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其适用的经济发展阶段——另解《资本论》(20)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劳动价值论;适用;经济发展阶段
前几帖已指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有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因而他的理论就必然有适用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局限性,诸如大体上只适用于初期的简单商品经济的简单劳动和简单商品交换阶段,不具有主流马派所主张的普遍适用的意义。因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较低,社会经济处于短缺经济的卖方市场状态,只要生产出使用价值,就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此时生产结构也还比较简单,人们的劳动也大多是差别不大的同质的简单的活劳动(即忽略了低水平的智力劳动和社会性潜劳动等等的作用与贡献),并且商品交换范围(市场)比较狭小,各种劳动产品的供需比较稳定并易达到一致(在此经济发展阶段基本上不存在竞争导致的“生产过剩”等问题),此时全社会所有的各种劳动产品一般都可以通过交换转变为商品,因此实际耗费的简单活劳动就都是对社会有效用劳动,可以全部转化为马克思的抽象的人类劳动(社会劳动)并表现为“商品价值”,不会出现现代经济社会的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这种复杂的问题。这就是马克思的活劳动耗费价值论的适用范围(相当于斯密的“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上海:商务印书馆,1972。第42—43页。])。在资本主义发达的商品经济时期正常的状况下,马克思的两个特殊前提已不复存在或不是常态,这时就要与时俱进应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有效劳动价值论思想(另帖讨论)。
上述关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规律的适用范围不可能超越简单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的历史时期的认识这—点,马克思本人也是承认的,他曾说劳动价值规律“在资产阶级社会的作用是多么小”。恩格斯则说得更明确: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再有它了”[《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50、575页]。“……,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对于整个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是普遍适用的,也就是说,直到简单商品生产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之前是普遍适用的。”[25.1018]因此恩格斯的话就非常明确指出,马克思在他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即简单劳动和供求一致)条件下所得出的活劳动耗费价值论只适用于简单商品生产时期,不具有主流马派所主张的普遍适用的意义。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出现时,就应该与时俱进加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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