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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0

日本中小物流企业集约化促进法及其启示

【原文出处】物流技术

【原刊地名】襄樊

【原刊期号】20104下

【原刊页号】35~37

【分 类 号】F14

【分 类 名】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1008

【英文标题】Corporate Integration Promotion Act in Japanese SM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作 者】张长青

【作者简介】张长青(1962-),男,内蒙古人,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运输与物流法、合同法,北京 100044

【内容提要】介绍了日本《中小物流企业集约化促进法》的制定、主要内容以及对日本物流业产生的影响,提出应完善中国综合性物流的法律法规,健全物流法律体系,加速物流业的发展。

【摘 要 题】海外视野

【英文摘要】The papar introduces the formulation and main contents of the Small-and-medium-sized Enterprise Integration Promotion Act of Japan and its influence upon the Japanese logistics industry, pointing out that the improvement of comprehens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hinese logistics industr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logistics legal system will be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关 键 词】日本/中小企业/集约化方针/物流法律体系

    Japan/small-and-medium-sized enterprise/policy of integration/logistics legal system

【正 文】

    1 引言


日本是物流管理的先进国家,处于世界物流实践的前沿。无论是在物流的发展速度、**对物流的重视程度、企业对物流的管理方面,还是在物流基础设施、现代化物流发展水平方面,其水平均不亚于欧美。在配送中心、物流产业、物流企业管理和服务、物流信息化等方面还独具特色。


在日本物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日本总会适时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物流业的正常发展。在日本物流发展的初期——物流概念的导入和形成时期,日本**就在《民法》和《商法》中规定了物流的相关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物流法律制度,同时促进了物流业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起,通产省和运输省对物流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70—80年代先后制定了《仓库业法》、《日本国有铁路法》、《道路交通法》等法律。

    90年代初,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对经济社会中物资流通变化多端的复杂局面,日本于1992年5月29日第065号法令颁布《中小物流企业集约化促进法》(以下简称日本《物流促进法》),并在1994年以后经过10余次修正,通过提高工效来振兴中小物流企业,从而使物资流通得以顺利进行。

    2 概念界定

    2.1 对中小物流企业的界定


日本《物流促进法》中所谓的中小物流企业,是指那些符合下列事项之一的企业:

    (1)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在三亿日圆以下的公司、长期雇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或其他一些特定的行业。

    (2)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在一亿日圆以下的公司、长期雇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批发业。

    (3)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在五千万日圆以下的公司、长期雇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服务业。

    (4)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在五千万日圆以下的公司、长期雇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零售业(第三项中政令所规定的行业除外)。

    (5)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在各行业中低于政令所规定的公司、长期雇员在各行业中低于政令所规定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政令所规定的行业。

    2.2 对协会的界定


日本《物流促进法》中所谓的协会,是指那些按照有关法律和其他特别法律规定所设立的社团法人并且以中小企业作为其直接或间接成员(以下简称“成员”)的机构(协会或者联合会),而且还必须符合政令的相关规定。

    2.3 对物流集约化的界定


日本《物流促进法》中所谓的物流集约化,是指协会或作为其成员的中小企业为该协会其他成员的物流业务(入库、保管、流通加工)提供简单的加工服务。为了提高物流(指发货、公路运输以及其他物资流通业务,下同)效率,保障流通业务的顺利进行,必须具有相关的设施及设备,利用该设施、设备为协会成员之中小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流通业务提供一体化服务。协会必须施行统筹兼顾。


可见,日本《物流促进法》是从中小企业的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长期雇员和经营主业这三方面来界定中小物流企业的。对于协会的概念和集约化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3 制定有关物流集约化经营的基本方针和集约化规划

    3.1 制定有关物流集约化经营的基本方针


日本《物流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必须制定有关物流行业集约化经营的基本方针(以下简称“基本方针”),基本方针的制定由内阁主管部长负责,主管部长在制定基本方针或将要对其进行修订之际,必须与有关行政部门的首长进行磋商,还必须听取中小企业政策评议会方面的意见,并及时予以公示,不得迟误。基本方针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有:有关中小企业的流通业务状况;有关流通行业集约化的具体内容;有关流通行业集约化的实施方法及其在实施流通集约化经营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其他重要事宜。

    3.2 制定物流集约化的规划


日本《物流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协会必须制订有关流通集约化的规划(以下简称“集约化规划”),并向内阁主管部长提交报告,以获取可行性认定。协会等机构在制订第一份集约规划之际,必须向这些机构及其所属中小企业的交易对象以及其它相关者征询意见并力争得到他们的支持。在该集约化规划中必须明确记述以下事项:流通集约化的目标;流通集约化的内容;流通集约化的实施日期及其实施流通集约化所必需的资金额以及融资方法。内阁主管部长接到实施流通集约化认定申请之际,只有在确认该集约化规划所列事宜与基本方针不得有冲突之处,且所列事宜必须切实保障流通业集约化的顺利进行的条件下方能予以认定。已经获取认定之事业协会等机构(以下简称“认定协会”)在对有关该项认定的集约化规划进行变更之际,必须获得内阁主管部长的变更认定。认定协会及其所属成员的中小企业遵照认定规划开展业务活动,国家必须确保该项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并为此努力开展融资斡旋活动。当内阁主管部长确认或者发现协会及其成员不遵照认定规划办事的时候,可以对该认定予以撤销。

    4 对流通集约化经营的扶持政策


中央以及地方**(都道府县)要对认定协会及其成员中的中小企业在与认定规划相关的流通业务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导以及具体的建议。内阁主管部长可以要求认定协会及其成员就认定规划中有关流通业务集约化经营的实施状况提交报告。认定协会及其成员中的中小企业的交易对象以及其他相关者,应该积极配合该认定规划中有关流通业务集约化措施的顺利进行。中央及其他相关方面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支持。

    4.1 税收优惠


地方税法(1950年第226号法令)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正:根据中小物流企业集约化促进法(1992年5月29日第65号法令)认定的企业在实施集约化规划之际的流通业务集约化,所需土地则根据政令所示来给予地方税收优惠。


指定都市中的物流所用房屋,从《物流促进法》实施之日起到1997年3月31日为止,在此期间根据该法的规定获取认定的认定协会,在按照此认定中关于集约化规划予以实施之际,对于有关流通业务集约化经营所需之设施(仅限于政令的规定)及其新建、增建的房屋(其业主为该认定协会)、新增设的营业所室内面积,该新建及增建房屋只要在该规划获得认定之日起到政令决定生效之日为止这个期间内所建,那么有关部门不得对新增设的营业所课以税金。


认定协会在规定的设施中的营业所内从事经营活动,有关营业所税则须按照资产比例以及课税标准和营业所室内面积交纳,只要在该项业务有关规定的政令生效之日起到业务年度终止之日为止,凡在这个期间之内室内面积的计算就要从该设施中的营业所面积中扣除相当于其二分之一的面积。

    4.2 保险优惠


日本中小企业保险法(1950年第264号法令)将保险分为三种:普通保险、无担保保险和特小规模保险,该法适用于已经获取流通业务集约化相关保证的中小企业。在普通保险、无担保保险、特小规模保险这三种保险关系中,流通业务集约化相关保证的保险金额不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规定的有关限制,其年度保险金额只要在2%以内即可按照**政令所规定的金额施行。在普通保险的保险关系中,“七折”优惠,而无担保保险、特小规模保险、赊账款债权担保保险、公害保险、能源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新事业开拓保险以及特定公司债券保险则“八折”优惠。

    4.3 融资方面的特殊政策


认定协会成员的中小企业中资本额超过三亿日圆的公司为了依照认定计划开展业务而筹集所需资金,其发行的新股、新股认购权[是指商法(1957年第48号法令)第280条第19款第1项所规定的新股认购权,本条中下同]以及新股认购权附带公司债券等等(是指中小型投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新股认购权附带公司债券,本条中下同)的受理以及与该受理有关的股份、新股认购权(包括行使认购权所发行以及转让的股份)、新股认购权附带公司债券等项业务均可得到确保实现。

    4.4 资产折旧的特例政策


在认定协会中的企业可以根据租税特别处置法(1957年第26号法令)的规定,对按照认定规划所设置的折旧资产施行特别折旧。

    5 启示


日本**在物流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在法律法规方面,90年代以后颁布了《物流法》、《中小物流企业集约化促进法》、《物流综合政策化法》。在物流发展政策方面,日本内阁与1997年通过了《物流政策总体纲要》,拟定了物流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提出了到2001年物流发展的三项措施(社会资本配置、规制缓和、物流系统的完善升级);2001年制定了《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旨在21世纪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水准的物流市场,完善减轻环境负荷的物流系统;2005年又颁布了《综合物流实施大纲》,进一步提出加强国际竞争力,完善绿色物流系统,为循环型社会作贡献等观点。这些法律在不同的时期发挥着调节物流法律制度的作用,特别是《物流促进法》为日本物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得日本物流业保持在世界中的先进地位,同时,也给我国物流立法带来积极的影响和启示。

    (1)通过制定一系列关于综合性物流的法律法规,全面指导物流业的发展[1]。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颁布了《物流法》、《物流促进法》等一系列促进综合性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全面指导物流业的发展。这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为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规划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平台,对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2)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竞争是不受限制的,但流通应是有序的,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的目的,**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对物流行为进行约束。日本物资流通活而有序,重要原因是法制健全,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经营行为,使其成为自觉的行动。为了推动本国物流的发展,在其完善的运输及商品流通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制定和修改有关物流的法律体系。由于法制健全、相互配套,因而促进了产业的协调发展,保障了市场的平稳运行和经营的规范化。

    (3)对整个物流业的宏观管理以行政政策、措施及规划为主,以市场法律规制为辅。日本物流发展的重要特征是体现**较强的主导作用,由**明确制定发展物流的纲领性政策文件,从总体上引导本国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4)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物流流通环节的秩序,确立中小企业的地位并引导其适应经济发展。一方面,为避免无序竞争,保护中小商业企业,日本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流通环节秩序,以建立有序、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独占禁止法》,禁止出现控制产品价格、生产数量和流通途径的垄断企业集团,以保护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在物流流通环节,由于日本的小店铺过多、过小,流通环节多,为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原通商产业省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对大零售企业的营业时间等给予限制;还出台《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施法》及《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以规范各个企业的行为,帮助中小商业企业发展[2]。

    (5)**对物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与规划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现代物流的发展过程难度大、投入多、技术密集,只有**的扶持才能使物流产业得到顺利发展。另外,物流产业的功能发挥涉及众多的相关产业和部门,许多问题不是物流产业本身所能解决的,需要由**统筹解决,加强管理,缓解矛盾。因此,物流和物流业的发展必须在**的宏观指导下进行,将物流纳入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目标,制定物流发展的政策,对物流发展做出规划和提出实施原则,以指导行业的发展,同时又要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对物流进行监控、协调和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及物流业的发展。从日本物流发展的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对物流进行规划、监控、协调等宏观管理上的重要作用。**通过对物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与规划来保障现代物流的快速发展,既是现代物流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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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0 00:23:39
【参考文献】

    [1]陈金涛,颜南.美日物流法律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物流管理,2008,(4).

        [2]张长青,孙林.物流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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