水平降低了15%。造成公立医院药价虚高的制度结构没有改变,仅仅实行药品零差率,是无济于事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地**(尤其是财政)自然会担心药品零差率政策的实施会给财政挖出一个无底洞。所以即便是财力雄厚的各省份,也不敢在其有关方案中明确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的实施步骤,也就再正常不过了。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国家《医改方案》就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出的要求如下:“加快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用3年时间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全科医生的培养培训,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完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为群众提供便捷、低成本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此基础上,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从四个方面出发,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健全提出了具体举措。
    首先,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①三年内建设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使每个县至少有一所县级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②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③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县1-3所;④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⑤三年内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央支持困难地区2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⑥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基层医疗机构。
    有20个省份医改方案将国家要求具体化。这些省份在建设县级医院、建设乡镇卫生院、扩建乡镇卫生院、建设边远地区乡村卫生室、新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方面提出了符合各省份实际的量化计划,其他举措则与国家基本保持一致。
    有3个省份(江苏、北京、湖南)方案在具体化国家要求的同时,在资金的来源、调配、使用上提出了新的思路。江苏方案要求利用国债项目资金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同时继续加大**投入。北京要求规范公用经费项目与补助办法,进一步完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收支两条线”和绩效考核制度。湖南计划通过**集中采购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并设立购置设备的资金标准。
    有两个省份(安徽、贵州)在具体化国家要求的同时,探索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
    有3个省份(广西、广东、山东)的方案除具体化国家要求外,提出了加强中医的举措。
    黑龙江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并计划对社会力量提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这是非常具有特色的。
    事实上,在全国各地,目前存在着一种将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全盘国有化的倾向,或者至少各地**财政“补供方”的资金向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使所有面向社区的民营医疗机构遭遇到前所未有的不公平竞争环境。如何应对这一新的局面,唯有黑龙江省的医改方案给予了正视,并提出了值得肯定的探索之道,而其他各省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缺乏清醒的认识。
    其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①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②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③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④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⑤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有18省份与国家要求基本一致,且均具体化了本省份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培养数量。
    有4个省份(甘肃、天津、重庆、宁夏)达到国家要求的同时,在设计培养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鼓励现有医务人员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激励机制上有新探索。
    有4个省份(黑龙江、北京、广西、河南)除满足国家要求外,在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培养机制上有新探索。
    有4个省份也达到了国家要求,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置上有新探索。安徽规定6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1个标准化中医科,设1名以上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专业本科毕业生。内蒙古规定落实自治区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医师的有关要求,全科医生与护士按1:1比例配置。江西规定2011年,城市每万人口3名全科医生、农村每万人口2名全科医生。贵州规定力争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一名全科医生。
    但是,无论是中央的医改方案还是地方的医改措施,在培训基层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方面,都几乎没有提到对现有民营诊所就业的医卫人员的全科化培训。面对民营诊所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近60%的事实,这是非常遗憾的事。
    再次,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补助补偿;②**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补助后的成本制定,药品零差价后,取消以药补医,不得收受折扣;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⑤**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补助标准由地方人民**规定。
    各省份医改方案与国家方案无较大差异,在补偿机制上基本遵照国家要求,在对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数额上给出了结合各省份实际的量化标准。
    但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的基本医疗服务,各省份普遍没有给出任何具体的补偿原则。在这一点上,国家《医改实施方案》提出了两个思路,其一是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医保,由医保机构代表参保者购买服务;其二是实施“收支两条线”、“药品零差价”,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
    这两种思路是完全不同的思路。即便这两种思路在中国都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但是其适用范围和情形应该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前者应该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业已发达,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较稠密,医疗服务机构较多并且容易展开竞争的地区。而后者较为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口不密集、交通较为不便、社会资本不愿意进入的地区。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国家版还是地方版的医改方案,对这一重要问题都没有哪怕是原则性的指导意见。
    最后,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使用基本药物;②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③鼓励地方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④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⑤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各省份医改方案与国家要求一致,在各项制度建设的细节上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实际上,无论是社区首诊制还是双向转诊制,各地的试点已经多年了,但普遍存在推进不力的情形。究竟是新制度的设计有问题,还是新制度与旧制度的冲突难以解决?如何在这些新制度的实施上取得突破?对这些问题,各省份医改方案不予正视,更谈不上加以回答。这里有必要再次重申,依照国家《医改方案》的指导性原则落实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安排,理应是各省份**的职责,但是在各省份医改方案很少能看到这一职责的履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指无论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城乡居民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从保障国民健康权益的角度看,它意味着人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是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最终使广大居民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从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增加公共服务项目,加强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共服务经费四个角度出发,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做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①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②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③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④普及健康知识,2009年开设中央电视台健康频道,中央和地方媒体均应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各省份方案与国家要求基本保持一致,只是在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上有数字差异。
    其次,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①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②从2009年开始开展以下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预防出生缺陷;③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
    各省份医改方案在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接种数量、农村孕妇服叶酸数量、为白内障者进行免费康复手术的数量上制定了具体计划。其中,北京方案将服用叶酸的孕妇对象从农村妇女扩大到全市所有孕妇,并且北京在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等方面增加8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江西还计划对唇腭裂患者进行免费康复手术。
    再次,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①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②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③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各省份医改方案均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天津方案还要求对承担应急救治任务的医院给予专项补助。
    最后,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①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③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各省份方案要求与国家基本一致,江苏、陕西、广东在经费安排上略高于国家要求。
    总体来说,在公共卫生方面,各省份医改方案在如下两点上有所欠缺。其一,对于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理解有欠深入,简单地理解为在各自省份之内整齐划一地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其实,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关键,在于通过不均等的方式,将公共资源向公共卫生服务薄弱的地方倾斜,最终实现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其二,各地对于公共卫生服务的体制改革未置一辞。实际上,目前在不少地方计划免疫系统频频出现问题,恰恰说明公共卫生体系的强化,并不仅仅是增加投入的问题。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2010年2月21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发布,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正式启动。国家已经确定了上海、鞍山、镇江、厦门、潍坊、洛阳等16个城市作为国家联系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本文从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角度出发,对三个方面的意见要求做分类对比。
    首先,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①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②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鼓励地方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④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⑤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⑥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有26个省份医改方案要求与国家要求大体一致。
    有3个省份(云南、福建、黑龙江)除达到国家要求外,在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监管上做出了新的探索。
    北京方案首提公立医院准公益性,要求按照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个方向,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投入机制、运行模式和考核评价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省份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不是最近的事情。但是,将其最新的医改方案与其以前的医改文件进行比较,也能发现一些令人深思的现象。早在2003年11月2日,浙江省人民**就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9号),其中关于公立医院的改革,有很多值得肯定的新颖探索。然而,在2009年9月下旬制定的《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中,却看不到这些具体而有力的措施,也未看到对6年前医改措施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的大致评估。
    其次,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国家《医改实施方案》提出:①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②**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③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④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等9项要求。
    除福建、北京、天津、宁夏4省份外,其余26省份方案要求与国家要求基本一致。其中,福建医改方案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上有特殊要求,即探索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在批零差率不突破15%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差率的加价政策,分期分批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床位费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北京方案在医疗服务评价体系上做出了探索,要求建立以医疗质量、费用控制、就医秩序和患者满意度等为重要指标的评价体系,实施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推进实施以服务质量和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天津2009年的医改实施方案以及宁夏则未对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提出要求。
    最后,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②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③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有24个省份在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上,与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保持基本一致的措辞。
    有4个省份(云南、广东、福建、青海)在鼓励社会资本办医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云南方案要求优先扶持到贫困地区和农村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广东方案要求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鼓励港澳台资和外资来粤举办医疗机构。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门诊量分别达到全省总量的15%左右。福建方案要求在**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没有达标的区域,可以优先发展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台商投资医疗服务业。青海方案要求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在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
    在发展慈善事业上,重庆方案要求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
    此外,天津2009年的医改实施方案以及宁夏的方案均未提及多元办医的相关要求。
    总体来看,绝大多数省份并不忽视医疗服务体系多元化的问题,但是对如何加快引入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并没有给出符合地方实际的明确想法和思路,对于各地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各种因素也没有特别加以指出。
    地方**对鼓励多元化办医之所以缺乏创新勇气,恐怕也与中央负责公立医院改革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办分开原则作“内分外不分”的理解有关,既然卫生主管部门既要对全行业进行监管,又要对卫生主管部门系统内的公立医院进行内部运营管理,这就意味着卫生主管部门既要当医疗全行业的裁判员又要当公立医疗机构的教练员或领队。在这种相互矛盾的政策导向下,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命运可想而知。因此,即便地方**在多元化办医方面本有创新的初衷,也只好暂且偃旗息鼓,等待观望。
    同时,各地对于公共卫生资源配置与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认识,以致有些省份提出希望在贫困地区、在农村、在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依据常识来判断,除非极其有限的慈善性社会资本,一般性社会资本进入这类地区医疗服务领域的可能性极低;相反,民间资本更愿意进入的地区,肯定是经济发达地区、人口稠密地区、现有卫生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雄厚的地区。实际上,如果在这类地区进一步放开社会资本的进入,增加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缓解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的矛盾,那么**筹集的公共医疗资源,完全可以向贫困地区、农村和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倾斜。在建设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最大、最主要、最不可或缺的责任就是弥补市场不足与矫正市场失灵。将贫困地区、农村和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让给市场力量、让给社会资本、让给民间组织,在理念上体现了**责任的缺失,在实践中也多属一厢情愿。
    各地的医改方案有两个鲜明的特征。其一,各省份医改方案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大多提供了相对充分的阐述,而在其他方面的内容则相对简单、贫乏;其二,很多省份的医改方案在很多方面同国家《医改方案》和《医改实施方案》完全保持一致,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安排。
    其中第二个特征,在医保之外的各个部分表现得更加明显,尤其是就医疗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各地要么照搬照录国家《医改方案》的原则,要么基本上在重复过去很多年行之、但效果并不明显的措施。
    不可讳言,在医疗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上,国家《医改方案》和《医改实施方案》中实际上包含着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以行政管理控制为核心的思路,一种是以**购买服务为核心的思路。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尤其是公共服务市场发育和社会资本充沛程度差别巨大,因此在国家《医改方案》和《医改实施方案》中行政化思路和市场化思路并存,是正常的、必要的。
    正是由于这一点,中央**才希望各地“积极探索”,基于各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深入的、细致的、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具体到医疗服务体系改革的两种思路,各地完全可以明确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可惜的是,在各省份的医改方案中,我们没有看到积极探索的魄力、勇气、努力和空间。
    我们希望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医改方针的过程中,能够拿出足够的勇气去创新和相互学习;我们也希望中央**及其各主要涉医部门能够在科学监测和评估地方医改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放弃部门利益之争,及时调整整体政策,合力为地方医改实践创造更好更明确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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