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是一种深厚的情感。情感总是萌发于情绪。
情绪首先是主体对对象是否“益我”(或“宜我”)的一种直觉或直观反映。积极、“益我”(“宜我”)的直觉或直观反映,表现为喜(可能的或较小的“益我”或“宜我”)、乐(现实的、较大的“益我”或“宜我”);消极、“不益我”的直觉或直观反映,表现为怒(预期“益我”而伤害我或者伤害高于预期且敢于“反击”“报复”)、忧(预期“不益我”且无意“报复”)、惧(“不益我”且不敢“报复”)、哀(重大的、难以或无以克服的损害)。
较为稳定、持久的情绪,可称为情意。情意可以是积极的、正面的,也可以是消极的、负面的;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性的。如喜悦、幸福、羡慕、嫉妒、憎恶等。
当情绪上升为情意时,并不是只有一种情绪,而是在多种情绪中由某一种情绪取得主导地位并较为稳定、持久地发挥作用,然后才能逐步凝结成相应的情意。
基于一定的理性分析的情绪,可称为情义。如果说情意往往与是否“益我”有关,则情义往往与是否“宜我”有关。
当情义与情意一致时,就会逐渐上升为情谊;当情义与情意不一致时,就会变为情理。
情意可以是单方面的、隐蔽的,而情谊则往往是两方面的(双向的),虽然各方对其性质的认知可能不同或不完全相同。事实上,只有在双方进行了更多交往、交流的情况下,情意才可能上升为情谊;只有情意上升为情谊之后,情意才有条件和机会深厚而外溢。
当情意或情绪稳定、深厚、持久且外溢时,就成为情感。情感可以是积极的、正面的,如亲情、友情、爱情;也可以是消极的、负面的,如仇恨;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性的。
有相应的理论体系支撑且特别深厚、深沉的情感,可称为情操。
情感往往是特别的(特殊的、个别的)、具体的;只有当其获得一定的理论体系支撑的时候,才能升华为普遍的、一般的(有一定抽象性的,即不限囿于具体事物、具体对象、具体关系、具体过程的)东西,才能上升为某种情操。例如:喜、乐(情绪)-喜欢、喜爱(情意)-爱护(情谊)-爱情、亲情(情感)-仁爱、仁义(情操);哀、怒(情绪)-憎恨(情意)-仇视、仇怨(情谊)-仇恨(情感)-革命、革新(情操);等等。
情操代表着情感与理性认知的高度统一,是人最可宝贵的精神品质之一。
从情绪到情感、情操的发展示意图如下:
| 稳定、持久 | 情意 | 一致 | 情谊 | 深厚且外溢 | 情感 | 理论支撑 | |
情绪 | | | | | | | | 情操 |
| 理性分析 | 情义 | 不一致 | 情理 | 稳定、深厚、持久且外溢 | |
也就是说,要培养情感、情操,首先要让主体对其周围的人、事、物、符等产生积极、正面的喜、乐情绪;然后让喜、乐情绪与理性分析相互作用、影响而逐步稳定、深厚、持久并外溢,从而上升为情感;进而让情感与有关理论体系相互作用、交融而逐步上升为情操;或者让相关理性认知在实践中逐步稳定、深厚、持久并外溢,从而上升为情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