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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0
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纪实
(二)转
在长达十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
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进行了质证,并列举了
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检察院机关的失职行为。
一、常务副总裁方健为什么置身事外,没有被追诉?
检察院起诉书中这样写道:被告人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
宇违反协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规则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于2008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被告人何平
的授意下,采用召开总裁办公会的方式,通过了由叶新起草的
《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庭审对何平等四人分别进行审理,四个被告人一致供述是在总
裁办公会上由常务副总裁方健首先提出发绩效奖金的这一事实
,由何平认可,再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总监叶新草拟文件,而
并非是在何平的授意下。高子程律师、张晓莉律师、刘文涛律
师、刘杰律师先后就方健的问题向法官提问,是方健提出来发
放绩效奖金后,高管层才讨论,他是公司元老,从2000年至今
,是来这家公司最早的人,何平等人2007年才入主公司,方健
是了解过去的规章制度的,所以何平等人认为方健提出发放绩
效奖金是合理合法的,现在何平等四人被指控,而最先提出发
放绩效奖金的方健恰恰没有被指控,这是为什么?对于这个事
实公诉方没做出回应。刘文涛律师向法院提出公诉机关存在执
法不公、程序错误的问题,并说《刑诉法》有相关明确规定,
证人方健必须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讯问。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一份书面证据,是协和公司常务副
总裁方健和四被告共同签字的《关于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请示
》,这是案发前的签字。公诉人在出示该证据的时候说,这份
证据证明了四名被告人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了侵占公司财产的目
的。高子程律师当庭指出:公诉方歪曲事实,将五人签署的文
件公然篡改成何平等四个人签署的文件,证据中白纸黑字写着
方健,公诉人有意回避与方健的关系。公诉人员不作回应。
二、公诉方一再打断被告方律师质证,到底在掩盖什么?
庭审中,公诉人员在出示笔录口供时又出现了重大错误:公诉
人员宣读一份何平认罪的笔录口供,他问何平:“字是你签的
吧?手印是你摁的吧?”何平说是,这时公诉人立即对法官说
:“请法庭记录在案,何平对自己的认罪供认不讳。”高子程
律师立即举手对审判长说:“公诉人在公然篡改何平对于讯问
的回答,何平承认字是他签的,手印是他摁的,不代表他就承
认笔录中的认罪内容是真实的。”
在庭审程序中,公诉人员是无权打断辩护律师的质证问话的,
要打断应该经过审判长许可,但公诉方在庭审过程中,随便打
断律师的质证问题,公诉人实际上是在掩盖自己的错误。
何平当庭供述,本案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期间,逼迫他将自己
出资拥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举报人,逼迫他打电话要求滨海协
和公司、南京微宇公司其他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举报人,并
说出市公安经侦总队负责何平等人案件的袁队长就是2002年办
李德福非法挪用上市公司8500万元案件的主要办案人。何平说
,袁与公司关系密切,非同寻常。高子程律师当庭严词指出公
安办案机关逼迫何平转让股权给举报人的违法办案行为,这种
行为不仅公然对抗“两高一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
纷的禁止性规定,也暴露了侦查人员与举报人的不正当关系。
高子程律师向法庭指出,公诉机关负有审查起诉的职责,案子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审查侦查人员的
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疏漏;而对于侦查人员公然介入
被告人何平与举报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的违法行为,以及方
健、陈勇等高管人员未被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程序疏漏,公诉
机关持包庇纵容的态度,此行为已属严重失职。高子程又说,
首先,侦查机关移交给公诉机关的证据,充分暴露了侦查人员
弄虚作假以及逼迫被告人转让自己股权给举报人的违法行为。
其次,公诉机关不但没追究,还把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方式取得
的证据作为指控何平等人的犯罪依据,我不想说是共同犯罪至
少是包庇纵容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只要高子程律师及其他律
师涉及到侦查人员弄虚作假、骗供诱供、粘贴口供笔录证据、
逼迫被告人转让自己的股权等问题的时候,均被公诉人员打断
。高子程当庭质问:这有必要遮掩吗?公诉人员一直打断我的
提问是否在替侦查人员遮掩什么?
三、公诉机关出据的证人证言均不具有真实性
公诉方出具了几组证人证言,其中有协和公司高管人员陈勇、
韩俊领、方健、李德福的表妹韩月娥、王勇、刘汉芝等。高子
程律师当庭指出,他们都是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比如说方
健、陈勇、韩俊领、王勇、刘汉芝等同是协和公司高管,也都
领取了绩效奖金,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高子程律师说,陈
勇和韩俊领是何平等人的同届高管,陈勇参加了绩效奖金发放
的决策,也领了奖金,陈勇2000年就到公司,是人力资源部经
理、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按照道理公司的所有章程,他比
后来者都要了解,假如说他真的认为这是犯罪,为什么在当时
没有提出来,反而在发放文件上签署了同意意见并领了奖金,
现在又跳出来作证呢?陈勇、韩俊领这二为什么没有被追
究?而提供了对四被告非常不利的证言,所以我认为这个证言
是不真实的,他们不被追究是不是因为他们配合了侦查人员提
供了不利的证言,因此换来了不被追究呢?这时公诉人又一次
打断高子程的质证发言。
高子程律师又说,上述几名证人不仅是举报方公司的员工,也
是与四名被告一样的公司高管,其中韩月娥更是举报方公司实
际控制人李德福的表妹,方健则是首先提出发绩效奖金,导致
《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出台的始作俑者,以上几人都
是与本案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们的证言根本不能作为证据
,然而公诉方却直接把这几个人的证言作为立案根据在庭上宣
读,高子程希望法庭不予采信,此时公诉方坚持证据有效。
叶新的辩护律师张晓莉就刘汉芝的证言当庭这样说:刘汉之是
接任何平的协和公司总裁,是血研所股东方派出的高管人员,
2009年8月何平已离任,同年9月,刘汉芝签署了同意发放月绩
效奖金的发放单并领取了奖金,刘汉芝是协和公司的董事、元
老级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很了解的,这证明了刘汉
芝总裁认可绩效奖金发放是合理性发放。
就这个问题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律师未经法官同意立即发言说
,刘汉芝刚刚接任总裁,在不了解情况下在发放单上签的字。
被告人叶新当即举手发言说,这不是事实,财务部做的发放表
是工资和绩效奖金分开的两张表,刘汉芝总裁是在清楚和了解
情况下签署的。张晓莉律师继续发言说,刘汉芝签署同意发放
绩效奖金和领取奖金的行为与四名被告性质是一样的,如果四
名被告罪名成立,刘汉芝也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刘文涛律师
强调指出,如果四名被告罪名成立,协和公司高管人员方健、
陈勇、韩俊领等同样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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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8 21:39:50
希望天津市委领导关心此案,责令核查天津市司法机关部分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纠正一手遮天的李德福制造的大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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