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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ree important laws of value
曹国奇
 
 
内容提要:本文从自然科学和哲学角度对劳动和价值这两个范畴进行新的诠释,并以此为基础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进行全面修改,从而揭示出三个价值定律。
 
关键词:劳动、生产、生产力、价值、定律。
 
 Contents: the text is an new annotation for the two categories of work and value from natural science and philosophy of view. And the Marxian basal theory on work values was roundly modified to show the three value laws.
Keywords: work, work force, value, law.
 
一、基础概念
 
(一)劳动与生产。 传统中是将劳动定义在人的行为之上的,但是据个人考证,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动,且劳动的疑似定义和相关陈述十分混乱。如“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如果这是劳动的定义,那么这一定是属种到置的,不是定义。再如“劳动创造人类”,既然劳动是人的一种行为,那么劳动又如何在人之前而存在并且还创造出人类呢?
 
本文对劳动的定义是:劳动是人类获取各种生存、生活需要的活动。与之相对应,人与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劳动组织、劳动环境五大方面构成的事件便是生产,但是一般情况下不考虑劳动环境。这五大方面是按结构关系结合在一起构成生产的,严格说,劳动是生产活动中的一个因子,离开生产范畴的人类活动就不是劳动。劳动的实质就是人类的谋生活动,与一般动物的谋生活动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在人类的谋生活动中文化信息含量高得出奇。
 
当然劳动又分非法劳动和合法劳动,通常经济学中只考虑合法劳动。有些人试图在定义上将劳动的非法性、非道德性根除掉,这是不懂概念逻辑的结果,从而试图在劳动的本质描述上描述或消灭劳动的种类,以逃避非法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诘难。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不能随意增减的,况且非法劳动和合法劳动是其它学科中(比如法律学)必须的两个概念。
 
 钱津的劳动整体与本文的生产概念完全等同①。劳动整体这个概念也很精妙。
 
 传统的经济理论中似乎都没有明确注意到各要素间的结构关系,都是从组合关系上理解生产创造的。我们还说不清结构关系是什么,只知道事物的性质往往由这种关系决定。从组合关系上看,活人与死人没有任何区别,石墨与金刚石没有任何区别,房子与泥巴没任何区别,但是从结构关系上看它们完全不一样。人死了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应的结构关系崩溃了,而非少了几个细胞。从组合关系上看,生产中的要素集合与消费中的要素集合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但是从结构关系上看两种集合的性质完全相反。在分析结构关系的事物时,像分析一堆沙子那样将其打散,然后说其各要素怎么样,总是不恰当的。我们往往说人创造了多少,物创造了多少;人的贡献有多少,物的贡献有多少,这是想当然的,不是事实。这些命题本身就是违法的。我们不可能从一件商品中鉴别出,哪一部分是人创造的,哪一部分是物创造的,或人的贡献有多大,物的贡献有多大。譬如,我们无法从汽车的行驶中鉴别出司机决定了多少行驶,发动机决定了多少行驶,轮胎决定了多少行驶。
 
(二)价值。 研究价值首先得知道价值是个什么东西。经济学中是观察到“1斤铁=10斤米”这种现象后,才意识到有一种量使得1斤铁与10斤米在计数上相等,于是称这种量为价值。所以价值是一种表达财富多少的经济学量——即价值是财富的量。价值在经济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与质量在物理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摩尔在化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样的,在于从量上对事物的运动进行描述。从使用价值上对经济活动进行描述是质上的描述,所以所有的价值都必须以量为基础,只有这样我们才做到了从量和质的两个方面来说明财富的来源和去向——资源配置,从而说明价格。不同价值理论间的真正分歧在于,以什么东西来测量价值,而非其它。其它的分歧主要是政治情感造成的,已超出科学范畴。显然,传统的认识中没有充分认识到“价值是一种经济学量”这个基本内涵,反而在商品之外创造出另一种实体——价值和效用,最终财富(商品)的计量问题被搁下,没有解决,却还引出价值和效用的量如何计算的新问题。
 
马克思在观察到“1斤铁=10斤米”这种现象后说“每一种有用物,如铁、纸等,都可以二重见地去考察,质的方面与量的方面。每一种有用物,都是有许多属性的一个全体,从而可以在种种不同的方面有效用。……为此等有用物的量发现社会的尺度,也是这样。商品尺度的多种多样,……”(《资本论》一卷6页,1954年版。),但遗憾的是,马克思虽然是从量的角度引出“价值”,但是他随后建立的“价值”却与有用物的量毫无关系。这样一来马克思的价值与有用物是不统一的,依此逻辑便有巨大悖论:当我们说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时,同时也可以说工人剥削资本家的剩余财富。这是因为财富是劳动和机器(土地)共同创造的,而财富的增长主要是机器贡献的。这样当人们支出同样的劳动,以前消费1个财富,而现在消费2个财富时,“工人剥削资本家的剩余财富”便表现出来了。正确的价值论必须解除这种悖论,由此而建立的剩余价值论才是正确的、符合实际的。
 
 
(三)生产力。 依经典定义,生产力就是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获取各种生存生活需要的能力。生产力明明被定义为生产的能力,但是马克思进一步说生产力包含人和生产资料等要素,这就逻辑混乱了。能力本身不是事物,而是事物的本领,他是不可能包含人和生产资料这些要素的。人和生产资料所构成的是生产这种事物,生产力是这种事物的一种性质,一种使劳动对象转化成产品的性质。在马克思理论中差一个概念——生产形态(或生产状态、生产单元),人和生产资料是生产形态的要素,而生产力则是生产形态的能力。生产形态好比是汽车,人和生产资料便是汽车的部件,而生产力便是汽车的动力。
 
依个人研究,在马克思的社科理论中加入生产形态这个概念后,仍然依其研究思路,社会发展规律便不可能是他说的线性式的,而是树式的,——即在同样的生产状态下可以有不同的社会制度,这便能解释中国和印度的制度差别了,能说明一国两制了,能说明资社共存了。很显然,西方的封建制度与东方的封建制度大不一样,更像东方的奴隶制度。东方在过去的先进程度远超出马克思的想象。
 
生产力是个什么东西,其产生的原因、机制和过程是什么,本文没有太多回答。按一般科学原理,生产力就是生产形态创造商品的能力,具体的生产形态就是这种能力的负荷者,同物理学中的力是同一个家族。生产力由两部分构成,即自然作用和意识作用。其中,自然作用是指人、劳动工具、劳动组织等相互作用后产生的物理学力;意识作用是指人、劳动工具、劳动组织等方面的文化信息相互作用后产生的哲学力。这两种作用再相互作用后产生的合力便是生产力⑥。
 
组织在生产形态中异常重要,没有组织,各要素不能结合在一起构成生产形态。在其它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因组织方式的不同生产形态所产生的生产力是大不一样的。同一个企业在一种管理方式下其生产能力会很大,有很高的产出,在另一种管理方式下其生产能力会很小,有很低的产出。当将全国作为一个生产形态时,那么政府就是其组织者,此时政府对生产力或是国民经济的决定作用是极其明显的,也是异常重要的。经典理论,无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还是主流经济学,都将组织者(组织)排除在经济系统之外,这是不可理解的。
 
 我们往往认为体力是纯自然力,那不是真的,那已经是这种合力的结果。严格地说,使所有生命运动的力都是这种合力。这种合力产生的运动与自然力产生的运动有一个根本性的区别,前者具有选择性,运动体能自己改变方向,如植物的向光运动;后者不具备选择性,运动体不能自已改变方向,如慧星尾就只能顺光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的抽象劳动是能够抽象出来的,但是,生产资料这一方也同样能抽象出相应的抽象劳动。自然,由于单独的人或生产资料不能生产任何东西,这两种意义上的劳动都与价值的创造无关。人创造价值、物创造价值等命题本身就是违法的,同瓦缸发电、飞轮发电这些命题一样地违法。只有生产这个整体才能创造价值(或商品),只有机器整体才能发电。离开“整体”便无创造可言。
 
在生产力中的主导方是意识力而非自然力。从意识力这边考虑,它是人的智能、劳动工具的智能及劳动组织三方面相互作用后产生的合力﹝或失量和﹞。这里所谓的智能主要指人和劳动工具等背后的文化信息。邓小平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从实践中归纳出来的,而非科学上的说明。任何历史时期的文化中心都是当时的第一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主导因素,语言和文字都曾充当过这种角色。由于科学技术只在当今才是文化的中心,所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只在当今这个历史时期才成立。
 
但是必须指出,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不当的,技术不是力,它只能是生产中的要素或主导要素。实际生产中是由于这种要素的加入生产形态后,生产形态的能力迅猛提高,表现出生产率迅猛提高。争论科学技术是潜在的生产力还是现实的生产力,只因我们没有看出马克思在生产力释义上的错误。这是毫无意义的争论。
 
二、量及其测量的方法
 
这里顺便说明一下量的意义。一种东西的多少可以从许多种量上的进行规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实践。自然,由于选用的量不同,虽然是同一个东西的多少,其数值是不同的,如一块铁,用质量计数,其数是7.8,但是用体积计数时,其数是1。我们是通过量上的计数来确定不同东西间的等价性的。譬如一块铁与一块木头,若它们在质量上的计数相等,则它们在速度上等价,可以互换,而不改变力学的描述;若它们在体积上的计数相等,则它们在空间----如排水量上等价,可以互换,而不改变浮力的描述。我们是先发现铁和木头在经济学中有等价性和互换性的,但是我们不知道通过怎样的量来反映这种等价性和互换性。经济学中的价值只能是一种反映这种等价性和互换性的量——即价值是商品的量,此外再没有第二种意义。货币能充当测量商品价值的砝码,只因为货币也有一定价值,这与尺子能测量物体的长是同一个道理。价值是货币与商品的共通物,此时只需定义单位货币的价值为一个计量单位,商品的多少便可由此单位统一表达了。价值只能是量,而非尺度。说铁和木头的价值相等,与说铁和木头的质量相等、体积相等、原子数相等,是同种类型的表述。价值本身绝不是砝码和尺子,这是必须明确的。笼统地问铁有多少,木头有多少,是不会有答案的。只有将特定的量-----如质量、体积、长、价值等加进去时,问铁的价值有多少,铁的质量有多少,铁的长有多少,才有答案。但是经典理论中总是将价值当成尺子来理解,说价值是测量商品多少的砝码和尺子,这是文理不通的。比如我们常说“商品有10价值”,价值在此变成了计量单位(充当尺子),这在实质上是求算测量价值的尺子有多少,而非价值有多少;这在实质上是研究测量价值的尺子该用什么东西做,是该用劳动做,还是该用效用做,而非研究价值是劳动还是效用。但是传统理论的测量知识太贫乏,不知道这一点,认识思路混乱一片,将尺子与尺子要测量的量混为一体了。
 
本文认为商品交换是第二性质的,劳动交换是第一性质的——即斯密和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交换实质是劳动交换;交换的近表动因是获得不同使用价值,交换的终极动因是维护群体存在,因此,我们真正要计数的且能够计数的,不是商品﹝使用价值﹞,而是生产商品的事件。我们真正要知道的是生产商品的事件发生了多少。这种情形同对热的计数一样,计数是从热的第一性质----物质的轻微运动上进行的。凡第二性质的事物是不能(或不宜)直接被计数的,如色彩、热、痛等都不能直接计数。商品交换仅是劳动交换产生的一种必然现象。独居动物中不需要劳动交换,从而没有商品交换。
 
也可从测量学上来看这问题。测量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测量(自我测量),一种是间接测量(非自我测量)。直接测量就是用测量器和被测体中的同一种性质(即马克思讲的共通物)作比较来测量被测体的多少,如用秤测量物体重量,用尺子测量物体长度,都为直接测量。秤和尺是测量器,秤的砝码和一般物体中有共通物——重量,尺子和一般物体中有共同物——长。间接测量就是通过测量与被测体有因果关系的东西的多少来测量被测体的多少,如质量(天平)、热度(温度计)、时间(钟)、电量(电表)、水量(水表)、长度(摇感仪)等,都是间接测量。我们不曾直接测量过时间,我们是通过测量运动来测量时间的;我们不曾测量过质量,我们是通过测量力或运动来测量质量的。
 
那么我们如何测度商品的量呢?直接测量是不宜考虑的,因为商品的外延太复杂,没有直接测量的可能性,经典对测量器——标准商品寻找的失败,对“共通物”寻找的失败,都说明这一点。间接测量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测量产生商品的原因和机制,一是测量使用商品后产生的结果——效用。毫无疑问,劳动价值论是测量产生商品的原因和机制,效用价值论是测量使用商品后产生的心理结果。注意,这里己将两大水火不容的经典理论进行了统一陈述。这两种方法都有可行性,那么为何两大经典都没得到正确解呢?关键在于:一是双方在测量知识上都比较贫乏,出现理解上的混乱。他们开始搬出的共通物——劳动和效用,是依直接测量做出的选择,但是其本质是间接测量——即通过劳动和效用间接测量商品多少;二是双方不仅没有意思到自己的任务是要测量商品的多少,反而将测量方法上的分歧当成了商品量——即价值是什么上的分歧,结果越争越糊涂;三是双方都没有意识到剥削问题只是分配问题,而非创造问题。
 
 从这种意义上讲,说“创造价值,凝结价值,形成价值”等都是不恰当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是商品天生的性质,但是大家都习惯这种表述,且这种表述有些便利,能使经典理论听得懂,所以本文不打算纠正这种错误的表述。
 
马克思用他的方式阐明不能直接对商品﹝使用价值﹞测量,阐明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劳动交换,但是他认为应该测量的不是生产商品的整个事件,而是这个事件的一部分----人的活动——劳动。马克思这种方式实际是部分测量法。仅从测量上讲,当技术因素或资本有机构成变化不大时,马克思的部分测量法还是可行的,这同用指头重量代表人体的重量一样,乘一个转换系数便可以。但是当人整体的变化与指头的变化不成正比时,部分测量法便行不通了。现在的生产中,活劳动的变化与整个生产事件的变化极不同步,所以马克思的部分测量法现在行不通,与实际相差太大。马克思的这种失误不仅仅与他在测量知识上的贫乏有关,也与他没充分认识到生产中各要素间的结构关系密切相关。在生产商品的事件中,人只是生产机制的一部分,不能独自创造什么,这是结构关系的必然制约。
 
马克思一定坚持劳动创造价值更主要的还是为了定做剩余价值论。由于“谁创造归谁所得”是其根本逻辑,这样如果马克思不定义“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其剩余价值论便不能建立起来。马克思不是不关心财富的归属,而是不能也,因为在“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根本逻辑下一旦谈起财富的归属,便有“工人剥削了资本家的财富”。资本家要价值做什么?价值这个实体是能吃还是能喝?在马克思看来这些问题不重要,重要的“剥削剩余价值”中有“剥削”二字,能说明资本家剥削了就行。
 
效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等尽管与马克思相反,在于定做出资本家没有剥削工人的理论,但是论证上的逻辑错误却与马克思完全相同,仍然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来定做的,庞大的分配体系同样在他们的理论中消失了。测量知识的贫乏加上对“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一基督教义的信仰,是经典价值理论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
 
 
三、价值第一定律----价值创造定律
 
(一)定律。 商品中的任何一份子都是人、劳动工具、劳动组织等共同创造的。其过程是,生产中各要素按结构关系相互作用,形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作用于劳动对象,劳动对象便转化成劳动产品。这种合力为生产力。毫无凝问,在生产时间相同的情况下,生产力越大则生产这个事件越多,产出高,反之生产这个事件就越少,产出低。譬如,生产时间相同,张三挑100斤,李四挑50斤,则张三的生产事件比李四的多一倍。可见生产事件的量等于生产力在时间上的延续,或,生产事件的量等于生产力乘生产时间。由于已定义价值是商品的量,而这个量又得通过生产事件来间接测量,所以生产事件的量便是价值。这样“价值等于生产力乘生产时间”便是价值创造定律,其数学表达式为:
 
  Q = f·t
 
 Q ---- 价值,f ---- 生产力,t ---- 生产时间②。
 
请注意:此时的价值与价格无关,我们称之为商品的价值﹝或静态价值﹞。价值将交给分配系统,由分配系统统一分配。分配后各商品得到的价值为分配价值﹝或动态价值﹞。分配价值与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等义。只有分配价值才能决定价格,是交换价格的波动中心③。
 
 依照马克思的逻辑也将得出同样的结论。此时,将不同劳动间的各种有差别的因素抽去,只剩下两种共通物,即劳动力和劳动时间。这两个因素缺一不可。劳动的实质就是劳动力在时间上的延续,所以劳动的多少等于劳动力在时间上的积累,或,劳动量等于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马克思可能不是理科学生,所以他因式分解很糟,他从劳动中只是分解出了劳动时间t,而把劳动力f分解掉了,于是得出了“劳动 = 劳动时间”数学式。马克思的抽象是不彻底的,是半途而废的革命。
 
(二)马克思研究中的缺失。 总体上评价,马克思是先有理论后有研究,马克思悖论——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同时工人剥削资本家的剩余财富,比他以前的任何悖论更可怕。他在研究方法上的缺失有五:
其一,马克思的抽象是不彻底的,停留在人这个要素之上。其实,养猪人和杀猪人的性质正好相反,不可能共通;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也不可能共通.抽象劳动必须抽象到劳动力和劳动时间这种程度才是正确的。
其二,抽象劳动是在“商品仅是劳动的生产物”这个前提下得出来的。马克思不曾对这个前提条件提供任何有效说明,相反在其它地方都说商品是人和物共同创造的。这个前提条件是不成立的,从而抽象劳动不成立④。马克思引以自豪的抽象劳动最多算个假设,绝非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其三,即使抽象劳动没有问题,马克思也不应该将决定劳动的主导因素----劳动力平均掉。马克思是从“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导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但是马克思对“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没做任何交代。为何劳动力对劳动量的决定消失了呢?取劳动力的平均值可以理解,但是将劳动力平均掉就不可理解。
其四,“分、小时、日”只能测量时间系统,不能测量其它任何系统(包括价值系统),这是哲学和科学上的法律。在因果律上,由于时间是维系因果律的必定条件----即因必定在果之前,所以时间不构成任何事物的因⑿,从而与产生价值的原因无关。由此,任何认为时间决定价值或产出的陈述在哲学逻辑上都是违法的。时间只是以积累的身份决定价值或产出的量值,而不决定价值或产出。学法律的且精通哲学的马克思不知道这条法律,有些意外。 
其五,马克思在分析价值与价格的关系时没有考虑价值分配系统,直接将价值原理与价格现象挂钩。正确的逻辑程序是:价值——分配——价格。考虑分配系统后,若其“反比”原理成立,则必定没有“反比”的价格现象,这是价值分配的使然。他自认为的证对恰恰是证错⑤。考虑分配系统后,我们很快会发现活劳动只是分配财富的一个重要参量,它是分配标准的身份决定价格的,而非劳动是价值,从而决定价格。“按劳分配”已说明了这一点。从同样的劳动支出在不同地方、不同时间上的报酬不一样更能看出这一点。由此同样能得出剩余价值论,因为凭较少的劳动分得较多的财富一定是剥削。
 
四、价值第二定律----绝对价值定律
 
 价值创造定律确定了劳动这个事件的多少,但是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直接计数的却是商品,那么劳动量与商品量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只有知道这种关系才能确定二者间的换算式。
 
 在劳动的过程中,当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对象时,劳动对象便转化成劳动产品。由于在劳动对象和使用价值确定的前提下,一件商品形成时所凝结的物质因素和文化因素始终是确定的,所以生产商品必须耗费的劳动量也是确定的。这个定值便是绝对价值。当劳动对象吸收的价值小于绝对价值时,便为半成品;等于绝对价值时,一件商品正好形成;大于绝对价值时,便开始生产第二件商品。在这个定值下,如仅从量上考虑----即不考虑结构关系,则有,若生产中的活劳动支出减少,则必定以物化劳动支出的等量增加为补充,否则生产的商品量必定等比减少。反之亦然。比如大旱时要获得同样的粮食产出,则必须通过人力给庄稼补充相应的水。这就是说在生产能力不变时,活劳动的节省始终是以物劳动的增加为代价,反之亦然。
 
 人、劳动工具、劳动组织三个方面的任何改变,都将使劳动状况发生改变,从而改变生产力的大小﹝生产力的大小也可以不改变,本文对此不考虑﹞。由于商品的绝对价值一定,所以生产力越大,商品的形成速度越快;生产力越小,商品的形成速度越慢。在其他不变时,懒惰的人出工不出力,支出的劳动力小,所以同样的劳动时间其创造的财富(价值)少;勤快的人正好相反,生产的商品(价值)多。另一方面,由于分配系统或市场的决定,懒惰和勤快的商品都将按同样的价格出卖,从而勤快者获益更多。
 
马克思也分析了这个例子⑦,他说懒惰的个别价值高,勤快的个别价值少,这样一来当二者按同一价值出卖时勤快的利润更大。马克思的这种分析是具有欺骗性的,他丢掉了商品数量这一不利因素。显然在同样时间内懒惰生产的商品比勤快少,这就存在一种可能,即使懒惰的价值更低,但是懒惰获益更少。很明显马克思没有排除这种可能。看看马克思的分析过程就知其缺陷。其分析的前提是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与劳动力无关。但是这个前提靠不住。马克思明确强调“然则,它的价值量要如何去测量呢?由其中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劳动——量去测量。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资本论》一卷10页,1954年版),马克思是在这之后紧接着分析勤快和懒惰的。这里问题是马克思凭什么说“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的?他不仅对此没作任何交代,相反在同页首明确指出“人类劳动又不外是人类劳动力的支出,而不问他的支出形式”。那么,为何现在又突然说劳动量与劳动力无关,能只由时间测量?
 
不管分配系统确定商品以什么价值(或生产价格)卖,由于同样时间内懒惰生产的商品少,勤快生产的商品多,从而懒惰获益总是少,勤快获益总是多。生产系统同样得服从守恒律,省力不省功!自然规律从来不会奖励偷懒者。劳动力的减少总是以劳动时间的延长为代价,反之亦然。同理,活劳动的减少必定以物劳动的增加为代价,反之亦然。显然依此结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复存在,但是马克思的还原理论却是必然,因为劳动力是劳动时间之外的另一决定价值的变量,我们可以认为复杂劳动中支出的劳动力大些,从而有倍加关系。其实,倍加关系至少说明除劳动时间外还另有一种东西也在决定价值,而非仅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但是马克思没有注意到这一点,顺理成章的必然结论从他手上溜走了,变成了“经验告诉我们,这种还原是常常发生的”。
 
依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思路,应该是:价值等于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即Q = f·t),进而有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但是由于价值分配在《资本论》第一卷遗失了,且他又看到价格随生产率提高而降低的这一现象,于是不能接受正比。马克思毫无根据地抛出“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就在于定做出反比定律。其实价值的正比关系经过分配系统映射后,便有的价格与其生产力(或生产率)成反比⑧。
 
 绝对价值的存在,确保生产处于有序状态,否则生产就是无序的。在无序状态下一切都是说不准的,同样的劳动耗费,生产同一样的商品,今天生产一件,明天只能生产半件;甲地生产一件,乙地却能生两件。这种无序状态一旦存在,经济活动中不可能有任何计数,混乱一片。宇宙中不欢迎无序,科学以有序为基础。马克思的反比关系暗示了无序的存在,不可能为其研究的最初切入点 ----“x量的鞋油 = y量的丝 = z量的金”这个等式计数⑨。显然,马克思的反比和效用递减等都违反了计量上的法律----即量与其要计数的事物(或事件)间成正比。
 
 所以有:在劳动对象和使用价值一定的前提下,无论生产状况如何改变,商品形成时所需耗费的生产事件不变。这便是绝对价值定律。
 
 劳动对象的改变意味着它与使用价值间的“距离”发生改变,从而商品的绝对价值发生改变。“距离”越大,商品的绝对价值越大,劳动对象要吸收更多的价值才能转化成商品。所以,生产同样的粮食,劣质土地上总需要更多的要素投入,或人力的投入,或物质的投入,或知识的投入,以使生产力增大。同样,毛坯总要比半成品耗费更多的生产事件才能转化成成品。反之,若科学技术改变劳动对象,使劳动对象与使用价值的“距离”缩短,商品的绝对价值变小,则同样的投入能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财富)。如将电子管改成晶体管、集成块后,电器厂不必增加投入,却能创造了更多的财富。名义GDP是通过价值计量的,计量的生产事件,实际GDP是计量的财富(实际是用感觉评估、估计,不能计量),所以二者经常不符。
 
使用价值(量)的改变同样使得商品的绝对价值发生改变。当商品的质量、功能、精神、样式等发生改变时,则商品使用价值的量发生改变。商品的品质越高其使用价值越多,其绝对价值越大,越难生产出来。反之,商品的绝对价值越小,越容易生产出来。生产优质大米耗费的生产事件总比生产普通大米耗费的生产事件多⑩。可见,只有在劳动对象和使用价值都不变的前提下,才有“价值(商品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其它情况不是。
 
四、价值第三定律----价值分配定律 
 
 宇宙的基本模式是均匀分布,数在数轴上的分布应是最均匀的,几乎再没有出其右的。也许物质的分布是最不均匀的,然而物质间联系的东西是引力,引力的作用尺度与宇宙尺度等价,这样站在宇宙尺度上看,星系的分布是均匀的。一滴墨水滴入池塘,最终它将在池塘中均匀分布。完全均匀的分布是少见的,多数是大体上看起来均匀,为均匀破缺。我们不知道这其中的原因,但是知道其中必定有某种东西发生了作用,使之均匀。
 
 均匀分布是有条件的,一是混合的东西是可分的,二是各个体间的影响力相等。例如水分子在空气中是均匀分布的,但是由于一些埃尘对水分子的吸引力不一样,从而出现凝聚态,形成了云。然而,当将一块云当作整体时,我们又会发现水分子在云中的分布又是均匀的。
 
 从总体上讲,任何以群居方式繁衍的生物群体,与其所面对的各种存在都是依均匀法则混合的,如两个人分一块钱,将是每人分得5角,或每5角分得一个人。自然,若其中一个人对钱的影响力大一些,另一个人对钱的影响力小一些,将是一个人分得6角,另一人分得4角。只要可分割和影响力相等这两个条件满足,混合必将均匀。所以男人分得女人﹝或女人分得男人﹞是均匀的;大家分得的钱财是均匀。由于社会组织方面规律的决定(头规律的决定),权力的可分度极小,从而不能人人掌权。民主也好,专制也好;私有也好,公有也好,都只是个形式而已,不能当真。社会的组织大权是不能均匀分布的,只能少数人掌握,少数人说了算。-----这一点对我们正确理解制度、剩余价值等问题至关重要。
 
所以有:在群体和利益确定且可分的条件下,各个体的获益量与其同利益间的影响力成正比,或,影响力相等的n个个体面对同种利益时,其获益量相等。这便是分配定律,其数学表达式为:
 
个体获益量 = (群体总利益÷群体总影响力)×个体影响力
 
若将其中的利益当作价值,这便是价值分配定律。分配系统中的所有分配规律,不管是宏观上的分配规律还是微观上的分配规律,都要服从这个定律。由“影响力相等的n个个体面对同种利益时,其获益量相等”知,该定律包含了纳什均衡和帕累托最优的主要内涵,且它们所讲的仅是特例。
 
具体的分配情况取决于影响力的确定。比如某群体有1万元钱要发下来,规定正头积10分,副头积9分,……扫地的积3,且如此算下来总积分为50分,问每人分多少钱?显然这里的积分决定了每个人对这1万元的影响力,所以有:正头将分得(10000÷50)×10=2000(元),副头将分得(10000÷50)×9=1800(元),扫地的将分得(10000÷50)×3=600(元)。
 
此时假如群体年成好,总产出增加为2万元,则各个体的收益都增加1倍。此时假如扫地的运气来了,突然官至副头,积分为9,则群体总影响力为56,有正头将分得(10000÷56)×10=17850.7(元),副头将分得(10000÷56)×9=1467.13(元),扫地的将分得(10000÷56)×9=1467.13(元)。
 
同样的劳动支出在不同地区和国家不一样,就在于不同地区和国家是不同的群体,其群体总利益和群体总影响力不同。“同样的劳动支出”只说明个体影响力相等,而不说明“群体总利益÷群体总影响力”也相等。发达国家的“群体总利益÷群体总影响力”大些,所以其工资高。这种同工不同酬现象是已有任何价值理论都不能回答的,因为分配理论在所有的经典基础经济理论中缺失了。
 
 影响力是从天性标准和契约标准两个方面规定的⑾。如天性方面,男人对烟酒食的影响力大一些,从而分得的烟酒食多一些;女人对脂粉饰的影响力大一些,从而分得的脂粉饰多一些。平均分配规律和养育分配规律是按天性标准进行的。契约标准是群体通过契约关系设定的分配标准,其中又分自然契约和法定契约。如义务教育分配、失业救济分配、权力分配等等是按法定契约标准进行的;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效用分配、名誉分配、稀缺分配等等是按自然契约标准进行的⑾。
 
 按劳分配中的分配标准是活劳动,活劳动越多分得的价值越多。另一方面,在活劳动总量一定时,社会提供的价值总量越多,则每份活劳动分得的价值量越多,从而工资高。美国的工资水平比我国的工资水平高就是这个原因决定的。在实际中,由于活劳动力的大小不好把握,通常直接以劳动时间代表活劳动的多少,以确定工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可能是因为注意到这种现象很普遍,便认定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为了使“认定”成为理论,于是将劳动力遗忘了。在马克思的价值论中决定价值的只能是劳动力,劳动时间只是充当了劳动力的积累因素。劳动时间能决定工资仅因为我们选择它充当了分配标准,而非它决定了价值。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中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绞合在一起了,将分配上的决定当成了创造上的决定。
 
 分配系统中的分配规律非常多,它们都在一定的范围内起作用,从而决定了价格的不可捉摸。分配系统中有两个问题是要注意的。其一,分配标准为什么一定如此这般,比如活劳动为什么能充当分配标准?权力为什么能充当分配标准?只有弄清这些为什么我们才知道哪些收益是合理的,哪些收益是不合理的。其二,在社会总价值量一定时,一种分配规律控制的价值量多,则其它分配规律控制的价值量必定少。如名誉分配规律控制的价值量多,则明星们的收入增加,于是一般工人、农民等等的收入减少。那么,一种分配规律控制的价值量应占社会总价值量的多少才合理,是如何确定的?这是要探索的。
 
五、价值与价格的一般关系
 
由于价值在本义上是指生产这个事件的多少,仅仅是一种量,所以凡生产都有这种量,;又由于在经济学中生产的本义就是谋生的活动,所以偷盗抢劫、嫖娼卖淫、制假卖毒都创造价值;再由于废品也是生产的结果,所以废品也有价值。但是,基础经济学中通常只考察合法的、合符伦理道德、且创造有用东西的生产活动,只考察这种生产创造的价值----财富的多少。
 
 价格不是由生产商品时创造的价值决定的,而是由商品分得的价值决定的,也就是说当价值是财富(商品)的量时,价格是商品(要素)分得财富的量。我们可称生产商品时创造的价值为价值﹝或静态价值﹞,它表示商品本身的财富有多少;我们可称商品分得的价值为分配价值﹝或动态价值﹞,它表示商品(者)分配社会财富的多少。社会中,所有商品的静态价值都要交“公”,由分配系统统一分配,分配后各商品得到的价值----动态价值才决定商品的价格,所以有:所有商品的静态价值之和等于所有商品的动态价值之和。 
 
在分配关系中,每一份标准能分得的价值量严格遵循分配定律。因此,人们直接追逐的不是利益,而是分配标准。当劳动构成主要的分配标准时,人们就会努力劳动以换取利益;当权力构成很重要的分配标准时,人们就会努力夺权以换取利益。分配标准存在于我们的体制、法律、意识形态、竞争规则等等每一个角落,确定了我们夺利行为的准则。农民工的工资普遍偏低,主要是身份构成了分配标准的结果。我国的现在农民的劣等身份决定了其竞争实力更小,不管他们怎样像工人那样和老板“平等”地谈判,他们只能接受比工人更低的报酬,这是因为谈判规则中已包含了“农民是劣等公民”这一条。
 
  
 
注释:
①:参见钱津《生存的选择》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本文的旧版中是将劳动与劳动整体混为一体的,但是劳动整体实际就是生产。
②:公式中符号的意思在马克思理论下为: Q ---- 价值,f ---- 劳动力,t ---- 劳动时间。
③:参见曹国奇“价值在宏观上的分配”一文,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1。
④:参见《资本论》第一卷9页,1954年。下同。
⑤:参见曹国奇“价值的度量及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一文,经济学家网站﹝(http://www.jjxj.com.cm),2003年2月。
⑥:参见唐孝威《探索自然的对话》,科学出版社,2001年;杨雄里《探索脑的奥秘》,上海科技教育出版,1999年。马克思的劳动力也是按这种逻辑由体力和脑力构成的。
⑦:参见《资本论》第一卷10页,1954年。
⑧:参见曹国奇“价值在宏观上的分配”一文,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1。
⑨:参见《资本论》第一卷1~8页,1954年。
⑩:本文分析中没有考虑劳动效率,只有有效劳动力才能使劳动对象转化成商品,从而绝对价值等于有效价值。有效价值的数学表达式为:Q = f·t·cosα 。
⑾:见曹国奇《价值(价格)叠加原理》一文,《远东经济评论》,2004年5期。
⑿:平均分配规律是宏观上的分配规律,其它所有分配规律都是微观的。微观分配规律都只能在平均化规律给定的基准上发生作用。参见曹国奇的《价格论》一书,延边大学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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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马克思:《资本论》,1954年。
 曹国奇:《价格论》,延边大学出版社,2002年。
 钱律:《生存的选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罗姆·哈瑞﹝英﹞:《科学哲学导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
 都筑卓司﹝日﹞:《时间的奥秘》,科学出版社,2001年。
 唐孝威:《探索自然的对话》,科学出版社,2001年。
 杨雄里:《探索脑的奥秘》,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
 B·K·里德雷:《时间、空间和万物》,湖南科学技木出版社,2002年。
 经济学家网站﹝http://www.jjxj.com.cm﹞
 武汉电视台Discovery频道,1994年∽
 
 

说实话,真的不想看,因为定义不准确,理论就更不用提。
人与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劳动组织、劳动环境五大方面构成的事件便是生产
也有可能是破坏活动!!!


说实话,真的不想看,因为定义不准确,理论就更不用提。
人与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劳动组织、劳动环境五大方面构成的事件便是生产
也有可能是破坏活动!!!
破坏活动是非法生产,阁下没听说过非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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