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纪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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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
纪实
(三)
2011年1月22日的庭审中,四名被告人辩护律师高子程等严辞提
出公诉方大量采信举报方的说明材料,作为指控证据使用有失
公正,律师们一致认为:这样的证据如同民事案件中,拿着诉
状让法院下判决,如果那样,民事案件就别开庭了。此案件中
举报方的说明材料被公诉方作为指控证据,其两者之间的关系
无异于“因为举报方说被告等有罪,所以公诉方判定被告等有
罪”,如此看来,侦查,审查,起诉就成了多余,直接按照原
告写的指控说明材料下判决就行了。
· 高鹏德当庭认罪,其中有何玄机?
被告人高鹏德,协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法务部经理。高鹏德
在公诉人宣布起诉书、法庭征求意见时就表示:我认罪,我认
罪服法,因我身体患有肝肾方面的重病,我要求法院能同意我
取保候审尽快住院治疗。
高子程律师当即问高鹏德:你当时领取绩效奖金的时候认为自
己是犯罪吗?
高鹏德答:当时我认为是无罪的。
高子程律师说:当时你认为你无罪那至少说明当时你没有犯罪
的故意。因为衡量你的行为有罪无罪不在于案发之后,而在于
你行为发生的时候的心态和行为特征。
高子程律师又问:既然当时认为无罪你现在为什么认罪?是因
为有病需要治疗吗?
高鹏德说:时间长了,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认识,我那个时候
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我现在就这个态度。
高子程律师又问:你刚才向法庭说你患有重病,希望尽快治
疗,你现在认罪的态度是不是因为你想尽早治病?
这时,公诉人马上打断高子程律师的提问,不允许继续追寻。
高鹏德身为职业律师,没有为自己声辩一句,就抢先认罪。而
在庭审中,他表示,获得62万元绩效奖金是“合法收入”,前
后明显矛盾。在最后陈述中,他说,时间改变一切,改变对事
物的看法,现实比信仰更苍白。被拘14个多月、400多个日日夜
夜,最渴望亲情,亲情比什么都重要―――渴望亲情,情愿认
罪,太令人不可思议!
高鹏德觉得,62万元给他带来太多的麻烦,愿意通过律师和家
属退还,至此,他始终未认明62万元是“非法收入”。
假如定罪,高鹏德是冤枉的一个,他不是公司的高管,只享受
高管的薪资待遇,他只参加了一次讨论发放绩效奖金的总裁办
公会,而且是列席,也未签字,就被侦查机关列为嫌疑人。可
是提出发放绩效奖金建议,两次出席总裁办公会,签了字,拿
了绩效奖金的方健一直安然无恙,两相比较,高鹏德真冤!
高鹏德认罪,太假了,其背后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 公诉方作出的究竟是国家公诉还是举报
方的公诉?
· 公诉方出示的书面证据均不能证明何
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公诉方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中,有《协和章程》、《董事会
规则》、《薪酬管理制度》等。公诉方对这些书证进行了断章
取义的解释,对其中部分条款做出了片面的解释。
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越权代替公诉人说:将2004年度的董事会
奖励方案解释为公司以后所有年度的奖励方案,这是不对的,
根据公司2004年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第八
条规定,计提奖励基金确定营业收入超额部分的基数,应为董
事会下达或通过的营业收入任务指标,实际上,从2005年到
2009年,董事会并未向经营层下达营业收入任务指标,而由于
公司业绩是逐年增加的,推算奖励基金数额不能以2004年基准
来计算。
叶新的辩护律师张晓莉反驳道:2005年到2009年协和公司董事
会没有制定和下达新的营业任务指标,2004年董事会决议依然
有效,理所当然执行2004年董事会决定指标,谁能说一个企业
的业绩一定是逐年增长,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当年媒体对上
海血库血污染事件的大幅报道影响了整个脐血存储行业,协和
公司脐血存储业绩大幅度下滑,利润亏损,协和公司领导层及
时调整思路,上了新的存储项目,才使公司扭亏为盈,业绩稳
步增长。
公诉方说:2008年发放绩效奖金没有召开董事会。
高子程律师说:2004年明明已经有决议了,2004年《董事会决
议》的第四项规则已明确了发放标准,作为总裁执行决议即可
,执行决议还需要再开董事会吗?
法官说:发奖金那也得报董事会核准。
高子程律师说:所谓核准只是个备案,不是说批准。如果说何
平发放奖金没有报董事会核准就是刑事犯罪,这也太可笑了。
高子程律师又说:《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总
裁以及高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了,公司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高管追回损失,换言之
此类行为属于民事纠纷。显然此案根本就不属于刑事犯罪,或
者说排除了犯罪的可能性。
除上述书面证据外,公诉方出示了多份举报方写的说明材料作
为指控证据,举报方自己写的材料完全把2004年公司董事会通
过的决议抛在一边,更把2004年1月1日公司开始施行的董事会
通过的《绩效考核办法》抛在一边,断章取义地谈何平等人违
规发放奖金、侵占公司的财产。
何平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说:公诉机关不能把举报公司自己准备
的材料当做立案根据,因为司法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不是
举报人的工具。
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律师说:辩方错了,举报人不是协和公司
,是协和公司的大股东ST中源。
高子程立即回答说:无论是ST中源还是协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都是李德福一个人。
四名被告人律师多次向法庭提出,举报方的说明材料不能作为
指控证据,请法庭不予采信。
2 、举报方代理人公然行使公诉人职能。
举报方代理人永泰红磡集团法务总监庞世耀,不经审判长同意
,却行使公诉人职能。另一位代理人北京的许兰亭律师认真倾
听,开庭12个小时,自始至终一言不发。
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律师当庭说:2008年协和公司净利润才430
万元,行政管理人员绩效奖金就发了600多万元。
何平立即举手,征得审判长同意,发言道:我很气愤,2008年
的净利润如果是430万元,请问,协和公司的股东分得的几千万
元的红利是从何而来?庞律师不做回答。
柴新宇的辩护律师刘杰接着发言说:控方说辞完全有悖于协和
公司2008年度7293万元利润的事实根据,协和公司是上市公司
ST中源的下属子公司,不仅年度要审计,每个季度都要上报财
务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是由ST中源派出的专业审计公司审计
后做出的,具有法律严肃性,如果说2008年年度利润出现两个
不同的数据,试问谁在作假?如果2008年协和公司的净利润是
举报方所说的430万元,那么ST中源公司2008年向上市公司谎报
了当年的净利润,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ST中源要以
巨额资金赔偿所有股民。
被告人叶新就此问题举手发言说:我们每年度、每季度向审计
公司公开所有的财务账目及财务制度接受审计,没有丝毫的隐
瞒,从来就没想隐瞒。庞世耀律师无话可说。
庞世耀律师又接二连三地问何平:你们发了节约奖了吗?你们
发风险工资吗?你们发季度奖了吗?
何平的辩护律师高子程立即向法庭提出抗议说:请法庭提醒举
报方代理人不要越权行使公诉人职能,而且所提问题与本案无
关。审判长当即制止庞世耀律师,警告他不要提与本案无关的
问题,只需对公诉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
举报单位代理人庞世耀律师无视审判长对他的提示警告,继
续说道:何平等人任职期间,成立滨海协和公司,给协和公司
的离职人员发放补偿金,目的挖空公司,这和侵占公司是一脉
相承的,何平等人的犯罪事实还有很多。
高子程律师当即回击道:举报方代理人的说法实际上是暴露了
一个事实,举报公司真正恼火的并不是87万元奖金,是何平在
任期间依法注册的滨海协和公司,何平想离开协和公司,公司
的其他骨干也要跟着何平离开这个公司,而这些行为都是合法
的,事实上,举报方动用公权羁押何平等人的真正目的,是为
了强占何平等人持有的滨海公司股权,所以编造事实,捏造罪
名来诬告陷害何平。
3 、 ST 中源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已经赋予何平制定绩
效考核制度的权利。
庭审中,张晓莉律师说:2007年7月20日,ST中源公司五届二十
次董事会决议中通过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计
划》,此整改计划中的第四项明确写道:“公司尚未建立绩效
考核评价体”,“应先行建立经营层考核暂行办法并落实”,
“责任人董事长何平”。何平作为ST中源及下属协和公司两公
司的董事长、法人,在子公司协和公司与高管人员制定《行政
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是落实中国证监会整改精神,
完成董事会下达的整改任务,事实上ST中源董事会已经赋予何
平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权利。
高子程律师庭审中提到:“根据计算,何平在两年内给公司创
造了1.8亿的利润。”对于这一事实在场没有一人反对,包括公
诉方和代理人也没有反对。 高子程律师继续说:“而根据这个
计算,根据2004年董事会决议,结合利润,何平可以拿到1000
多万奖金,而他只拿了87万,这怎么能说是侵占呢?”
高子程律师说:公诉方提供的《协和章程》、《董事会规则》
、《薪酬管理制度》、《2004年董事会决议》等书面证据,都
不能证明何平等四高管犯罪,反而证实了何平等高管发放绩效
奖金是合理合法的。
庭审中,高子程向法庭提出了五项申请:
1、要求审计何平在职期间的总利润,因为这跟奖金发放密切相
关;
2、审计根据2004年董事会决议,何平可以获得多少奖金;
3、根据2004年1月1日董事会通过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来
计算,何平可以获得多少奖金;
4、要求方健出庭作证,根据《刑诉法》规定,证人要出庭接收
双方讯问;
5、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第一,检察院提交到法院的《董事会规
则》的第一页就提到的“董事会权限细则”;第二、要求调取
空缺笔录,即何平被逮捕以后有四次笔录没有提供,叶新的二
份笔录没有提供,柴新宇的四份认罪笔录(公诉人说柴新宇有
六次认罪,刘杰律师当庭否认,并要求提供空缺的四份认罪记
录)。
对此公诉方没有作出正面答复,审判长说回去研究,会关注申
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