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及披露不规范
(一)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不规范。
一是大宇精雕2016年商誉减值测试使用的账面价值存在错误。你公司对大宇精雕2016年商誉减值测试中认定其资产组为大宇精雕全部股东权益,但你公司提供的减值测试底稿显示公司直接使用了大宇精雕投资成本(2014年购买日合并成本)作为2016年商誉减值测试的资产组账面价值,未考虑其资产组账面价值较购买日的调增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九条的规定。
小编注: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果商誉减值测试中认定的资产组为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全部净资产,那么在确认其账面价值时,应考虑自购买日至资产负债表日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二是你公司对大宇精雕2016年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预测了所得税支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同时采用了税后的折现率,导致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小编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不应当包括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以及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
三是你公司对大宇精雕2016年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预测了不对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资产减值损失,导致使用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不规范。
一是大宇精雕2016年至2018年的应收款项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款项周转率等呈逐渐下滑的趋势,且2018年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但你公司在确定2018年大宇精雕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使用了2016年至2018年的平均周转率,与公司历史数据、经营状况不完全匹配,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小编注:
公司在资产周转率连续三年下滑的情况下,依然使用三年平均周转率确认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选用参数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不能客观反映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而影响可回收金额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不能仅以管理层口头确认为依据。
二是你公司对大宇精雕2018年进行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计算大宇精雕商誉减值的可收回金额时未考虑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直接按照大宇精雕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了可收回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小编注:
对于减值测试中资产可回收金额的确认原则,应当是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与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二者孰高原则。
三是你公司对大宇精雕2018年进行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使用的“经管理层批准的5年期财务预算”并未通过公司管理层的审议和批准,而仅经过公司时任董事长郭景松和大宇精雕总经理雷万春的口头确认,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2018年年度报告遗漏披露商誉资产组信息。
2018年度,你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收购大宇精雕的商誉账面价值合计72,934.81万元,依据减值测试结果,你公司计提了商誉减值准备61,828.67万元,属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按规定披露资产组的基本情况、资产组变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情况等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