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开石 发表于 2021-3-2 03:58 
现在说的是生产固定资产过程,自用与卖出创造的增加值是相同的。
如果有前后相继的A、B两个时期共同构成C时期的话,那么C时期新创造的价值,就应当等于A、B两个时期的新创造价值之和,从而C时期获得的增加的货币收入就应当等于A、B两个时期的增加的货币收入之和。
这个有疑问吗?
如果一个企业在A时期用6万元货币购买了中间产品,生产出了价值10万元的产品,卖出后获得了10万元的货币收入,其中本期获得的增加的货币收入就是10-6=4万元。即本期新创造的价值为4万元。
进入B时期,该企业又用上期的10万元货币收入购买了中间产品,生产出了价值16.67万元的产品,卖出后获得了16.67万元的货币收入,其中本期获得的增加的货币收入就是16.67-10=6.67万元。即本期新创造的价值为6.67万元。
两个时期之和的C时期就是,增加的货币收入4+6.67=10.67万元,即本期新创造的价值为10.67万元。
假设该企业在A时期生产的10万元的产品恰好就是B时期生产所需要的中间产品,因此,该企业并未将它出售,而是留作B时期自用。那么我们就可以不再把C分作两个时期,而是直接作为一个时期来看待。
这样,C时期初中间产品投入就是6万元,期末的产品价值就是16.67万元,卖出后获得16.67万元的货币收入,其中本期获得的增加的货币收入就是16.67-6=10.67万元。即本期新创造的价值为10.67万元。与上述计算的A、B两期之和恰好相等。
如果我们假设该企业A时期生产的中间产品先卖出、然后又以相同的价格买回在B时期使用,那么最终的结果也必定如此:把C时期单独作为一个时期的增加的货币收入,一定等于A、B两个时期的增加的货币收入之和,即C时期单独作为一个时期新创造的价值,一定等于A、B两个时期新创造的价值之和。
而你的计算方法却根本无法实现这一点。
因此,你的计算方法根本就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